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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治理論的歷史進步及其負面影響

“法治”是法家提出的口號,也成為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所謂‘依法治國’,‘以法治國’或‘以法治國’。

壹."法治"的內容和本質

“法治”與“禮治”既有聯系,又明顯對立;

第壹,“法治”是針對“禮治”所維護的宗法制度而提出的。儒家形成了以“禮”為核心的宗法法制觀,法家形成了以“法”為核心的君主專制法制觀。二者的區別表現在對宗法制度的態度上,即代表貴族利益的制度(“禮”)與代表新興地主利益的制度(“法”)的對立,世襲制與中央集權制的對立。

其次,“法治”是針對“德治”和“禮治”所重視的“教育”而提出的。沒有“德治”的誘導,“法治”也就無從談起。

第三,“法治”是針對強調“人治”的“禮治”而提出的。二者的區別在於對“君”的角色的看法,表現為重視“君智”與“君法”的對立

二、“法治”的理論基礎

法家以自己的人性論和進化論作為“法治”的理論基礎

法家認為每個人都有“喜利避害”或“趨利避害”的本性。在“愛利避害”的人性面前,仁義道德都是無用的,只有法律法規才能獎懲。法家也通過歷史演變的敘述和古今社會的比較,論證了“法治”的現實可能性。商鞅把人類社會分為四個階級:上層世界、中層世界、現世世界和上層世界。“上界”可以靠“親”,“中界”只能靠“仁”;在“下輩子”裏,“親親”“仁義”已經不夠了;《此生》不能沿用這些老方法。它的結論是“古為今用,不為今用”,必須“當時立法”。

第三,實施“法治”的方法

法家不僅提出了“法治”的理論,還提出了壹套推進“法治”的方法。主要包括:

立法原則

法家主張立法權應由君主集中。正所謂“凡生法者,亦君也”。他們提出了遵循天道、順應民情、隨時變化、量力而行、明明白白等普遍的立法原則。

1.跟隨天堂。即法律的制定要符合自然規律和自然環境的要求。

2.因為人的感情。意思是法律的制定要以人們對物質利益的追求為基礎。

3.隨時改變。意味著立法要適應時代的要求和社會的現實。

4.量是可以的。指立法的客觀可能性。

5.要清晰,要輕松。意味著法律法規必須通俗易懂,易於遵循。

(2)執法原則

為了貫徹“法治”,法家提出了知法、任法、統法、守法的主張。

1.明法。需要明確的立法,需要所有人遵守。主張將新法以書面形式“分發給人民”,使其既“顯而易見”,又“清楚明了”。

2.任發。需要深遠的智慧,摒棄私議,遵守法律,信任執法。

3.壹種方法。包括統壹立法權、統壹法規內容、統壹人民思想三個方面。首先,法家反對多政,認為立法權必須全部歸還君主。其次,要保持法律內容的穩定性和協調性。第三,人民的思想必須統壹為法律。

4.遵循法律。要求法律法規有絕對的權威,每個人都要按照法律法規辦事。主要包括君主和臣民的* * *遵守和無等級的懲罰兩個方面。

(三)獎懲的運用

法家非常重視獎懲,提出了運用獎懲的主要方法:

1.“欣賞會受到懲罰”。意思是按照法律的規定,該獎勵的必須獎勵,該懲罰的必須懲罰,這樣才能取信於民。

2.“重獎重罰”。商鞅認為,只有“重厚”和“重刑”,才能讓人相信君主和法令。

3.“賞功罰罪”、“賞勇罰法”、“賞富罰貧”。商鞅認為“賞隨功行,罰隨罪行,所以要以功判罪。”

4.“欣賞同壹首曲目,而不是整條線。”意思是思想和輿論要和法律獎懲保持壹致。法家主張人的思想必須統壹到法律法規中,所以商鞅強調“壹賞壹罰壹教”。商鞅公開宣稱:“如果禁止強奸,那就更嚴厲了。”

(4)“法、情、術”相結合

“法”是指法令,“權”是指權力,“術”是指統治策略和手段。法家對處理三者的關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以法為本。法家認為,法律、權力、藝術是君主不能離開的工具。沒有權力,就不可能進行法律和藝術;沒有政治,雖有政權、法令,也擋不住“漢奸”;沒有法律法規,就沒有監督、管理和制裁。三者中,法律法規最為重要,必須“以法為本”,兼顧形勢和技術。

2.法與勢的結合。沈導提出,權力是君主制服人民的根本條件,是“令行禁止”的有效保障。在處理法與勢的關系上,法家提出了三種方法:壹是法勢結合;第二,勢為君所控,法為臣所控。第三,依法強權。

3.方法和操作的結合。法家之術是指君主控制官員的政治技巧。法家認為,政治手腕和法律壹樣,是君主治理國家的工具,是專制權力的保障。法家提出了以政治手腕強強局勢的思想。

壹、“無為”的藝術。即君主執法治吏,不向他人低頭,充分發揮臣下的能力。

第二,“問責”的基礎。也就是說,法律要求官員盡職盡責,名副其實。

第三,“制伏諸侯”的藝術。指臣下不能公開控制的“黑暗藝術”,即勾心鬥角。

綜上所述,法、情、術的結合是法家思想的總結和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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