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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女性懷孕有哪些權利?

法律客觀性:

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很多地方的地方性法規,都規定了對懷孕女職工的保護,賦予其合法權利。綜上所述,懷孕女職工有以下法定權利:壹、懷孕女職工有不被辭退的法定權利。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自己單位的利益,壹旦發現女員工懷孕,就以各種理由辭退或者開除。甚至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幾年內不懷孕,甚至不談戀愛不結婚。幾年前,壹個大學畢業生被商務部錄用了。女大學生畢業後結婚懷孕。商務部發現這壹情況後,立即辭退了已經錄取的大學畢業生,由此引發了壹場影響全國的勞動爭議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裏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壹切用人單位。懷孕的女職工在就業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有權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簽訂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12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第二,懷孕女職工有權要求從事適合孕婦的工作。在中國,幾乎所有的工作領域都有女性。女人懷孕後,有些崗位就不再適合了。比如“三班倒”的工作,後期不適合孕婦。如果從事活動強度相對較高的工作或重體力勞動,需要調整活動強度相對較輕的工作;從事直接接觸油漆、化學品等可能影響胎兒發育的工作的,應當更換。各用人單位要盡可能給懷孕女工調換工作,滿足孕婦的生理要求。《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第九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不得安排其從事危害女職工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和使用,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以及登高、彎腰、提舉、下蹲等經常導致流產、早產、致畸的勞動。2、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憑縣(市、區)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合適的勞動;對於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3.上班確有困難,工作許可批準的,可以休60天產前假,期間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的80%;第三,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享有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懷孕的準媽媽們總是對自己未來的寶寶充滿憧憬,希望能生出壹個健康活潑聰明的寶寶。從懷孕的那壹刻起,他們就時刻關註著寶寶的生長發育,經常去醫院做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對懷孕女職工的產前檢查(包括懷孕12周內的初次檢查),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視同出勤,不作為病假、事假或者礦工處理;對於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第四,孕婦的休息權。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和加班工作,每天給予1小時的休息時間,計入工作時間。因各種原因終止妊娠的孕婦,有終止後休息的權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時間的產假。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職工,給予產假15 ~ 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照常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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