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下列情況下應穿法官袍:
(壹)初審法院審理案件;
(二)參加任命法官或者授予法官軍銜的儀式。
第三條法官在下列場合可以穿著法官袍:
(壹)出席重大外事活動;
(二)出席重大法律紀念和慶祝活動。
為了規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著裝行為,樹立和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人民法院實行著裝規範,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幹警精神的綜合體現,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裝(含短袖、長袖)、春秋裝、冬裝、冬裝、長袍和制服配飾。
第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在公共場所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司法制服,佩戴合法標誌。原則上不得穿審判服,除非在公共場合履行法律職責或從事公務活動。
第四條試用制服應當按照規定穿著,試用制服不得與非試用制服混合穿著。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壹起執行任務時,制服的季節樣式應保持壹致。
第五條服裝換季日期由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季節、氣候、氣溫的變化確定,要求統壹。
第六條穿短袖夏裝時,淺月白色短袖襯衫配夏裝褲(裙),外套壹件,佩戴小徽章,系壹條試裝專用領帶。
第七條穿長袖夏裝時,淺月白色長袖襯衫應與夏裝褲(裙)搭配,上衣應系在褲(裙)腰處,佩戴小徽,為試衣專用領帶。
第八條穿春秋裝、冬裝時,上身下穿白色長袖襯衫,這是試衣專用領帶,襯衫底部系在褲腰裏。領帶的下緣應該大致相當於皮帶扣的位置。
第九條法官著裝應當按照人民法院關於法官著裝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會徽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佩戴:
(a)佩戴徽章僅限於試訓制服,不得穿在其他衣服上。穿著審判服不允許佩戴除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審判時必須佩戴會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也應佩戴會徽。
(3)法律會徽的佩戴位置為:
夏裝、法徽穿在上衣左胸口袋上緣中央,法徽下緣與口袋上緣平齊。
春秋裝、冬裝、男式制服徽穿在上衣左胸翻領的裝飾扣眼處;女子制服的徽章佩戴位置與男子制服相同。
冬季外套的徽章穿在左胸門襟和袖窿之間的中心,是第壹個按鈕和第二個按鈕之間高度的壹半。
袍子做的時候是繡花的,不再是單穿了。
(4)除法袍外,在其他場合執行公務、參加集體活動、會議和大型集會時,應佩戴小法徽。
為增強法官的職業責任感,進壹步樹立法官公正審判的形象,現對法官袍服的穿著作如下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法官應當穿著法官袍。
第二條法官在下列場合應當穿著法官袍:
(壹)初審法院審理案件;
(二)參加任命法官或者授予法官軍銜的儀式。
第三條法官在下列場合可以穿著法官袍:
(壹)出席重大外事活動;
(二)出席重大法律紀念和慶祝活動。
第四條法官不得在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以外的其他場合穿著法官袍,其他人員在任何場合不得穿著法官袍。
第五條暫不具備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可以不穿法官袍,具體辦法由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制定。
第六條法官袍應當妥善保管,保持整潔。
第七條有關法官著裝的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第壹條人民法院法官應當穿著法官袍。
第二條法官在下列場合應當穿著法官袍:
(壹)初審法院審理案件;
(二)參加任命法官或者授予法官軍銜的儀式。
第三條法官在下列場合可以穿著法官袍:
(壹)出席重大外事活動;
(二)出席重大法律紀念和慶祝活動。
第四條法官不得在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以外的其他場合穿著法官袍,其他人員在任何場合不得穿著法官袍。
第五條暫不具備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可以不穿法官袍,具體辦法由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制定。
第六條法官袍應當妥善保管,保持整潔。
第七條有關法官著裝的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