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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答疑

問:為什麽要修改現行法規?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安置關系到全國廣大移民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移民工作,先後出臺了壹系列政策措施。現行條例已實施十余年,對規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促進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就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作出了壹系列重大戰略決策,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安置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這種情況下,1991制定的現行條例暴露出壹些問題,如補償和補貼標準低,安置程序不規範。為給新時期移民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切實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水法》的有關規定,起草了現行條例的修訂草案,並報國務院批準。在修訂和審議工作中,法制辦堅持保護移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指導思想。先後5次征求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多次到地方調研。在此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反復研究、協調和修改,並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新條例* * *第八章第六十三條從保護移民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出發,明確了移民工作的管理體制,強化了移民規劃的法律地位,特別是對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移民安置補助費標準、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庫移民的扶持制度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監督管理等作出了全面規定。問:新條例在補償和補貼方面有哪些規定?答: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是安置工作的關鍵環節。建立科學合理的補償補貼制度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體現。針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補償補助標準低、範圍過小、標準不統壹的情況,根據中央在“三農”問題上“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針,新條例對補償補助作出如下規定:1,提高和統壹征收耕地補償補助標準。根據新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如果16倍的標準補償補助仍無法保持移民原有生活水平,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進壹步提高標準,即今後對絕大多數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按16倍的標準進行補償。這壹規定的主要考慮:壹、1999年修訂實施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建設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需要安置的農民不能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可以增加土地補償費。《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大大提高了高速公路、商品房開發等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補助標準。與此相比,現行法規規定的補償、補貼標準偏低。二是由於現行法規沒有統壹的補償補助標準,實踐中存在壹個項目壹個補償補助標準的問題,甚至同壹地區、同壹項目的補償補助標準也不統壹,造成移民攀比,影響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穩定。三是在南水北調等建設項目征地中,采取了1.6倍的補償補助標準,實踐證明效果良好,移民基本滿意。新條例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上限提高並統壹了補償和補助標準,不僅有利於維護移民利益,也有利於解決現實中補償和補助不平衡的問題。它是實踐中成功經驗的總結,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移民利益的關心和愛護。新規定授權按照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耕地以外土地的補償補助標準和被征收土地上零星樹木、青苗的補償標準。2.適當擴大移民財產補償補貼範圍。根據近年來壹些地方移民試點的經驗,新條例規定:壹是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按照其原有規模、原有標準或者恢復原有功能的原則給予補償。二是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移民擁有的零星樹木和房屋,因不在工程範圍內,按現行規定不予補償。但考慮到移民不可能將這些房產帶走,新規定也將其納入補償範圍。第三,對補償費用不足以建造基本住房的貧困移民給予適當補貼。3.落實補償補助資金來源,規範補償補助資金發放。實踐中,補償補貼資金的來源和分配制度不規範。個別項目直接將土地補償費發放給移民個人,導致移民使用土地補償費後生活無著落。個別項目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發放環節過多,克扣挪用現象嚴重,甚至拖欠補償補助資金。為了兼顧移民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新條例規定:壹是為保證補償補貼制度的實施,征地補償安置資金應當納入工程預算。二是個人所有的個人房屋及附屬建築物、零星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的搬遷費用和補償,由移民地區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全額支付。三是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與承擔安置任務的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按照妥善安排移民生產生活的原則落實資金支付。問:新條例對安置有什麽規定?答:科學規範的移民安置工作是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前提。按照提高移民工作效率、創新工作方法、增強工作透明度的指導思想,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條例作出了以下規定:1、規範移民規劃編制程序,強化移民規劃的法律地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涉及面廣,移民數量大。因此,科學規劃和認真實施移民安置工作非常重要。但在實踐中,壹些項目很難開展移民安置工作,遺留很多問題,甚至因為沒有移民安置規劃,或者規劃不科學、執行不嚴格而需要二次搬遷。為解決這些問題,新條例規定:壹是建設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需要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經省級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後,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壹並報批(核準)。為提高移民安置規劃的科學性,新條例還對規劃應遵循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程序等作了詳細規定。二是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修改;未經規劃或規劃未經審核的,不得批準項目建設,不得為其辦理用地等相關手續;按照計劃必須搬遷的移民,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絕搬遷,已經安置的不得返回。三是移民安置達到階段性目標,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後,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移民安置未通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工程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2、創新移民工作,規範移民資金支付程序。針對政府、項目法人和移民之間權責關系不清、移民資金使用不規範等問題,為提高工作效率,減少糾紛,保障移民合法權益,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條例規定:壹是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移民安置規劃,與省級人民政府或者移民安置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簽訂協議的省、地、市人民政府也可以與下壹級人民政府簽訂安置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責任。