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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老賴不還錢,法院會強制執行?

壹、古代借貸文化

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合法債權人壹般是私信執行人違約行為的受害者,正規合法民間借貸中的出借人多為親友或熟人之間的正常借貸行為。當初,借款人主動提出借錢求助,出借人出於對親朋好友的面子和這種信任關系而出借資金。但我們現在面臨的不僅僅是推廣資金的流失,更是對親友親情友情的背叛。

因此,老賴壹詞並不是壹個標準的法律術語,所有的法律條文中都沒有這個術語。但是,即使有老賴騙子的名號,也無法表達合法債權人或者合法出借人的憤怒。

這個老賴不是以前的老賴了。我國姓氏文化發達,其中壹個就是賴姓,壹般對賴姓中的長輩或長輩稱老賴,就像姓張的長輩叫老張,姓王的老板叫老王壹樣。

但在民間,失信被執行人叫老賴的說法,只是表達他們正常合法債權人的感受。我相信絕大多數債權人都無意貶低賴文化。

所以為了調節時期,我們會把老賴變成壹個失信的人。

所謂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事再借也不難。我們中華民族的這些傳統借貸文化,在今天也受到這種默認行為的嚴重挑戰。

二、違約行為得不到懲罰,這是老賴猖獗的根本原因。

目前法律把違約糾紛稱為民間借貸糾紛,那為什麽要叫糾紛而不是犯罪行為呢?為什麽稱失信者為老賴而不是犯罪嫌疑人?

這主要是因為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債務的事實比較清楚,爭議不大。即使是違約者本人,對這個借款事實也沒有什麽意義。除了極少數情況,也就是那些不被認定為借貸糾紛的現象。

但是民間借貸的這些債務行為都是民事範圍內的,很少有觸犯刑法的。基本上法院判決後,事實對錯,如何執行,如何履行,如何償還欠款等。都比較清楚。因此,單純的還債行為,尤其是由民間借貸關系引起的還債行為,只能歸為民事案件,而不能歸為犯罪行為。最終由於民間借貸的非犯罪行為,越來越多的還債人被卷入其中。

所以違約行為得不到懲罰,這是違約的根本原因。

第三,現有的法律懲罰手段較弱,無法對賴賬者構成有效威懾。

目前,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主要強制措施有:黑名單公示、限制高消費、財產查控、司法羈押、拒不執行判決量刑等。除了拒不執行判決罪,其余都是民事手段。

1,財產查控:是對違約者的財產進行查封和控制。檢查和控制財產有用嗎?可以,但是幫助不大。因為欠費人名下基本沒有財產可以查封凍結,早就被轉走了。

2.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顧名思義就是限制奢侈消費和奢侈消費,但這些並不影響老賴的日常生活,事實上也不能真正限制高消費。賴賬者完全可以換壹件馬甲來消費。

3.司法拘留。拘留壹直被認為是對老賴最嚴厲的處罰,但最長拘留15天,拘留的真實效果並不理想。

4.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示就是黑名單公示,包括網上公示、街頭公示、定制彩鈴等。這種手段無非是想通過道德輿論的力量間接對老賴起到作用。但事實上,它對真正的賴賬者不起作用。

5、最終拒不執行判決。從公布的數據來看,真正能因拒不執行判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約者少之又少,基本上連1‰都沒有。這樣的量刑率能否對懲罰老賴起到震懾作用?

因此,還債和借錢文化的喪失,簡單的違約行為被列為民事糾紛而非刑事犯罪,以及執行手段的力量不足,導致了越來越多的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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