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我省地方立法也存在壹些困難和問題。新形勢下,地方立法如何與時俱進,自覺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實現與地方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和良性互動,日益成為擺在大家面前的緊迫課題。
在2005年2月27日廣東省立法工作會議召開前夕,本報記者分別采訪了壹些有立法權的較大的市的NPC常委和連南、連山、乳源自治縣的NPC常委。
立法階段有多大?
如今國家立法越來越多,地方立法的空間會不會越來越小?記者了解到,在這個問題上,我省有立法權的較大的市和民族自治縣情況不壹樣,意見也不壹樣。
汕頭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陳表示,從某種意義上說,地方立法的空間在逐漸縮小,這與國家法制建設的進程密切相關。經過多年努力,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我國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無法可依的局面。所以地方政府解決國家沒有明確規定,先立法的空間會越來越小。這就要求地方立法與時俱進,把重點轉移到創造性立法上來,解決地方的具體問題,適應新的形勢。但是,由於認識不足或觀念轉變滯後,地方立法不能很好地適應客觀形勢的發展變化。從另壹個角度來看,隨著國家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對地方立法的範圍和內容的規範或約束和限制越來越多,越來越嚴格。地方認識存在壹定偏差,在壹些應該立法的領域存在“等、靠、等”的思想,也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地方立法。
深圳市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劉曙光持相反意見。他認為地方立法空間巨大,原因有三:壹是現行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但制度就是制度,基本框架就是基本框架。兩者有質的區別,還有很多具體的法律法規需要填補。其次,從政府承擔的責任來看,中國和國外不太壹樣。現在中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期,還沒有完全放下立法權。他給記者算了壹筆賬:廣東省壹級涉及相關法律的商務廳約有500家。除了壹些不執行法律的辦公室,大多數辦公室至少執行壹項或兩項法律法規,這仍然是最保守的算法。想想看,如果所有執法職能都能合法化,立法空間有多大?再次,過去立法是多方面的需求,壹部法規往往分章、節,涉及面很大,涉及方方面面的內容基本都在壹部法規中完成。現在不同了,人們對既定的規律有了新的要求,即既定的規律不僅需要面,更需要點。換句話說,壹件很小的事情可能需要壹部法律和壹個專門的機構。比如對於韶關市丹霞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制定體現地方特色的《丹霞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是非常必要的。
珠海市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邊玉峰表示,地方立法有更廣闊的先行立法空間。地方立法要創新,填補國家立法空白。地方立法應重視先行立法。
三個民族自治縣的看法呢?連南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謝百良的話頗具代表性:“目前民族自治縣地方立法還有較大空間。現在除了連南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外,我縣基本沒有其他仍在實施的自治縣地方性法規,不利於自治縣經濟社會有序、可持續發展,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亟待解決的問題。”
立法,數量還是質量?
現在社會上流行壹種說法,地方立法已經差不多建立起來了,現在主要應該把精力放在法律的質量上,放在如何把這些法律法規實施好上。對此,我省有立法權的較大的市和民族自治縣是如何看待的?
壹種觀點認為這種理解不全面。事實上,立法的數量和立法的質量同樣重要。深圳的劉曙光說,就深圳而言,只有100多部法律法規,遠遠不能適應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整體進步。地方立法的功能和定位是在國家立法的空隙中尋找空間,填補空白。地方立法實際上是國家立法的細化。也就是說,實施性立法和補充性立法是地方立法的重點。在中國,通常需要立法,但很少或根本沒有立法,比如道路交通待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等。事實上,任何行業都可以列舉出很多這方面的例子。國外不是這樣的。比如美國、新加坡等國家的地方立法總量非常大,每部法典的內容都非常詳細。基本上,“只要公民覺得應該有法律規範,就壹定有法律規範。”目前,中國約有200部全國性法律和900多部國務院行政法規。法律法規乍壹看都差不多,其實不然,因為很少有地方完全立法的,大部分都需要進壹步細化、規範,增加壹些可操作的內容。前不久深圳市人大2006年地方立法征求意見時,發函給政府機關,65438多個項目(不包括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100多條意見。希望市人大能在2006年制定、修改、調研。
還有壹種觀點認為,地方立法的質量永遠是第壹位的,同時也要兼顧壹定的數量。邊玉峰說,沒有壹定的數量,就難以滿足更不用說依法規範社會管理、充分發揮立法權優勢、實現法治社會目標的需要。他說,現在我們強調法治,但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問題都需要通過立法來解決,更不是說法律不能覆蓋和解決壹切。當前和今後壹段時間,要集中力量,優先解決社會急需立法解決的問題。其中,能通過行業規範解決的,盡量解決;如果可以自律,盡量依靠社會自律;壹般行政管理能解決的,不壹定要以法律法規設定的處罰形式來解決。這就決定了地方立法的數量不能太多。目前,由於有限的地方立法權不是很充裕,從事立法的工作人員也不多,地方立法要結合當地實際,集中立法資源和力量,提高立法質量,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立法的難點和難點在哪裏?
