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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法理學的理論體系

中國法理學理論體系的梳理

趙荀、吳勇

(湖南大學法學院,湖南長沙410082)

[摘要]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極其復雜,法理學的理論體系也極其復雜。中國法學理論體系的缺失

缺乏研究和梳理,使得我國法理學的教學和教材體系極其混亂。西方法學理論體系中最有指導意義的理論是三分。

總的來說,中國法理學的理論體系應該是由本體論、價值論和運行論(包括運行環境)構成的統壹體。

[關鍵詞]法理學;三分論;綜合理論;價值論

【中國圖書館分類號】D90【文獻識別碼】A【文號】1008-1763(2005)05-0122-03

論中國法理學的理論體系

趙荀、吳勇

(湖南大學法學院,長沙410082,中國)

摘要:法學的研究對象極其復雜,法學的理論體系也是如此

裏斯普魯登斯。我國法學理論體系缺乏研究,導致混亂和困惑

法理學教材中的融合。西方法學中最重要的參考文獻

系統是三分法和綜合法。我國法理學的理論體系

應該是壹個由本體論、價值論和操作論組成的統壹體。

關鍵詞:法理學;三分法;綜合法學;價值理論

提出壹個問題

基於法律的壹般理論,壹個極其復雜的社會現象,以及同性

以問題為研究對象的法理學是極其復雜的。英國法學家,嗯

裏斯描述說:“法理學是壹個雜七雜八的東西的袋子,關於各種各樣的法律。”

各種通用的思想都可以裝進這個包裏。法律是幹什麽的?

法律想要達到什麽目的?我們應該重視法律嗎?如何改變法律?

變成?我們能廢除法律嗎?誰創造了法律?我們在哪裏可以找到法律?

法律?法律與道德、正義、政治、社會實踐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麽關系?

有什麽關系?我們應該遵守法律嗎?法律為誰服務,等等,這是

這是壹個包含在壹般法理學中的問題。人們可以忽略這些問題,但這

這些問題不會消失。”①美國著名法學家博登海默也描述過。

從性的角度來說,法學是個大的,有很多廳堂,房間,凹角,墻角。

夏,與此同時,我要用探照燈照亮每壹個房間,凹角和轉角。

角度是極其困難的,特別是由於技術知識和經驗的限制,照明。

當系統不完善或至少不完整時,尤其如此。“中國法理學

李肅教授也指出:“法理學是關於那些被稱為法律的社會現象的。”

對基本問題的哲學思考,但法律的概念並不真實。

決定的意義,?我們可以提出許多定義,但沒有壹個可以

不多也不少,它包括我們直覺上認為的“法律”。

會成為壹種現象。法律現象和非法律現象之間的界限是模糊的,甚至是

完全沒有邊界。所以所謂的法律(of law)還是關於法律的。

(關於法律)根本問題不是固定的,而是和我們的目的有關。

興趣是壹種判斷,壹種學問,人的興趣會隨著具體的社會而變化。

社會制度、文化傳統等因素不同,會跟著我們走。

對社會各種現象之間潛在影響關系的發現發生了變化。因此,

法理學沒有確定不變的研究對象。"②

然而,上述論點所揭示的法理學的總體復雜性並沒有

它還沒有得到中國法學家的廣泛理解和足夠重視。

近年來,我國大多數法學家大多停留在法理學的研究上。

X

②李肅:“什麽是法理學?發表於中國評論(香港)1995年5月第5期.

哈裏斯:《法哲學原理》,英文版1980,第1頁,引自沈《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

【收貨日期】2004-07-07

【作者簡介】趙荀(1962-),男,山東武城人,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學1。

卷19第5期

2 0 0 5年9月

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第19卷,編號5

0 5年9月2 0日

1994-2009中國學術期刊電子出版社。版權所有ki.net

壹個具體的、專門的方面,以及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理論主體

很多相關學科如系,缺乏充分的論證和基礎問題。

點的研究。那麽”,我國法律或關於法律的根本問題是什麽?

根本問題,我們似乎沒有自己的概念和主張,所以

沒有自己的傳統。"①

這使得法理學陷入了壹個尷尬:民法作為部門法和

刑法有壹個堅實而成熟的人作為這個部門的法學基礎理論。

《法學通論》和《刑法通論》使這個部門的法律更加成熟。諷刺的是。

口味是,作為壹個指導作用的部門法,被稱為“在法律”

法律的法理學本身缺乏堅實而成熟的法理學導論,即缺乏

缺乏成熟的“法理學基礎理論”,卻依然“幼稚”。比如法學

教材第壹句話不是講“法理學”這個概念,而是講“法理學”

概念;法理學概論講“法學概論”,法理學不清楚;法律

理學的邏輯起點是什麽?法理學的組成部分是什麽?

邏輯關系是什麽?不清楚;教學和教材體系極其混亂,內容龐大。

雜(這是法理學的固有特征)和缺乏相關性(這不應該是法理學

學是與生俱來的,但缺乏研究和梳理),使得法學學生學習法理學。

我在學習的過程中普遍比較迷茫。立誌做法律人的大壹法學。

聽了學長們“法學壹定要學好”的勸誡而生,但在法學上,

在抽象晦澀的語言攻擊下,我依然耐心的研讀課本。

兩次之後,我不知所措:“法理學是幹什麽的?什麽是法理學?

