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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燃氣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服務和使用、設施保護、安全監督及相關管理活動。

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銷售,城門外天然氣管道的運輸和保護,以燃氣為原料的發電和工業生產,沼氣、稭稈燃氣和新型燃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發展燃氣事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安全第壹、保障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燃氣管理機構,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燃氣管理工作。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商務、公安、生態環境、水利、能源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燃氣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公園等管理機構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職責範圍內的燃氣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發展智能燃氣。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經營者信用評價體系,開展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認定、發布和應用,對燃氣經營者實行守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第八條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依法制定行業行為規範和服務標準,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法律法規和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公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燃氣安全知識的公益性宣傳。

燃氣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在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中積極宣傳和普及用氣知識,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和上壹級燃氣發展規劃,結合燃氣供求總量,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 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同時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燃氣發展規劃應當覆蓋符合燃氣發展條件的鄉(鎮)和村莊。

燃氣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和備案。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燃氣設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有步驟、有計劃地推進鄉鎮燃氣設施建設,促進燃氣向鄉(鎮)和村莊延伸。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遵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第十四條在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地下共同溝建成區內具備燃氣管道入廊條件的燃氣管道應當全部入廊,並符合燃氣安全技術標準。第十五條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燃氣設施,並預留管道接口。建設單位應當將燃氣設施建設費用納入房屋開發建設總成本,不得向燃氣用戶另行收費。

現有住宅需要建設燃氣設施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年度計劃,根據燃氣發展規劃有序進行配套建設。第十六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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