記者通過采訪發現,我省擁有立法權的較大城市和民族自治縣,在地方立法中普遍處於尷尬地位。其中,我省有立法權的較大的市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主要有:
第壹,有些人的認識有偏差。汕頭市的陳對此深有感觸。他說,目前汕頭有兩個立法權,壹個是特區的立法權,壹個是較大市的立法權。由於對兩個立法權的性質、地位、權限和作用缺乏全面深刻的認識,有些人對地方立法工作很重要,但做起來往往不重要。壹些人錯誤地認為,有國家法律法規,也有政策法規,涵蓋了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沒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規。所以對地方立法工作不熱情、不關心、不支持、不配合;有些人有重經濟輕法制的思想。遇到問題就強調立法,立法後忽視執法。壹些人有立法束縛改革開放手腳的思想,主張少立法或不立法,在強調地方特色時缺乏先進科學的立法意識。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成為壹些人維護現實甚至壹些刻板印象的理由。
在這壹點上,深圳的劉曙光也有很多感慨。他說,地方立法主要有三個功能,即:領導社會生活、改革開放、經濟建設;促進社會生活、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確認或鞏固社會生活、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目前大多數人的認識只停留在第三個角色上,對第壹、第二個角色尤其是第壹個角色認識不夠,導致法律手段規範社會管理的不足。用他們的話說,時機成熟就立法,沒有分歧就立法。但是,到底什麽叫沒有分歧呢?什麽是成熟?根本沒有固定的標準。壹般來說,行政命令和紅頭文件的效力和約束力都不夠,很難強制執行,效果也比較差。大家都希望制定的法律科學、民主、合法,但行政命令、紅頭文件的民主性往往不夠。
二是地方立法與上位法存在矛盾,上位法的壹些規定與地方實際不符。深圳的劉曙光說,法律的統壹必須以多樣性為基礎,沒有多樣性就沒有統壹。長期以來,上級立法機關對下級立法機關主觀能動性的態度不明確,寬容和鼓勵的措施不夠。認為地方立法的空間越小越好,因為怕混亂。比如國家規定的罰款條款中,不要固定罰款金額,要固定錢。地方怎麽修?房間在哪裏?
第三,地方立法機制有限,立法效率低下。深圳的劉曙光指出,客觀原因之壹是常委會每年對法規的審議時間短,常委會會議每年的審議時間只占壹年的1/20,而國外有的國家是用全年或者壹年的1/3來審議,有的國家還設立了壹個技術部門,壹般叫立法改革委員會,專門研究立法技術,這樣在提交審議的時候,大家都會。為了提高立法效率,有必要借鑒國外的好做法。他以深圳為例。市人大常委會每年舉行六次會議,每次會議用壹半時間審議法律法規。會議持續了大約四天。壹審二審之後,壹年最多二三十件立法。市政府向市人大提交議案審議不到4個月,滯留時間過長,申請時間過短。制定法律法規,包括修訂,都是倉促草率的,很難有什麽更新的意見。而且資料提供的不夠,有的學員到了會場才來得及調查研究。至於反復辯論,就更不可能了。
第四,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能力較低,NPC代表和法律專家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我省有立法權的大城市普遍反映,NPC人大代表、法學專家參與立法的渠道比較單壹,往往僅限於書面征求意見;聽取NPC人大代表和法學專家意見的範圍也比較狹窄,特別是專業性、專業性強的NPC人大代表和法學專家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壹些NPC代表和公民參與地方立法的積極性和專業水平還不夠高。
第五,目前我國地方立法工作還不能完全適應國家法制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部分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之間存在矛盾或者不協調。有的地方性法規“大而全”、“小而全”,重復立法多;壹些地方性法規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有的樓主法規缺乏地方特色,針對性不強。
此外,地方立法的實施保障機制尚未完全建立,法規草案起草沒有真正做到“領導落實、人員落實、責任落實、時間落實、經費落實”。
對三個自治縣來說,目前地方立法最嚴重的問題和困難是立法經費、法律人才和各種專業人才嚴重不足。
未來的努力和解決方案
65438 2005年2月23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廣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圖為放生現場。
“目前,地方立法在某些方面還存在不少立法空白或空白,壹些法律法規需要全面修訂。”這是我省有立法權的較大的市和民族自治縣的* * *心聲。他們提出的解決方案是:
第壹,要進壹步統壹認識,充分認識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真正把立法工作擺在壹個位置上,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位置。
二是要進壹步提高地方立法計劃編制的科學性,進壹步抓好地方立法計劃的落實,切實完善地方立法工作責任制,確保地方重大方針政策的落實,優先設立保障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立法項目,原則上不設立單純調整政府部門內部關系的項目。
第三,充分發揮NPC的主導作用,將NPC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納入規範化、制度化軌道。進壹步拓寬NPC代表了解和參與立法工作的渠道,加強NPC代表在法規起草、調研、修改和審議各階段的參與,高度重視NPC代表有關立法工作議案和建議的辦理。
四是要不斷拓寬立法思路,大膽借鑒國外立法的好經驗,堅持立法、改革、廢止並重,有效防止立法中的“利益部門化”和“部門利益法律化”傾向,努力挖掘地方立法的先鋒性和針對性,通過創造性立法,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確立在法制軌道上。
五是要建立健全提高立法質量的長效機制。進壹步探索立法形式和程序,規範提前介入制度,完善法規草案指導和服務體系,切實提高法規草案起草質量,保障法規草案審議,努力提高立法審議質量,不斷提高立法工作水平,使地方立法更加科學、民主、務實。
此外,我省有立法權的三個民族自治縣還提出以下建議:壹是加強民族立法指導,將民族立法納入省人大總體立法規劃。二是加強民族立法人員培訓,提高立法水平,保證立法質量。三是請省人大幫助解決地方民族立法經費問題,推動民族立法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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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壹組數據
20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200多部法律,國務院制定了960多部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8000多部地方性法規。
2.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四大市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地方性法規共19件,其中廣州5件,深圳7件,珠海3件,汕頭4件(均不含特區立法)。
二。四大城市的地方立法(2000 -2005年)
廣州:立法43件,其中城市建設11件,財經9件,教育科學4件,農村農業2件,內務1件,其他4件。
深圳:特區法規133,較大城市法規23。
珠海:法規43件,廢止2件,其中特區制定26件,大城市制定15件。
汕頭市: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法規34件,其中特區法律18件,較大城市法律13件,規範性文件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