內部線索?“——這不能怪學生,因為由學生和將軍決定。

被人們視為真理載體的教科書本身並不清楚。

但問題是,作為壹門科學性很強的理論學科,必須是

有必要澄清和完善其理論體系。這個系統需要研究清楚。

對象,實質研究內容,內在邏輯結構。壹門學科,壹種理論

理論的科學性在於其理論的內在聯系和規律,構成了嚴格的

壹個完整的理論體系,如果這些要求還很模糊,說明這個研究。

家庭還沒有形成,或者說還沒有完全形成。

研究如何建立法學,建立什麽樣的法學,對我來說很重要。

當代中國法理學具有十分迫切的理論和實踐意義,但法學

很多人都有這樣的感覺,法理學研究沒有突破。經濟法是以建構為基礎的

構建自己的基礎理論作為學科建設的突破口,希望學科獨立

定位的認同,法理學理論體系的厘清與梳理,成熟的“法”的建立

理學中的法理學》(法理學基礎理論),不就是法理學研究嗎?”

研究上的突破?再者,加強和擴大法學尤其是法理學的介紹。

科學理論體系的教學力量,不應該是法學教學中困惑的突然緩解。

決裂?

二、現代西方法學的內容

系統的重要理論研究

自19世紀下半葉以來,西方法學家十分關註法理學的內容和風格。

對部門的理解和闡述有不同意見,有很多觀點和歧義,可以歸納壹下

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綜合法、壹詞多義法等等。但是在作者身上

似乎最有代表性和意義的“他山之石”就是三分法和綜合法。

他說。

二分法認為法理學的內容和體系應該由形式主義、事實,

價值理論。這種劃分有兩種表達方式。壹個是意大利法學家。

德爾·維奇奧認為法理學包括三大領域:邏輯。

級數論(以規律的邏輯普遍性來定義規律),或者研究規律。

普遍概念(相當於形式主義);現象學(探索法律的起源和歷史)

歷史發展的壹般特征);或者探索人類法律發展史及其規律。

性(相當於事實論);義務論(根據來自“純粹理性”的正義理論

論評價現存法律),即通過探索正義來評價現存法律。

作為它的標準(相當於價值論)。②第二個是大英百科全書第15號。

按照10卷的說法,法理學應該分為“三個主要部分”:1)。

法律分析-為術語定義和規定壹些方法,並理解其邏輯結論。

結構上,法律體系作為壹個獨立的體系;2)社會學法律——也就是說

法理學中的社會問題涉及到維護特定社會的法律的實際綜合。

效果;3)正義理論——主要基於法律的理論、目標或目的。

評價和批評它。顯然,第二種表達方式更為典型。

形式主義、事實和價值論的劃分探討。

以及以霍爾和埃德加·博登海默為代表的統壹(綜合)。

法理學的主要理論趨勢是試圖把分析法學、社會學法學,

自然法的觀點和方法是統壹的,在統壹的體系下,包

它包括法律的形式論、事實論和價值論。大廳識別

用單壹因素解釋復雜現象的法理,是壹種謬誤。

因此,為了避免法理學理論中的價值因素、形式因素和事實因素。

要素的孤立必須創造壹種“統壹的法理學”。所以自然法則,

分析法學和社會學法學的觀點和方法是統壹的。博登海默

他說:“人類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不可能依靠任何單壹的、獨特的

解釋法律制度的正確因素或理由?。法律是壹個復雜的結構。

雜網,而法理學的任務就是把構成這個網絡的所有線索

編織在壹起。而這種法理學只能是‘綜合法理學’”。4可見,

綜合論從收斂(綜合)的角度表達二分法;二分法是

從分散的角度(三點)表述綜合論,他們所主張的法理學是

具體內容好像是壹致的。

三、中國法理學的理論內容

系統整合梳理之我見

由此,我們可以認識到世界法律文化發展的理論趨勢。

潛在的學術趨勢與方法論啟示:分析法學、自然法與社會學

這三種法學學術取向不僅是西方法學發展中的獨特現象,

它們也應該反映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發展中,因為

它們深刻地反映了法學本身固有的壹般規律。日本人

我的夫人榮,法學碩士,總結說:“理想的法律應該是不經探究就能實現的。”

學(自然法)是盲目的,沒有伴隨著對法律中心法理學的實際探索。

123

④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1987,第159-200頁。

參見《普通法學》,知識出版社,1981版,第67-68頁。

德爾·維奇奧:法律哲學的英文譯本1953,第2頁和第4頁。

李肅:什麽是法理學?發表於中國評論(香港)1995年5月第5期.

