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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第42條是什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因工傷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此時公司不能單方面辭退。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可以單方面辭退員工的情況有哪些?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因法定情形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1)勞動關系的主體既有法律上的平等,也有客觀上的從屬。勞動關系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者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勞動關系。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自然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

(2)勞動關系產生於勞動過程。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才能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過程就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是排他性的。勞動關系只能產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不能稱為勞動關系。同時,勞動者作為自然人,只能同時與壹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任何勞動者不得同時與兩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建立勞動關系;兩個用人單位不得同時與壹名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具有排他性。

(4)勞動關系是為了勞動而存在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目的是實現勞動過程,為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勞動者的勞動成果屬於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組織指揮下勞動,以最終實現用人單位的利益。相應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為提供有利的條件和物質保障,並向勞動者支付合理的勞動報酬。

(5)勞動關系具有國家意誌和當事人意誌相結合的雙重屬性。勞動關系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形成的,既體現了國家的意誌,也體現了雙方的意誌。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體現了國家強制幹預勞動關系的性質。同時,雙方可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自由約定勞動關系的具體事項,體現了契約自由的本質屬性。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但會支付較大數額的賠償金,賠償金應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齡等相關因素計算。此外,員工還可以選擇通過勞動仲裁恢復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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