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三大法學流派的形成

三大法學流派的形成

(1),自然法學派的主要內容是:第壹,關於法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本質上是客觀規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依據,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人的本質,是“理性”的反映。其次,法律來源於永恒的自然性、自然性、社會性和合理性。真正的法律應該與之相壹致,特別是與理性相壹致,或者以理性為基礎,是永恒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第三,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是實現公意和正義。第四,法律及其概念應該與人們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念相壹致,自然法是人類追求正義的絕對標準的結果。綜上所述,自然法學派特別關註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和秩序。他們對法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理解法的本質和起源具有重要意義。其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它在法學研究中表現出壹種激進的理想主義,以正義、平等、自由等抽象價值建構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傳統法律觀念、重塑時代神聖性的過程中做出了卓越的貢獻。然而,自然法的方法論就像天空中流動的雲,美麗卻飄渺。它宣告了法律的未來,但卻無法構建通向未來現實的路徑。更令人擔憂的是,自然法的傲慢與泛濫,可能使法理學籠罩在空虛與虛幻之中,難以成長與成熟。(2)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要點是:第壹,著重分析實在法或“嚴格法”,即國家制定的法律“國家法”,而不是任何自然法。因為這種規律是可以通過經驗感知的,並且是真實存在的,所以也叫實在法或經驗法。至於其他所謂的“法”,如自然法、自然法、榮譽法,只是具象的,不是真正的法,不值得研究。第二,實在法或國家法是由法律規則組成的,是法律規則或法律規範的體系。第三,法律是中性的、無價值的,也就是說,它是壹種純技術性、工具性的東西。至於政治道德、意識形態、法律等價值,並沒有內在的必然聯系,因此無法從政治和道德上評價法律,即不存在道德與非道德、善與惡的問題。“惡法即法”。第四,立法機關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規則體系,即形式理性的法律規則體系,目的是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執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守規則,就可以審理各種案件,也就是說執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機器,不應該有任何自由裁量權。在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指導下,西方社會的法律規則在隨後的幾十年中迅速發展,成為壹個龐大的規則體系。在西方法學中,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壹個重要作用就是對自然法學的純粹思維和理想進行批判和清算。它以實證的方法否定了難以捉摸、虛無縹緲的“自然法”的存在,在壹定程度上推動了法律的進步。正是從奧斯汀開始,法學研究的重心開始從法律與宗教、法律與道德等法律的外部關系轉向法律的內部結構、範疇體系和邏輯關系。因此,這種研究方法對法學研究和法學家的思維方式具有啟發作用,開創了法學研究的新領域。但是,如果法律只停留在實證分析,不研究法律的理想和正義,割斷法律與道德、社會的聯系,主張“惡法也是法”,就會對法律產生極大的沖擊和破壞,可能導致法律的合法性危機,導致法律的暴政和專制。法律發展的歷史表明,法律“合理性”的面紗壹旦被撕掉,法律的前景將是極其可悲和可怕的。壹旦法律脫離了價值判斷的領域,只作形而上的理解,法律的社會意義也就大大遜色了。因為這種方法沒有幫助人們培養對法律的感情,法律就會死亡,就會變得支離破碎,就會失去神聖和可愛,從而使法律在歷史的長河中失去源頭,趨於枯竭。其最可怕的結果是,法律最終走向極端形式主義的道路,把內容豐富、生命力極強的法律變成壹套單調、僵化、枯燥、沒有生命的抽象法律概念和範疇,把活生生的法律概念和範疇變成純粹的邏輯推理和演繹。面對復雜的社會生活和尖銳的矛盾沖突,很難提出多元化的法律方案。(3)社會法學派的主要觀點社會法學派將社會學的分析框架和理論工具引入法學領域,在社會中研究法律,通過法律研究社會,強調法律的社會作用和效果。第壹,法律本質上是壹種社會秩序。真正有效的、主要的法律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而是社會立法中的秩序或人類聯盟內部的秩序。其次,法律與國家沒有密不可分的關系,不壹定是由國家機關特別是立法機關制定和實施的。沒有國家的地方和時代都有法律。第三,法律不僅僅是規則的體系,而是由規則、原則和政策組成,法律本身決不能是簡單的規則。第四,法律不僅是規則體系,也是過程和原因。社會法學派的觀點表明,他們堅持法律與社會的關系,以法律的實際運行為對象,目的是揭示法律起源於社會,消解他們之間的利益矛盾、沖突、對立和鬥爭。而且,他們把法律放在整個社會中,分析了各種社會、政治、心理、文化因素對法律及其運行的作用和影響。應該說,法社會學有助於理解法的外延,拓展法學研究的領域和視野。
  • 上一篇:文化差異觀
  • 下一篇:法律談判大綱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