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政治人治,不僅僅是用多數人意誌的規律代替發號施令,還有壹個重要的政治變革。就是用自覺立法代替基因習俗的立法;;有很多法律,是古代積累下來的舊法律,而不是研究討論的結果。人治政治有立法機關,他的法律是從研究討論中修改的。這是真正的立法。此外,民治的範圍正在逐步擴大。即使民選官員壹時做不到,至少也要選人立法,代表多數人的意誌。這也是壹個重要的變化。
我們此刻要討論的是法律在社會中究竟扮演什麽角色。簡單的回答就是只有兩件事:(1)給人各種權利;(2)使人負有各種義務:
什麽是權利?正是在行為的規定中,才有這樣做的權利。因為整個社會都有力量幫助他,他也有力量這樣做。換句話說,他之所以能夠做到這壹點,是因為整個社會在法律背後幫助了他。當有人幹涉時,社會和法律可以站出來替他反抗。所以權利是整個社會的力量在法律背後允許他這樣做的壹種權力。
這些個人的所有權利都是社會國家承認的。因此,個人在法律和政治上的自由是權利的總數。法律的第二個作用是維持秩序,共同生活,所以合並的個體要履行各種義務。消極的,比如有些東西是社會禁止的,有些東西是法律禁止的;從積極的方面來說,規定行為範圍,只做這個不做那個,是壹種義務。這種義務來自於維持秩序和共同生活。
這樣,每壹項權利都伴隨著義務。比如財產權是人身權,但也有義務。被動不要侵犯別人的財產;另壹方面規定了各種法律,比如納稅、買賣時填寫某些合同、中介和律師出具的證明等。這只是舉幾個例子來說明,有權利卻不履行義務,就沒有所謂的權利。
由此可以理解,權利不是個人的行動自由,而是法律背後的社會各種力量所允許和保護的。明白了這壹點,我們可以分別討論三種權力:
第壹,個人權利,或者說自然權利的個人權利。第二,民權。第三,政治權利。
個人權利是個人人格的權利。對於具體的例子,有四個最重要的:
生命權。個人生活,過去總是安全的,不受他人侵犯。如果他犯了什麽罪,沒有適當的判決,就不能侵犯他的生命自由和身體自由。雖然看似平常,但不知道歷史上流了多少血才走到這壹步!
(2)行動的權利。這壹點也很重要。有生命,不能行動,還是沒用。
(3)財產權。這不是這個東西和那個東西的歸屬問題,而是社會法承認這個東西和那個東西屬於這個人和那個人。
(4)合同權利。和別人有關系的東西壹定要有合同。先說公民的權利,這個權利來源於人格權。因為四大人格的權利必須是法律規定的,社會認可的,不是理想的、道德的行動自由就夠了。如果這些權利可以變成社會和法律權利,那麽各種機關,如法院和警察,可以隨時被調用來保護他,審判屈直並賠償他的損失,所以這個權利是壹個公民權利。
民事權利在西方法律中被稱為控告和被告的權利。
被告也是權利嗎?因為如果被告的權利得不到認可,發生爭執時,大家都會自行進行。所以,在文明社會裏,不僅要有控訴權,還要有被告權。因為在不辜負法治精神的國家和社會,人們發生糾紛時,往往是自己動手,不承認對方有被指責的權利。所以被告的權利也很重要。
這種權利不僅應該由人民來維護,也應該由人民來維護政府。政治人治不僅對人民有法律保障,而且對人民和政府也有法律保障。為什麽英國人在歷史上占據重要地位,是因為他很早就制定了憲法。這對法律來說是很有價值的;對於政府官員來說,根本不願意放松。身體、運動等的自由。當然,不受政府的任意控制,甚至稅收征收和其他財產保護事宜都必須由自己的人來處理。只有和政府鬥爭,才能做到這樣的田地。這是人民政治統治史上的壹個重要事實。
政治權利也植根於第壹類和第二類。因為只有壹兩類權利,沒有第三類政治權利,那麽壹兩類就無法安全維持。壹兩種權利要想得到法律的保護,政治上就要有權利。所以人民應該要求參政,就是不能選舉行政人員,至少要選舉立法人員。這個政治權利是最重要的,因為它是三個權利的保障。到目前為止,其他兩個都是空話。
在我們的理想中,可以想象壹個開明專制的國家,有好君好官,有受過良好教育的政治和法律。只要人民沒有政治權利,也不是不可以。但從人類的經驗來看,這種理想很可能是壹種夢想。好的皇帝和官員可能是有的,但只是暫時的。我們之前說過,凡人壹旦手裏有了權力,再好的人也總有自暴自棄、濫用權力的傾向。這是人類的壹大難題。所以,無論如何,都需要有政治權利來保障。
最重要的政治權利是選舉權。過去選舉權是有限的,後來是所有男性都有,後來是所有成年人都有,不分性別。有了投票權,妳可以選舉立法行政官員。和被選舉權。當選後,妳可以從事公共事務。在古代,只有少數人掌握國家大事,但逐漸地,將來男女都可以掌握。
雖然這些並不重要,但它們是工具,不是目的,而是對個人和公民權利的保護。
