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經濟學的出現是世界法學理論研究的壹大成果,它開辟了法學研究的新領域,使整個法學理論進入了壹個新階段。法律經濟學已經成為美國的壹個著名學派。法律經濟學的產生基於兩個前提:壹是法律與經濟學在研究主題和價值取向上頗為相似;第二,經濟學在分析方法上提供了分析人類行為的完整框架,這是傳統法學所缺乏的。在法學理論中,理想的決策叫合理,在經濟學中,叫理性。理性與理性的區別是哲學中的壹個著名話題。經濟分析的基本假設是法律是理性的,所以法律可以用經濟方法來分析。
法律經濟學理論的核心是,所有的法律活動,包括所有的立法、司法和整個法律體系,實際上都在發揮配置稀缺資源的作用。因此,壹切法律活動都應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為目標——即效率最大化。壹切法律活動都可以根據這壹結論用經濟學方法進行分析和指導。
傳統法學研究側重於抽象概念,主流法學理論是法哲學,其技術基礎是語言分析和價值判斷。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為法學研究提供了壹種新的思路,開拓了壹個新的視野。在研究中,法理學的實證分析運用經濟分析的方法對法律進行定量分析,對侵權、合同、犯罪等法律問題做出了壹定的貢獻。進壹步思考從法律的規範分析和實證分析的角度引入定性和定量分析,必將推動和豐富法學研究。可見,對法律領域的價值,尤其是效率進行經濟分析,應該是法學研究的方法之壹。運用微觀經濟學理論,在法學領域實現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的平衡,具有現實意義和可操作性。
我們應該從壹開始就重視法律的經濟分析思想。柏拉圖《理想國》中的法律和古希臘亞裏士多德的《政治學》都有用經濟概念分析法律規則的思想。到19世紀中葉,馬克思創立了歷史唯物主義。馬克思認為,“無論是政治立法還是公民立法,都只是為了顯示和記錄經濟關系。”“法律的關系,如同國家的形式壹樣,既不能從其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壹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植根於物質生活關系。”也有人把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稱為“經濟研究的法理學”。經濟學與法學的真正結合始於20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嚴重的經濟危機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了嚴重沖擊,使得法律此時顯得蒼白無力。人們開始將法學與包括經濟學在內的相關學科相結合,以合理解釋已經出現的社會現象。在此背景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率先醞釀課程改革,經濟學開始成為法學院的正式課程,芝加哥大學因此獲得了“法律經濟學發源地”的美譽。20世紀70年代,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理查德。波斯納的《法律的經濟分析》壹書出版,成為法律經濟學史上的經典著作。至此,法律經濟學成為壹個新的法學流派。
西方學者指出:“在過去的50年裏,法律思想發生了壹個轉變,即強調經濟變化,註重追求最大化的需求。”但也應該看到,過度的法律泛經濟化,擡高經濟分析方法,貶低和排斥其他傳統研究方法,無疑是有害於法學健康發展的。認為經濟因素可以解釋人類行為的方方面面,用經濟概念代替正義、權利、義務、過失等傳統法律概念無疑會有失偏頗。實事求是地說,經濟方法只是研究法律的壹種方法,不能片面強調其作用。應該承認,任何法學流派都有其缺陷和適用邊界。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也不例外。在法學研究中,要客觀理解法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並運用到最恰當的法學研究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