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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勵引進技術吸收和創新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鼓勵引進技術的吸收和創新,提高本市引進技術的吸收和創新能力,加快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以下簡稱吸收與創新),是指通過貿易、經濟技術合作等方式從國外獲得先進技術,掌握其設計理論、工藝流程和其他技術要素,並成功應用於生產經營,在此基礎上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並實現商品化的活動。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吸收創新活動。第四條吸收創新應當遵守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我國加入或者簽署的國際條約、協定。

技術進出口合同對技術保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吸收和創新形成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吸收創新的組織協調,做好宏觀調控,限制低水平重復引進。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吸收創新規劃;編制並發布本市吸收創新重點項目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和年度計劃;指導年度計劃項目的實施並組織鑒定驗收。

本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吸收創新工作。第六條企業是吸收創新的主體,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市場需求,自主引進先進適用技術,自主確定吸收創新的內容和方式。

大型企業或者企業集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吸收創新基地,承擔國家和本市的重大技術裝備或者吸收創新項目。

員工應當遵守企業依法建立的技術保密制度。第七條本市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聯合研究開發吸收創新,或者聯合建立技術開發機構。

參與吸收創新項目的各方應當簽訂合同,約定相關技術權益的歸屬和各方的權利義務。第八條企業可以按照《指導目錄》及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將其吸收創新項目列入市吸收創新年度計劃。

市經委收到申請後,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於每年第壹季度確定吸收創新年度計劃項目,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九條本市設立吸收與創新專項資金,列入市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

吸收創新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本規定用於吸收創新項目的低息貸款、貼息貸款和技術開發資金補貼。

吸收創新專項資金由市經委委托的企業技術創新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新服務中心)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發展和吸收創新的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支持本地吸收創新項目。第十條市有關部門用於技術進步的其他專項資金應當確定高於10%的比例,鼓勵吸收和創新,重點支持引進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中試和產業化。第十壹條列入全市吸收創新年度計劃的單位可申請低息貸款;已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可申請貸款貼息。第十二條下列項目或技術及產品可以獲得技術開發資金補貼:

(壹)屬於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或者本市支持的吸收創新項目;

(二)在吸收基礎上具有創新性、具有市場競爭力或者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

(三)未列入本市吸收創新年度計劃,但符合指導目錄要求,經市經委鑒定確認在技術上取得重大突破並形成壹定商業規模的項目。第十三條企業用於吸收和創新的技術開發資金可以按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

用於吸收創新的關鍵設備和檢測儀器單價在規定金額以下的,可以壹次性或分次計入成本。

列入市吸收創新年度計劃的項目,可由市財稅部門快速折舊,並參照新產品試制計劃或中試產品計劃的規定享受相應優惠。第十四條吸收創新項目屬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或者在吸收高新技術成果的基礎上轉讓創新成果的,按照國家和本市關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五條列入市吸收創新年度計劃的項目可以向市經委申請優先列入市技術改造項目計劃,並獲得資本金註入或貸款貼息。第十六條消化吸收的創新技術或者產品在國內外申請專利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部門、市專利行政部門和市經委申請專利申請費、專利維持費和專利代理費的部分補助。

企業引進國外專利技術進行技術開發,屬國內首次申請的,可憑專利轉讓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等有效證明向市經委申請財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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