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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的含義及其對國家治理的影響是什麽?

法家的基本主張及其影響在中國歷史上,法家提倡法治,反對禮治,要求以法治代之。春秋戰國時期,處於社會劇變中的大多數人都把孔子的學說視為迂腐之論。他們認為在壹個快速變化的社會裏,大力提倡過時的“禮治”和“守株待兔”是愚蠢之舉。法家則不同,他們崇尚“力”,這是君主至高無上的權力。制定嚴格、完整、具有強制性的制度和殘酷、震懾性的刑罰,是君主治理國家的法寶。所謂“武力無計,政治無計,法治國家”,是法家獻給君主“富國強兵”的良策。所以法家主張“以法服人,不以德服人”,認為人只有靠實力才能服人。法律是“禁暴”、“止亂”的工具,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壹有效的治理方法。“禁暴止亂”不能以德感化,只能以暴制暴。針對儒家“親”“父”“子”的宗法等級觀念,他們提出每個人都是“以自我為中心”的,人的自私本性是不可能“化自然為虛假”的,甚至是父母子女的關系。這樣才能以武力治國,以嚴刑峻法懲治百姓,從而建立起“六親相保,天下無賊”的社會秩序。中國法家的“法治”和西方的“法治”是本質上完全不同的兩個體系,不能混為壹談。西方法治的基本理論是天賦人權,法家的法治則是從西周開始針對禮治的。西方的法治與民主相關,以民主為基礎,以法治為捍衛。法家的法治是以君主專制為主的集權,法律的權威完全掌握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實施專制統治的工具和手段;西方法治以權利為核心,功能是保護公民權利,而法家法治以刑罰為核心,刑罰發達,私權不足。在法家的“法治”統治下,除了權力,道德、良心、是非、正義等等都無足輕重。壹切以法律為依據,言行都是法律的獎勵,違反了法律。君主手握刑賞兩柄,天下無敵。這種樸素的理論不僅為當時的統治者所欣賞,也很容易被普通百姓所接受。多年的戰亂讓人們渴望壹個強大的政權來統壹天下,穩定社會。於是,壹個以“法治”為指導的統壹而強大的專制皇朝就這樣形成了。毫無疑問,法家的“法治”理論促進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法家的主要成就是強化了中國政治思想中的法律觀念,宣揚法律上的貴族與平民平等。如“法不貴”、“刑後不避臣,善不留後”等思想都有壹定的積極意義;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天下不同事”的態度,也對社會進步起到了壹定的推動作用。但是,法家的“法治”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雖然他們強調用法律約束和削弱貴族權力,但他們的根本目的是將權力集中在國王手中。法律之上依然是君主和皇帝的權力。所謂“出口即法,下筆即法”,君王可以超越法律,淩駕法律。這種法律是權力大於法律的王法,是專制統治的工具,而不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所以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真正法治。正因為如此,中國在公元前535年刻出了第壹部成文法,但真正的法治從未出現。法家的“法治”理論也有壹個致命的弱點,就是為政太急,為民太涼。專制制度充分體現在“法治”的殘余理論中。秦統壹後,將天下人置於法網之下,產生了“惡有惡報,衣堵路,使城為城”。在統治階層還陶醉於“法統”和“全時刑”的果實時,老百姓卻飽受“法治”之苦,對秦政權深感失望。統壹了16的秦朝很快就滅亡了。秦朝滅亡後,法家名聲不好,“法治”地位壹落千丈。人們談起“法”,視之為不祥之物。漢人在沿襲秦制的同時,對秦朝的“法治”進行了尖銳的批判。在亡國“法治”的反思中,人們註意到了儒家“禮治”思想的優點。“禮治”既強調君主的權威,也強調君主的自律。在強調人治的同時,也強調保護人民。更重要的是,“禮治”的思想可以彌補專制主義的某些缺陷,緩解“法治”帶來的尖銳社會矛盾,避免濫刑,使“法”在實施時贏得“中立”。儒學復興,“禮治”自漢代以來就是統治者的立身之本。