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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流派思潮具有雙重身份嗎?

法學院名稱

代表性觀點

主要代表人物

主要代表作品

註釋法學院

把羅馬法作為理性規範來研究,主要是用字面解釋的方法來詮釋羅馬法。

阿左(意大利)

法典簡編

習慣註釋法

阿庫修斯(意大利)

壹般註意事項

評論家學院

它強調羅馬法與教會法、日耳曼習慣法和中世紀城市法的結合,以便適用羅馬法。除了註釋方法,還註重討論。

巴爾多·盧(意大利)

《& lt理論匯編>註釋,前羅馬法典九卷註釋,後羅馬法典標準註釋。

巴爾杜斯(意大利)

《& lt《理論匯編>第壹篇評論》

古典自然法學派

1,除了國家制定的實在法,還有壹個超法律的自然法淩駕於實在法之上。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為基礎的,對所有人都是壹樣的規範。所有理性的人都服從自然法則。

2,人享有普遍的自然權利,人權是與生俱來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3.人們可以自由締結契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格勞秀斯(荷蘭)

戰爭與和平的法則,海洋與自由的法則,以及捕獲的法則。

斯諾·賓沙(荷蘭)

倫理,神學和政治,政治。

普芬多夫(德國)

法律、自然和國際法精要

霍布斯(英國)

利維坦與論證風格

洛克(英國)

論政府

孟德斯鳩(法國)

《論法的精神》、《波斯書信》、《論羅馬興衰原因》

盧梭(法國)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法律哲學學派

用哲學的方法和觀點解釋法學理論,建構法律體系、法理學和法律概念。

康德(德國)

法律的形而上學原則

黑格爾(德國)

法哲學原理

功利主義法學派

“追求快樂,避免痛苦”是人的本能,支配著人類的壹切行為,所以法律也應該以功利主義為基礎,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增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邊沁(英國)

道德和立法原則

》、《政府電影論》、《刑法與賠償論》

詹姆斯·穆勒(英國)

政府理論、法律、國際法。

歷史法學院

1.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只有民族精神才是法律的真正創造者。

2、頭發的形成和發展是自發的、歷史的、緩慢的,不可能通過立法行動壹蹴而就。

3.習慣法是最能體現民族意識、最具生命力、活在民間的法律。習慣法優於成文法,是最好的法律形式。

胡果(德國)

作為成文法哲學的自然法,民法教科書,查士丁尼羅馬法教科書。

薩維尼(德國)

占有、立法和法律的現代使命、中世紀羅馬法史和現代羅馬法體系。

普赫塔(德國)

習慣法,彭德爾頓教科書,教會法和法理學課程介紹。

奇克(德國)

論德國法律整體(共四卷)和德國私法(共三卷)

文德·海德(德國)

前提上的羅馬法理論,附條件成就的效力,彭德爾頓教科書。

美因(英格蘭)

古代法律,古代法律史,古代法律和習慣。

分析學派

1,法是君主的命令,無論善惡,只要以適當的方式制定和頒布,就具有法的性質和作用,惡法也是法。

2.法理學研究的對象僅限於實在法,只需要對實在法進行分析和研究。法律的價值判斷是倫理學的任務。

奧斯汀(英國)

法理學範圍的確定與法理學講座。

霍德蘭(英格蘭)

法理學的要素

灰色(美國)

法律的本質和起源

目的法學院

1,法的來源是實踐目的,目的是法的創造者。法律不是歷史因素的自發產物,而是人們有意識地為實現某種目標而制定的,這種目標就是社會利益。

2.主張把爭取權利作為維護社會利益的壹種手段。

葉林(德國)

法律的目的,權利的鬥爭,法理學的幽默和嚴肅。

實用主義法學派

1.將法律理解為“方便社會的東西”

2.把法律當作經驗的總結和體現,強調法官不僅要從邏輯上判斷,還要從社會現狀上判斷。提出法律預測的觀點,認為法律是對法院實際會判決什麽的預測。

霍姆斯(美國)

“普通法”、“法律之路”

布蘭代斯(美國)

