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法律概念應該有壹個倒置,政府是法律的工具。法治社會為什麽需要政府?因為我們想建立壹個政府,讓官員執行法律,保護法律。所以在法律和政府之間,政府是工具,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主人。
當然,另壹方面,說法律在某種意義上是工具也是對的。即首先要承認政府是法律的工具,政府和人民都要站在法律之下,平等接受法律的管轄。在這個前提下,政府為了管理社會,不得不把法律作為管理社會的工具。所以說法律是政府的工具是有條件的,它的條件是政府首先是法律的工具。從次要意義上來說,可以說法律在某種意義上也是政府的工具。同時,我們更有理由說,法律也是每個公民的工具。我們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排除他人的侵害,用法律引導和監督政府,讓政府更好地履行法定職責。
過去我們失去了前提,只強調法律是政府的工具。因為這種觀念,有壹種傳統認為,官員年齡越大,越不受法律約束,觸犯法律後,社會對他毫無辦法。
法律工具主義的第二個概念是強調法律只是工具,法律只不過是工具。這很危險。法律在某種意義上是壹種工具。是什麽工具?它是社會用來保護每個人合法權利的工具。但問題是,法律不僅是工具,更是正義的體現,正義是我們的理想。
因此,在法治觀念中,法律是不可背叛的。過去,由於法律工具主義觀念的流行,相當壹部分人對法律采取機會主義的態度。即使法律對我有利,我也會服從。
它;如果法律對我不利,我會繞過它,甚至踐踏它。在健全的法律觀念中,法律不僅是壹種工具,而且代表著我們的價值、壹種社會理想的生活狀態和基本的道德倫理原則。不允許放棄、背叛、踐踏,執法時不允許討價還價。
“法律工具主義”是壹種具有“人治”思維模式的法律觀,因為任何物體,只要成為工具,就需要被運用自如,需要為工具操縱者服務;相反,當“工具”阻礙了操作者的目標時,操作者就會放棄它。當人們將法律定位為任何意義上的“工具”時,它在現實中就不可避免地被人為地甚至任意地切割和選擇。“抓人總要有個罪名”是“法律工具主義”在實踐中的典型應用。“法律工具主義”在壹定程度上是當今中國法制建設的壹大障礙。
如果司法行為建立在“法律工具主義”的基礎上,那麽人們提起法律,首先想到的就是“打擊壞人”,這是刑法和刑罰,而不是正義,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和統壹性。因為只要允許壹些人把法律曲解為攻擊“壞人”,那麽“壞人”也可以把法律曲解為攻擊“好人”,而道德上的“好人”和“壞人”往往沒有外在的標準。實際上,運行良好的法律可以形成壹種行為預期,讓公民知道自己的行為能達到什麽效果,從而達到揚善避惡的目的。而“法律工具主義”恰恰缺乏這種功能,會讓人對具體行為失去正義的追求。當正義無法在行為中實現時,追求正義的動機就可能轉化為追求身份標簽,因為“法律工具主義”讓人覺得地位越高,擁有的“法律工具”越多,就會越好。
雖然法律是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但當法律被用作工具時,壹些官員不會把法律當作最權威、最莊嚴的規範來遵循。現實中的反映是,當壹個案件變得壹團糟時,就要看哪些法律條文可以作為“工具”來充當“尖刀”。因為依法辦案需要復雜的程序、當事人之間平等的權利和機會以及諸多法律的監督和限制。往往在實踐中,充當“尖刀”的是領導的意見,雖然往往這種意見並沒有明顯違反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海寧政法委書記說:“總要收費的,確切的要以抓的時間為準。”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這反映出,盡管中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壹些進展,但在許多地區和不同層面上,棄法、逃法的現象仍然存在。
法律是工具的觀念,往往讓人覺得法律是用來治理人民的,法律的執行是官員說了算,是否合法取決於領導。這種擁有執法和司法權的官員在辦案時藐視法律,只服從行政長官的意誌,迫使公民無法建立對法律的信任,從而形成了對法律不信任的社會氛圍,在壹定程度上助長了全社會普遍存在的輕法狀態。
“法律工具主義”的概念在我國有著傳統的歷史。古人曾將其描述為“法律,規則。”也就是說,統治者可以把法律當作工具和玩具,可以隨意解讀和使用。而這個概念在當前的普法工作中也經常有意無意地出現。許多法律文本都談到法律的概念和本質,即“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承認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準則,是統治階級意誌的表現,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是調整社會各階層利益的手段”。雖然法學界對這壹定義進行了修改,但在壹些法律宣傳、法律考試輔導用書和中小學教材的法律知識中仍能看到這壹定義。這些說法很容易讓人對法律產生誤解,讓人對法律產生陌生感和疏離感。
“法律工具主義”的觀念與現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而中國法制步伐緩慢的原因與這種觀念密不可分,甚至成為法制健康發展的障礙。因此,人們不僅要在意識上摒棄“法律工具主義”的觀念,還要警惕現實執法中“法律工具主義”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