在談論這些權利的時候,最需要註意的是,所有的權利都不是個人獨立擁有的。個人可以擁有權利,因為他們是社會和國家的壹部分。他的權利,如果沒有社會國家和法律來保護他。它無法生存。這個概念是壹個基本概念。如果真的談權利,就不得不承認社會國家的組織性。主張無政府主義的人可以說兩點:第壹,所有的政府都是壓制性的,壓制性是不好的,所以他們鋌而走險,要求自由;第二,人類社會已經組織很久了,訓練也夠了。雖然政府和法律被完全去除,但仍然可以維持秩序。我們不能不承認他的兩種言論中的社會組織。
說到權利的概念和爭取權利的歷史,自然被稱為政治個人主義。但這種權利沒有社會是不存在的,只有社會組織才有。這個層面我反復說了,因為為了權力往往容易和自私的個人主義混淆。
我之前說過,社會哲學和政治哲學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有了某個事實,或者某個社會情境,然後壹些社會理論,政治理論就會出現在他的身上。權利問題在西方已經不是問題了。幾百年前,這個問題確實存在爭議。後來,作為鬥爭的結果,幾項基本權利已經普遍獲得。中心問題現在逐漸向其他方面轉變。
歷史上所有爭取權利的運動都是因為反對壞政府和官員侵犯個人自由而引起的。這種政府在西方逐漸減少。政治組織壹般也能代表民意。法律保護也是有的。所以現在西方的政治問題是,擁有權利之後,如何利用他來謀求社會的公共利益。
這種政治問題的變化,可以說是從權利問題到使用權利的機會問題。不是說某個人應該擁有某種權利,而是每個人如何有機會使用這種權利。比如沒有財產,要產權有什麽用?所以政治力量要改變方向,不僅要給每個人抽象的權利,還要給每個人使用他的權利的機會。
壹位法國思想家嘲笑紙上的法律和權利說:“法律植根於平等。無論窮人還是富人,都不許偷面包。”:無論窮人還是富人,都不允許住在露天。”這句話很諷刺。我們可以理解,光有紙面上的權利是不夠的。總會有另壹個實際享受權利的機會。
最近西方有很多社會政治動向,可以說明這種變化。不僅僅是通過法律和政治的組織把不公正的逐漸減少歸結為真正的公正,還有壹種社會公正,把以前的不公正逐漸減少。
再舉壹個具體的例子,例如,最近在許多國家,工作情況和對婦女和兒童工作的限制是強制規定的。還有很多最低工資,讓勞動者不僅能生活,還能稍微富裕,不墮落。再比如用收的稅去幫助老弱病殘,讓他們不工作時間也不吃虧。這可以意味著它不是壹種權利,而是壹種社會政治組織,讓每個人都有機會享受權利。
還有壹個最明顯的趨勢,就是利用個稅繳納制度來逐步均分財產,而不僅僅是增加收入。比如所得稅是累進的,收入多的會被征稅,收入少的不會被征稅。再比如遺產稅,也是累進的。這不是為了給國家增加收入,而是通過政治權力讓不公正逐漸公平,不平等逐漸平等。這種趨勢。也可以在權利的標題下說,因為是逐步推進權利的範圍,讓每個人都有充分發展的機會。
近日來,西方最重要的問題是以國家的力量讓社會平均化到什麽程度。這是政治學中最重要的討論:壹邊是社會主義,壹邊是個人主義。兩派中,更多。
在我看來,這個問題不僅在西方不重要,在中國也不重要。而中國則略有不同:中國是要倡導個人的自由發展,還是要像西方權力鬥爭時代那樣,回到用國家的力量讓社會平等?還是想把兩步合二為壹,做壹步?
我們可以理想地討論這個問題的至少三個原因:
第壹,中國似乎可以把兩步並成壹步,同時進行。因為中國從古代孟子起就有保護人民的理論,可以作為基礎。中國的政治理論從來沒有摻雜個人主義,所以很有可能把以前父母皇帝的保民政策變成民主的保民政策。
第二,中國可以利用今天的普及教育,讓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普及教育的目的不是為了個人爭權奪利,而是讓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西方發達國家在工業革命後很久就普及了教育。在工業革命還處於初級階段的今天,中國應該盡早實施普及教育,為未來機會均等的能力做準備。
第三,這個時候中國可以利用自己的專長研究特殊問題。西方個人主義理論的缺點是不崇拜專門的理論。我以為有了教育,每個人都可以管好自己,卻不知道社會政治很復雜。即使是小縣城,也有教育,稅收等等。這時候早做準備還能挽回嗎?
以上只是幾個觀點,問題很重要,值得研究。此時的中國,雖然有許多特殊問題,但都是暫時的,總有壹天會回到根本問題。產業變革不可避免,個人主義爭權奪利也不可避免。如何在不危害社會的情況下獲得個人主義的好處是壹個重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