別人的錢,大禍臨頭。

法律社會學學派

1,人類文明包括對自然的控制和對社會的控制,法律是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

2.法律包括三個部分:法律秩序、權威信息、司法和行政程序。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它的任務是滿足人們的要求和願望。

3.為了使法律真正成為社會控制的工具,我們必須推翻禁錮法律發展的舊觀念和舊方法,采用壹種側重於研究法律實際社會效果的社會學法律方法。

英鎊(美國)

法理學、法哲學導論、法律與道德、通過法律進行社會控制。

卡多拉(美國)

司法過程的本質,法律的成長,法學的悖論。

社會聯合法學派

1.人類有分工合作的天性,社會紐帶是人類的天賦。只有在這種分工合作的社會紐帶中,人的需求才能得到滿足。

2、連帶關系是國家和法律存在的基礎,所以國家機器是為全社會利益服務的正義機構。

3.國際法只能建立在國家間共同關系的基礎上,而不能建立在國家主權的基礎上。

迪吉(法國)

國家、客觀法和實在法、社會權利、個人權利和國家的變化、公法的變化、法律和國家、憲法理論。

塗爾幹(法國)

自殺理論

自由法學院

鼓吹“自由法律運動”,主張法官必須依據正義原則作出判決,運用審判過程中積累的事實。他們不應該被法律束縛,而應該自由創造法律。

拉尼(法國)

私法實在法的解釋方法和淵源,私法實在法的科學技術。

埃利希(奧地利)

法律的自由發現和自由法理學、法律社會學的基本原理和法律邏輯。

坎特羅維奇(德國)

法律與社會學,國家理論,法律,法律定義。

法學院的利益

法律的目的是謀求利益,所以法官應該倡導各種利益,創造法律來平衡不同利益之間的沖突。

赫克(德國)

法律解釋與利息法,概念與利息法,法哲學與利息法。

坎茨巴赫

宮廷智慧

心理法學院

1.法律是人類的壹種精神活動,其本質是人類心理體驗的結果。

2.法律和道德都是人類的精神活動,但又是不同的。道德是單方面的,只涉及義務;法律是雙面的,涉及權利和義務。

塔爾代(法國)

模仿法和社會法

沃德(美國)

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論社會學和應用社會學。

馮特(德國)

生理學和心理學原理,法律哲學大綱

彼得拉日斯基(博城)

法哲學論文集,法律與道德研究導論,法律與國家理論與道德理論。

法律現實主義學派

1,否定傳統法學,主張現實立場,認為法律只是現在存在的各種事務的象征。

2.反對法律的確定性,認為法律是不確定的。

3.法律規範只是立法者的法律意見,不能約束法官,法官可以采納也可以不采納。真正的法律存在於法官的行為中。

弗蘭克(美國)

法律與現代精神,初審法院:美國司法的深化與現實。

盧埃林(美國)

現實主義法學-下壹步,法律-現實主義理論與實踐,普通法傳統。

純法律學校

1,法律是壹種純粹獨立的社會現象,不與其他社會現象相聯系,其效力與現實無關。

2.法律是壹個抽象的邏輯體系,由不同層次上相互隸屬的法律規範組成。

3.國家和法律是壹樣的,國家是壹種法律現象。

凱爾森(美國)

純粹法學、法律與國家通論、國學導論。

新自然法學院

認為來自人類理性的自然規律是至高無上的主宰,但強調自然規律的多變性。指出自然法源於人性,不變則與不斷運動的生命背道而馳。

富勒(美國)

法理學,法律在討論自身,法律的道德性。

德沃金(美國)

認真對待權利

羅爾斯(美國)

正義的理論

新分析法學院

1.法律應該對法律進行形式分析。法律不是命令,而是規則,可分為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主要規則規定義務,而次要規則授予權力和權利。

2.法律和道德有關系,但不相關。法律制度只能結合法律的社會目的和社會政策來分析。

哈特(英國)

法律概念、法律、自由與道德、刑法道德。

麥考密克(英國)

法律推理和法律理論,法律權利和社會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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