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有哪些形式?
(壹)無法履行
又稱無支付能力,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物的合同,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履行。在以特定標的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特定標的物毀損、滅失,構成不履行。不能履行基於合同的訂立,可分為初始不能履行和後續不能履行。前者可以構成合同無效;後者是違約的類型。
(2)延遲履行義務
又稱債務人延遲履行或逾期履行,是指債務人可以履行,但履行期屆滿時不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是:有效債務的存在;能夠執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的;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是沒有道理的。是否構成遲延履行,意義重大。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已履行債務,但履行不符合債務的原目的,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運輸方式、包裝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應根據履行期限屆滿尚未消除的缺陷或另行支付。債權人同意給予債務人壹定的寬限期消除瑕疵或者另行給付的,在寬限期屆滿仍未消除或者使該行為給付的,構成不完全履行。
(四)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向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達通常是顯性或隱性的。比如債務人處分應付給第三人的標的物,可以視為拒絕履行。《民法典》第578條規定,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就是指這種違約。其構成要件是:有效債務的存在;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和暗示);應具備履行能力;非法(即不是合法權利的壹種形式,如辯護權)。
(5)債權人拖延。
債權人承兌或承兌遲延是指債權人未能接受其提供的付款或配合其他付款。
二、法院能否主動認定違約責任。
人民法院不會主動確定違約責任,只有合同壹方違約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會確定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3條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123條立案和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三、如何界定不同情況下的違約責任?
違約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通過法律途徑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