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律的行為。比如,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法律禁止三種壟斷行為。壹是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二是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第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1.壟斷協議又稱卡特爾,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其他壹致行動。壟斷協議包括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是指相互競爭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固定或者改變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3)劃分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5)抵制交易。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交易對方(壹般不具有競爭性)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方轉售商品的價格協議和限制向第三方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協議。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優勢地位,從事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主要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二)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四)無正當理由,交易對手只能與其或者只能與其制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5)無正當理由授予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6)無正當理由,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對條件相同的交易對手區別對待。確定上訴行為是否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應當采取合理分析的原則。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包括三種情況:壹是經營者合並;二是經營者通過合同取得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第三,經營者通過合同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的時間產生決定性影響。
這種違反中國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為,應該理解為:
第壹,這個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壹個原則,所以適用於民事活動的各個領域,重點是法律行為,尤其是合同,但不僅限於此。這壹原則,在涉及到權利行使領域時,可以體現為權利不得違法和濫用的從屬原則。
其次,作為壹項限制性原則,該原則禁止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其中,禁止違反法律中的“法律”壹詞應僅限於強制性法律。從目前的學術和司法來看,不僅應局限於法律中與保護民事權益目的直接相關的強制性規定,還應包括那些在確定法律行為和合同無效的特殊領域中與效力相關的強制性規定。
至於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序良俗,但實際上是壹個不確定的概念,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具有相當程度的地域性,通常需要司法實踐通過類型學來逐步確定其內涵。
目前,在學術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公共* * *秩序既體現了憲法和法律的公共* * *秩序,也體現了同壹社會規範的公共* * *秩序,即人們在長期生活中形成的公共* * *生活秩序;良好的習俗,除了壹般的社會道德或良好的習俗,有時還包括更高的社會道德。
對於我們所追求的社會主義道德習俗是否應該納入民法中的公序良俗範疇,壹直存在壹些爭議。過去的主流觀點認為,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作為壹種倡導的高道德標準,不應被視為普通民事活動的硬性要求,否則會對現實的民事活動有過高的要求,不利於普通民事生活的發展;另壹種觀點認為,我們的公民生活應該具有高度的社會主義道德。《民法通則》第1條明確規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總體目標追求,似乎有利於後壹種觀點。
第三,對該原則的解釋應以客觀標準為基礎,即無論當事人主觀性質如何,如果客觀上構成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則為法律所禁止。
綜上,邊肖對法律禁止的行為有哪些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壹)固定或者改變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三)劃分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五)抵制交易;(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壹致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