二是簽訂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在移民安置規劃的基礎上,與項目法人充分協商,組織編制和發布本行政區域年度移民安置計劃。項目法人應當根據年度計劃和移民安置進度,將資金支付給簽訂協議的當地人民政府,由移民安置區人民政府用於安排移民生產生活。3、明確移民形式,加強移民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實踐中本縣集中安置、本縣分散安置、省內跨縣安置或者跨省安置、親友自願等幾種不同的安置形式,新條例規定:壹是農村移民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土地調整在本縣安置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集體財產補償費全額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二是農村移民安置到本縣其他村的,安置村應當與縣級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按照協議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三是農村移民在本省跨縣或跨省安置的,項目法人或安置區當地人民政府應及時將資金移交給安置區當地人民政府,由安置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生產生活。四是移民自願探親訪友的,應當向移民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提交接收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證明;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確認其擁有土地和其他農業生產資料後,應當與接收區縣級人民政府和移民簽訂協議,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交由接收區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生產生活。4、提高移民對移民工作的參與度,切實保障移民權益。為保證移民的訴求和意願得到及時反映,擴大移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減少糾紛,化解矛盾,新條例規定:壹是編制移民規劃綱要和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會;移民體格調查應當全面、準確,調查結果應當由被調查者簽字認可並公示。二是安置區和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要將項目征收的土地數量、土地類型、補償範圍、補償標準和金額、安置方案等向群眾公示。對群眾提出異議的,要及時核對,糾正不準確的事項,並及時向群眾說明。有移民任務的鄉(鎮)、村要將資金收支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三是土地補償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的使用方案要經過村民討論通過;農村移民住房由移民自行建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宅基地進行統壹規劃,但不得強制執行建築標準。另外,由於農村流動人口沒有最低生活保障,壹旦失去土地,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礎,會帶來很多社會問題,影響社會穩定。因此,新條例特別強調,農村移民要堅持農業生產安置,確保移民擁有與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問:新法規對遷移後支持有什麽規定?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數量大,移民安置資源有限。為實現逐步達到當地農村平均水平的目標,國家決定對移民後期扶持政策進行調整。為此,新規作出如下規定:1,建立後期扶持規劃制度。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批準後實施;批準的計劃是後期支持工作的基本依據,應嚴格執行;未編制後期扶持計劃或計劃未獲批準的,不得撥付後期扶持資金。2,明確後期扶持的對象。由於受搬遷安置影響較深,且安置區環境容量較小,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對較低,水庫農村移民的貧困問題較為突出。所以後期扶持主要是針對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3.規範後期支持的具體形式。後期扶持資金能直接發放到移民個人的,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於移民的生產生活補貼;還可以實施項目扶持,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的突出問題;也可以采取兩者結合的方式。此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交通、能源、水利、教育等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對移民安置區給予照顧,國家在移民安置區和受益地區興辦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優先吸納移民就業。至於具體標準、期限、資金籌集、使用管理等。後期扶持的,均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執行。問:與現有規定相比,新規定還有哪些修改和完善?答:1。完善移民工作管理制度,落實移民工作責任制。統壹清晰的管理體系是移民工作順利開展的組織保證。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多頭管理、職能不清、職責不清、力量薄弱等問題,為與正在進行的移民管理體制改革相銜接,為整合移民管理機構、統壹管理移民工作留有法律空間。新條例規定,移民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以縣為主、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局負責全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移民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監督。2.加強監督和管理,確保法制得到有效遵守。針對個別水利水電工程在實踐中存在方法簡單,忽視甚至損害移民合法利益的問題,為規範政府行為,有效保護移民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新條例規定:壹是國家對移民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評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項目法人采取招標方式, 並* * *委托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對移民安置進度、移民安置質量和移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和評估。 二是國家對移民資金實行稽查制度,對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負責人依法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各級審計、監察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移民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三是明確了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加大了懲處力度,特別是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問:實施新規需要註意哪些問題?答:1。開展新條例的深入學習和宣傳教育。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組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新規定,同時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形式,廣泛深入宣傳新規定的相關制度和國家對移民後期扶持政策,消除疑慮,引導視聽,避免因政策調整和政策理解偏差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波動,為新規定的實施打好基礎。2、盡快完成配套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新條例的頒布是中國移民政策的重大調整。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認真清理有關規章和文件。與新規定相抵觸的要盡快修改廢止。涉及地方性法規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修改和廢止的建議。新條例要求有關部門和地方制定配套規定的,要盡快研究出臺。各級法制機構要切實負起責任。3.加強執法監督,落實新規規定的各項制度。新規的頒布實施,是黨中央、國務院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的具體體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深刻認識移民工作的重要性,以新條例實施為契機,進壹步加強移民合法權益保護,督促工程建設單位履行法定義務,做好移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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