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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歷史發展和主要理論特征是什麽?

法律思想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法”字在中國先秦時期被稱為“刑名之學”,自漢代起有“法理學”之名。

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皮亞努斯(Ulpianus)將“法律”壹詞定義為:人與神之間事務的概念,對正義與非正義的研究。

現代法理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但是,對於法律與科學的關系,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主要涉及到價值論研究是否科學的問題。

第壹,法律的本質

法的本質是指法的內在聯系,是法區別於其他事物的根本屬性。與法律的外在現象相比,法律的本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法律是國家意誌的表達。

法的本質首先表明法是國家意誌的表達,這是法的首要本質。法律與國家權力密切相關。沒有國家權力的支持,法律既不能產生,也不能實現。統治階級壹旦宣布其意誌為國家意誌,就可以國家的名義制定法律,從而進壹步推動這種意誌,並憑借國家的強制力迫使人們服從。

(2)法律是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意誌的表現。

法是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意誌的表現,是法的第二本質。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不是統治階級各黨派、團體和每個成員的個別意誌,也不是這些個別意誌的簡單相加,而是以“國家意誌”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統治階級的整體意誌、壹致意誌或根本意誌。這種共同意誌或根本意誌是階級整體的根本利益在政治和經濟上的反映。

(3)法律的內容和實現形式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這是法律的終極本質,也是法律的深層本質。根據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法律所反映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不是憑空產生的,也不是個別統治者任意行為的結果,而是由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是法律的物質約束。

總之,法律的本質揭示的不是壹個唯壹的、終極的要素,而是法律的內在矛盾。這個矛盾包括兩個相關的方面:壹是從主觀上看,法律是國家意誌和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其次,從客觀上講,法律的內容是由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前者是法律的國家意誌和階級意誌,後者是法律的物質約束。

第二,法律的特征

(壹)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

法律1。對人們的行為給出明確的指示。法律通過告訴人們可以做什麽,禁止做什麽,必須做什麽來規範和指導人們的行為。

2.法律的內容是概括的、壹般的。法律不是為某壹個人或某壹件事制定的,而是為某壹類人或某壹類事制定的。

3.法律可以反復適用。

(2)法律是國家創立的社會規範。

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的主要區別在於,法律是由國家創立的社會規範。國家法的制定主要有兩種方式:壹是制定;第二是認可度。

(3)法律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

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影響人們的行為動機,指導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關系。

權利是指人們可以做或不做某些行為,可以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行為。法律通過規定權利使人們獲得某些利益或自由。義務意味著人們必須做或不做某些事情。義務包括兩種: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前者要求人們做某些行為,後者要求人們不做某些行為。正是因為法律通過規定權利和義務來規範人的行為,所以人的法律地位才體現在壹系列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中。

(4)法律是國家保障的社會規範。

法律的強制性不同於其他規範,因為法律具有國家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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