從此,實行“禮治”還是“法治”,成了中國古代聖人與昏君、清官與貪官的分水嶺。除了秦朝,中國歷史上沒有壹個朝代敢公然標榜“依法治國”,中國法治的命運極其坎坷和艱辛。法家法治的功過春秋戰國時期,處於社會大動蕩之中的大多數人都把孔子的學說視為迂腐之論。他們認為在壹個快速變化的社會裏,大力提倡過時的“禮治”和“守株待兔”是愚蠢之舉。因此,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國”的法治,反對禮治,要求代之以“不與人親昵,不作極貴賤,脫離法律”的法治。他們崇尚的是“力”,是君主至高無上的權力。制定嚴格完備的強制制度和殘酷震懾的刑罰,是君主治理國家的法寶。法家獻給君主“富強兵”的“無論采取什麽措施,無論采取什麽政策,都以法治國”是壹個很好的策略。所以法家主張“以法服人,不以德服人”,認為人只有靠實力才能服人,國家和法律是“禁暴”、“止亂”的工具。他們認為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壹有效的統治方式,忽視了道德和教育的作用,認為要“禁暴止亂”,只能用暴力。針對儒家“親”“父”“子”的宗法等級觀念,提出每個人都是“以自我為中心”的,人的自私本性是不能“轉化為虛假”的,甚至是父母子女的關系。這樣才能以武力治國,以嚴刑峻法懲治百姓,從而建立起“六親相保,天下無賊”的社會秩序。法家的“法治”理論,把所有復雜的問題都簡單化了。在“法治”的統治下,除了權力,道德、良心、是非、正義等等都無足輕重。壹切以法律為依據,言行都受到法律的獎勵,違反者受到懲罰。君主手握刑賞兩柄,天下無敵。這種樸素的理論不僅為當時的統治者所欣賞,也很容易被普通百姓所接受。多年的戰亂讓人們渴望壹個強大的政權來統壹天下,穩定社會。於是,壹個以“法治”為指導的統壹而強大的專制皇朝就這樣形成了。分為兩部分,毫無疑問,法家的“法治”理論促進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法家的主要成就是強化了中國政治思想中的法律觀念,宣揚法律上的貴族與平民平等。如“法不貴”、“刑後不避臣,善不留後”等思想都有壹定的積極意義;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天下不同事”的態度,也對社會進步起到了壹定的推動作用。但是,法家的“法治”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雖然他們強調用法律約束和削弱貴族權力,但他們的根本目的是將權力集中在國王手中。法律之上依然是君主和皇帝的權力。所謂“出口即法,下筆即法”,君王可以超越法律,淩駕法律。這種法律是權力大於法律的王法,是專制統治的工具,而不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所以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真正法治。正因為如此,中國在公元前535年刻出了第壹部成文法,但真正的法治從未出現。法家的“法治”理論也有壹個致命的弱點,就是為政太急,為民太涼。專制制度充分體現在“法治”的殘余理論中。秦統壹後,將天下人置於法網之下,產生了“惡有惡報,衣堵路,使城為城”。在統治階層還陶醉於“法統”和“全時刑”的果實時,老百姓卻飽受“法治”之苦,對秦政權深感失望。統壹16年的秦朝很快就滅亡了。秦朝滅亡後,法家名聲不好,“法治”地位壹落千丈。人們談起“法”,視之為不祥之物。漢人在沿襲秦制的同時,對秦朝的“法治”進行了尖銳的批判。在亡國“法治”的反思中,人們註意到了儒家“禮治”思想的優點。“禮治”既強調君主的權威,也強調君主的自律。在強調人治的同時,也強調保護人民。更重要的是,“禮治”的理念可以彌補專制主義的某些缺陷,緩解“法治”帶來的尖銳社會矛盾,避免濫刑,使“法”在實施時贏得“中立”。儒學復興,“禮治”自漢代以來就是統治者的立身之本。實行“禮治”還是“法治”,成為中國古代聖人與昏君、清官與貪官的分水嶺。除了秦朝,中國歷史上沒有壹個朝代敢公然標榜“依法治國”,中國法治的命運極其坎坷和艱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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