5 .趙荀等:《論中國法學理論體系的梳理》

1994-2009中國學術期刊電子出版社。版權所有ki.net

(社會法學)是沒有伴隨法律構成的空洞的法學(分析法學)。

是無力的。”①對此,我們認為我國法理學的內容應該是主要的。

它應該是由本體論、價值論和操作論構成的統壹體。

法律的本體論。從根本上解釋什麽是法,包括法的概念,

本質和特征;法律的形式;法律的結構;法律的調整機制;法律的起源和

發展。這是分析法學的研究範圍。

法律的價值論。科學理論因為存在而產生。

意義和價值,能夠反映和滿足某種社會需求,創立壹部法律,

實施也有其明確的目的。評價法律的作用,法律

價值有多種表現形式,包括正義、公平、自由、平等、秩序和效率。

等等。這是自然法的研究範圍。

法律操作與環境理論。法律存在於人們的社會實踐中。

實踐是法律運作的過程。縱觀法律的整體實施,法律的運行

銀行的運作是有機制的,法律的運作是壹個邏輯過程,是壹個體系

系統工程,主要環節有: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普法。

法律在壹定的社會環境中運行,法律與社會現象是互動的。

關系。與法律運行相關的社會環境主要是政治環境和經濟環境。

環境,道德環境,科技環境。本質上是法律的文化背景。這

它是社會法的研究範圍。

壹門科學學科的理論體系的確定,不應只分其組成部分。

容量,更重要的是理清這些內容之間的邏輯關系。如何理解

以上三節是什麽關系?根據科學的理論體系

建構必須遵循歷史性與邏輯性、法理學相統壹的原則

他的理論體系的建立首先應該是建立他的理論的邏輯起點。什麽

是法理學的邏輯起點嗎?我們認為,法理學的邏輯起點是

“什麽是法律”。因為“法律”對於“法理學”就像“商品”對於“經濟”壹樣

“學”在法學中是根本的、實質的、決定性的或受影響的。

法律文化中最通俗、最深刻、最權威的基本概念也是必須的。

滲透在法律文化中的基石或骨架,影響著壹切法律關系。

如果我們仔細思考,可以發現“什麽是法”真的是學習和研究。

法理學,或者更準確地說,法學的第壹個、核心的、基本的命題。

理學的主題。法理學中的其他內容和問題可以這樣看待

主題的邏輯延伸和具體化。從某種意義上說,法理學就是研究。

研究“什麽是法”的基本原理的學科。所以“法律是什麽”,這

看似簡單實則深刻的主題,贏得了法學家們持久的關註。英雄

我國著名法學家哈特在其《法的概念》第壹章中寫道:“優柔寡斷久矣。”

問題,法學理論的困惑”,第壹句寫道:“在與人類的關系中,

很少有像‘法律是什麽’這樣的習俗問題。

它被壹次又壹次地提出,被嚴肅的思想家以各種各樣奇怪的方式使用。

特殊的,甚至是反理論的回答方式,即使省略了古代和中世紀的習俗。

思考法律的“本質”,卻只關註近150年的法學理論,我

學生看不到其他任何壹門學科是作為獨立學科系統學習的。

這種情況。按照前面的論述:法律的本體論是從根本上回答法律。

是什麽,而法理學的邏輯起點是“法律是什麽”,因此,法理學

的邏輯起點與法律本體論在內涵上是壹致的,法律本體論可以

作為法理學的邏輯起點,“法是什麽”的問題在於形式主義。

地平線上的放大(從分析學派的角度)。

明確法理學的邏輯起點,即從根本上回答什麽是法。

之後要進壹步回答的是法律應該是什麽的問題,即法律應該是什麽。

應該是什麽,為什麽。這個問題是關於法律的創造和實踐。

給予的方向和目標是法的生命和靈魂,是法的積極價值。

追求使法律充滿生機和活力。

回答了法律的本體論問題,法律應該是什麽,以及應該進壹步回答的問題。

法律的實際問題是法律在實踐中如何運作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的研究

法律運行過程中各個環節和階段的內在邏輯和機制,以及如何

通過法律的創造和實施,法律轉化為現實的社會生活,從而實現

現行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調整。此外,法律屬於社會生活的大系統。

壹個子系統和其他社會系統是法制的外部環境。法理學不是

但是,要研究法律的各種內在聯系和機制,就必須研究法律和外在環。

環境的關系和機制。環境法學理論在本質上可以歸結為操作論,答案是

法律如何在社會中運作?

從法的本體論到價值論,再到運行論、環境論,都是法理學。

的基本內容。本體論是法理學的根本,價值論是法理學。

學習的靈魂是從靜態中表現出來的;運營理論和環境理論驅動。

法理學在國家的發展使法律運動並成為壹種社會現實。前者

講法律的構成和目的,後者講法律的運行和規律。法學

這樣的邏輯結構符合法理學本身的發展歷史和人們對法律的認識。

新儒家的認識論。法學體系是法律的歷史和邏輯本質。

統壹性也體現了從抽象到具體的理論思維過程。法學理論

這種理論體系的安排將有利於法律解釋專業學生對法理學的學習。

困惑。

124

①引自段匡《日本民法解釋學》,民商法叢書,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第354-356頁。

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

1994-2009中國學術期刊電子出版社。版權所有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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