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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審判標準?

壹、人民法院的審判規則是什麽?

(1)獨立審判原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2)平等原則。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不考慮民族、性別、職業、社會背景、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等因素,不搞特權。

(3)公開審判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所有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都要公開審理,判決也要公開宣判。

(4)被告人享有辯護權的原則。擔任被告辯護人的有以下幾類人:

1被告自己為自己辯護。

被告委托的律師為該案辯護。

人民團體或者被告所在單位。

公民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為他們辯護。

被告的近親屬和監護人為他辯護。

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

(5)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當事人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判,用當地通用的語言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

(6)合議制。除法律規定外,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

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壹審合議庭。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外,均由合議庭審理。第壹審合議庭可以由法官組成,也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二審合議庭。在第二審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僅要審理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還要審查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是否有錯誤。因此,二審更重要的任務是通過上訴案件的審理,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人數必須是單數。”

3 .再審程序和合議庭再審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再審案件原為壹審,按照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仍然是壹審案件,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的規定組成合議庭。

(7)回避原則。所謂回避,是指法官和其他有關人員在有法律規定的原因時,不參與相關案件的審判和訴訟活動的行為。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及其他有關人員在出現法律規定的回避事由時,退出案件的審判或訴訟活動的制度。

構成撤銷的原因包括以下幾點: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也就是說,案件的結果會直接或間接地涉及法官自身的利益。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回避的對象是法官、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8)審判監督制度。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人民法院要重視民商事案件。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護民商事案件中的財產權。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是堅持和完善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和迫切需要。從歷史上看,世界上任何壹個大國的崛起,都是以保護產權為重要任務的。產權保護越完善,越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當前,新科技革命給我們帶來了難得的發展機遇。如果產權保護存在障礙,產權人創業創新的積極性就會受到抑制,科學技術就很難順利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我國的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都從制度層面確認和保護了各種財產權。關鍵在於嚴格執行,確保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依法對財產所有者的所有權、知識產權、法人財產權、股權和有產權的權利實施棉花保護,服務和保障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三、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原則的內容

我國憲法規定的獨立審判規則包括以下內容:

1.各級人民法院只能是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主體,其他任何機構、組織、團體和個人都不能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主體。而且,人民法院或法官只有依據法律的規定(授權),才能成為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主體。如果法院或法官在沒有法律依據或超越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行使“司法權”,就可能構成越權或非法“司法”;法院或法官作為司法權主體不履行職責,面對案件不作為,可能構成司法權瀆職。

2、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是服從憲法和法律,依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序的要求。忠於和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是人民法院獨立審判的前提,但不允許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絕對獨立審判。同時,任何機構、組織、團體和個人幹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活動,也是獨立審判所不允許的。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行使司法權是憲法賦予的專屬權力。壹切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根本活動準則的組織和個人,不僅不能破壞或幹涉法院審判的獨立性,而且有義務維護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4.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範圍、方式和程序受其憲法法律規定的限制,不得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不得違反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合議庭不得幹預法官獨立審理的案件;審判委員會和院長不得代替合議庭負責獨立審判的案件。

5.根據憲法規定的獨立審判原則,任何對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非法幹涉都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以任何方式、手段非法幹預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追究。

6.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指合議庭和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不受上級法院、本院行政領導或其他法官的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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