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推理
演繹推理在結構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三部分組成。
前提是概括某些相似的個別事物中的* * *的普遍判斷;
小前提是說明某事物屬於大前提主語的延伸;
結論表明,這個個別的東西也具有大前提中普遍判斷所揭示的屬性。
因為生活世界中的特殊與普遍之間存在著內在聯系,而那種* * *與普遍是同類事物的任何個體所共有的,所以壹個正確的演繹系統本身就是特殊與普遍之間聯系的反映。當代中國是壹個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淵源的國家,成文法中的各種具體規定是人們進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因此演繹推理被廣泛應用於法律推理中。
演繹法律推理具有不同於壹般演繹推理的特點。美國法學家史蒂文·伯頓(Steven J. Burton)認為,法律演繹推理有三個關鍵步驟。
:(1)確定壹個權威前提。
(2)明確陳述壹個真小前提。
(3)判斷重要性。
真正的問題可能在於“選擇大小的前提,並在兩者之間建立適當的關系。”這裏就要壹步步來分析了。
第壹步是如何找到大前提。
前提是作為法律依據的法律條文。有兩個因素影響對大前提的搜索。壹是全面準確地掌握案件事實。也就是發生了什麽?第二是人們的法律知識。人只有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和法律訓練,才能知道如何全面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才能“對號入座”,在自己的法律知識網絡中找到合適的前提。
第二步是如何確定小前提。
這個過程實際上是事實和法律反復溝通和接觸的過程。因為小前提是對某事物屬於大前提主語的延伸的說明,而法律演繹推理的小前提通常是對要判斷的具體問題的描述。在某些情況下,小前提的描述並不容易。“到底發生了什麽?”這個描述可能是壹個“技術性”的東西,需要精心剪裁,使案件事實符合大前提。
第三步,判斷重要性。
“判決的重要性在於判斷壹個案件中的哪些事實能夠證明該案件屬於壹個法律範疇。”因為事實有很多,每個事實只是壹個事實。任何事實都可能重要或不重要。所謂重要事實,就是與關於法律應該做什麽的規範性指令不謀而合的事實。規則是抽象的,事實是具體的。"案件的事實並沒有事先用規則的語言包裝起來."為了使案件事實“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就需要解釋——解釋該規則的含義,解釋(說明)案件事實及其符合該規則的程度。所以判斷法律演繹推理的重要性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這個問題的解決是超越演繹推理的。
舉個例子,
在壹起行政訴訟中,原告向縣工商局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1991年5月國務院批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第九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認為原告使用壹個可能引起人們負面聯想的歷史名稱進行註冊有違公眾利益,故不予認可。根據該法第十條第壹款“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者的姓名作為字號”,行政相對人到公安機關將自己的姓名改為那個歷史人物的姓名,然後以自己的名義重新申請。還是被拒絕了。他向法院起訴維權,但敗訴了。筆者認為問題主要在於法律推理。在法律推理過程中,法院只對是否違反“社會利益”進行了辯論,而沒有回答當事人能否以個人名義申請註冊公司名稱的問題。在法律推理方面,有三個問題。壹個是判斷重要性的問題:發生了什麽?是違背公眾利益的判決,還是當事人用自己的名字作為字號的問題?這個問題影響下壹個;二是找準大前提。筆者認為處理本案的權威前提應該是第10條的規定,而不是第9條的規定,因為後者是壹個不確定的問題,而前者是確定的,有資格作為大前提;第三,法院沒有對所有題目進行充分的推理,違背了程序正義。因為只有爭端解決者聽取雙方的論據和證據,推導出雙方提出的理論和(全部)論據和證據,才是公平公正的。
在科學研究中,演繹推理的壹種具體方法是公理化方法。公理是為數不多的作為推理前提的未經證明的初始原則。這種方法要求公理的獨立性、公理系統的不矛盾性和完備性。在演繹法律推理中,法律條文作為推理的前提,可以逐漸發展成為壹個獨立的規範體系,但很難做到完整、不矛盾。法律的這壹特點決定了判斷重要性的問題需要通過演繹推理以外的工作來解決。
(二)歸納推理
歸納推理與演繹推理相對,是從特殊到壹般的推理。歸納法法律推理的合理性主要在於生活世界的必然性和規律性。這種必然性和規律性是通過個別現象的偶然性和多樣性表現出來的。我們可以通過認識大量個別現象的偶然性和多樣性來把握生活世界的必然性和規律性,並在此基礎上指導我們對已知事物(事例)的認識,預測、把握和規範世界的發展趨勢和未來。歸納法律推理的任務是通過對經驗事實的整理和概括,將離散的、多樣的事實系統化、統壹化,從而揭示對象的必然性和規律性。
歸納推理的具體方法大致如下:
首先,收集許多個案和經驗事實;
其次,對收集到的對象進行比較、分類和總結;
第三,在實現歸納的案例和經驗事實中發現或確定那些* * *相同的特征和屬性,形成普遍的判斷。
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6月5438+0989+065438+10月21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將判決離婚的法律界限具體化為14意見。凡是符合其中壹條的,都被認為是真的斷了。在這14條意見中,有壹些是通過歸納推理總結司法實踐中的成功案例得出的,如:“婚前不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婚姻感情,共同生活困難”;“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且無和好可能,或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已分居1年,未履行夫妻義務”。在這個意見形成的過程中,首先,有大量關於離婚的個案和經驗事實;然後,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和事實進行比較、分類、匯總;最後,在前面工作的基礎上,發現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的各類案件和關系沒有破裂的各類案件的不同特征,以及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的各類案件的* * *相同特征,從而形成判斷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的普遍意見。
科學研究中常用的歸納推理方法有:統計法、直觀歸納法、不完全枚舉法和完全歸納法。筆者認為法律推理中可以運用的歸納推理主要是前三種。尤其是不完全枚舉法,被廣泛應用。這種方法得出的壹般結論如果遇到反例就會被推翻,所以它的結論是不完全的,是可能的。為了保證歸納推理的正確性,首先要註意歸納結論的確定性程度要根據檢驗和證偽的徹底性來評價:結論越確定,需要的案例就越多;結論更壹般,需要的案例可以更少。相關條件控制得越多,其他假設就被排除得越徹底。如果打算對事件C進行概括,那麽就要檢驗C的存在與不存在,其次,法律目的和法律價值是合理選擇的重要保障。
(三),辯證推理
辯證推理,即著眼於法律條文的價值評價和案件事實的實質內容或沖突利益之間選擇的推理。它的特點是不能用單壹的從前提到結論的思維過程鏈和證明模式得出結論。類比推理、法律解釋、論證、說服和推定是辯證推理的具體方法。
類比推理的具體方法也可以分為三個步驟:
首先,確定壹個權威的基點或先例。
什麽可以作為類比推理的基礎?伯頓認為:“至少有七個背景因素可能包含有用的基本點:(1)成文法的普通含義;
(二)適用同壹司法判例制定法規的;
(三)無爭議的假設案件;
(4)受同壹法規中其他規則管轄的案件或情況;
(五)與制定法有關的歷史事件或者情況;(6)與法律制定同期的經濟和社會實踐,以及(7)立法歷史。其次,確定判例與問題案例在事實上的異同;再次,更重要的是判斷事實上是相同還是不同。如果屬於前壹種情況,就要按照基點或先例所表明的方法區別對待,如果是後壹種情況。同樣,重要性的判斷也不是類比推理本身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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