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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有哪些類型?

根據法律解釋的主體和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釋可以分為法定解釋和學術解釋兩大類。

(1)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又稱形式解釋、授權解釋、官方解釋和有效解釋,是指法律確定的國家機關或者個人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法定解釋的特點是:解釋的主體是法定的,而不是任意的;該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壹般與被解釋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據解釋主體的不同,法律解釋通常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2)理論解釋

學術解釋又稱正式解釋、擅自解釋和任意解釋,是指非法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法律工作者、報刊等。,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和含義解釋不清。其特點是沒有法律效力。

——李龍:《法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第365頁。法律解釋根據其效力可分為法律解釋(有效解釋)和任意解釋(理論解釋)。法律解釋是指特定主體根據法律授權進行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釋。理論解釋是指不具有法律普遍約束力的解釋,主要表現為理論研究、案例辯論和法律宣傳。

中國的法律解釋從主體地位和效力上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立法解釋。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和法律規定本身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補充的問題的解釋。另壹種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需要進壹步明確界限或者對地方性法規作出補充規定的。

(2)司法解釋。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3)行政解釋。指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所作的解釋,以及依法自行制定的法規。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第376-377頁。根據法律解釋的主體和效力,法律解釋可以分為法定解釋和非法定任意解釋。

法律解釋也叫形式解釋,有解釋權。指專門的國家機關基於法律的授權對法律進行解釋。法定解釋可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

非法定解釋,又稱非正式解釋,是指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學術機構和公民個人在沒有立法機關授權的情況下對法律的解釋。非正式解釋可分為理論解釋和任意解釋。

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可以分為很多種,主要包括:系統解釋、邏輯解釋、擴大解釋、限制解釋、文義解釋和歷史解釋。

——卓主編:《法學導論》,法律出版社,1998,第77-81頁。按照我國法律解釋權限的劃分,我國法律解釋可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

(1)立法解釋。狹義的立法解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對法律的解釋;廣義而言,壹般指壹切國家機關或其授權的依法有權制定法規的機關對法規所作的解釋。這裏說的法律解釋是廣義的。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的解釋和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補充的法律解釋;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其行政法規的解釋;(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其他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地方性法規進行說明。

(2)行政解釋。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時,對如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解釋。有兩種情況: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作出的關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其他褲法如何適用的說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問題所作的說明。

(3)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對如何適用法律法規所作的解釋。它包括:審判口譯;檢察解釋與審訴聯合解釋。

葛: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第388-389頁。就解釋對象而言,可分為廣義和狹義。

就解釋主體而言,法律解釋可分為理論解釋和法定解釋。由於解釋主體性質的不同,法定解釋可以進壹步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

——楊《:論司法公正》,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201頁。從形式和方法上看,法律解釋的類型包括文義解釋和理論解釋;就效力而言,有理論解釋和強制解釋;實質上,有擴大解釋和限制解釋之分。

——朱:《現代法學通論》,世界書店,1935(民國24年),第80頁。根據解釋的主體,可以分為權利解釋和學術解釋。

(1)有解釋權。也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2)理論解釋。為了根據學術原則定義法律的含義,它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解釋手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字面解釋和理論解釋。

1.文字說明。通過引用法律的含義來解釋法律。

2.理論解釋。意思是不拘泥於法語的文字,觀察立法的目的、演變、社會生活的需要、整個法典的組織、與其他法語的關系、法律適用的結果等。,並借助邏輯方法尋求整個法律的統壹精神。法語字符與其含義的關系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方法。

A.擴展解釋

B.狹義解釋

C.更改解釋

D.反對解釋

E.當然了。

上述的倫理解釋方法,大多足以在字面解釋上幫助窮人,可見在倫理解釋之前的舊的字面解釋理論是沒有價值的。字面解釋和倫理解釋沒有區別。只有二者齊頭並進,我們才能獲得法律的真諦。

——吳:《法學大綱》,中華書局,1935(民國二十四年),第71-72頁。由於解釋法律的機關和人員的不同,解釋有幾種形式:壹是形式解釋;二是司法解釋;第三,理論解釋。

根據所采用的方法,口譯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語法解釋;第二,邏輯解釋;第三,系統講解;第四,歷史解讀。

按照解釋的尺度,可以分為:1。字面解釋;第二,限制性解釋;第三,擴大解讀。

——馬列主義《國家與法權理論教程》,蘇聯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5,第511-517頁。從國家的角度來看,法律解釋可以分為兩類:權利解釋和學術解釋。

(壹)解釋權:解釋權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

(2)學術解釋:學術解釋可分為文科解釋和倫理學解釋兩種。

——戴笠著《法學概論》,臺灣省中華書局,1966,第62-65頁。(1)器官解讀。這種解釋也叫法律解釋,或者有解釋權,其解釋更有效。有三種:①立法解釋。這個有兩種解釋方式:壹種是事前解釋,壹種是事後解釋。②司法解釋。這個解釋也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先例,壹種是解釋性的例子。③行政解釋。這種解釋僅限於適用法律時對法律本身的解釋,而無權解釋對憲法的疑惑或法律是否與憲法相沖突。

(2)個人解釋。這種解釋也叫學術解釋。這種解釋沒有約束力,所以也叫無權解釋。

——法學導論,袁主編,三民出版社,1980,第69-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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