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講堂中的法律知識
強迫賣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4)強奸後強迫賣淫的;(五)造成被強迫賣淫者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有關問題的解答》(199.12.1法法法發[1992]42號)如何理解《決定》第二條第(三)項關於?
《決定》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強奸後強迫賣淫”,是指強奸與強迫賣淫有關,是強迫賣淫的法定加重情節。所以只能定義強迫他人賣淫罪。強奸與強迫他人賣淫沒有聯系的,應當分別定罪,合並處罰。
組織他人賣淫罪、強迫他人賣淫罪中有哪些“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
《決定》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組織他人賣淫,情節特別惡劣;對有組織的賣淫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多次組織多人賣淫,社會危害極大,等等。
《決定》第二條所列四種情形中的特別嚴重情節。在具體實施時,範圍不應擴大到這四種情況之外。
拐賣婦女兒童罪:
《解釋》明確,欺騙、引誘嬰幼兒離開其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規定的“拐賣嬰幼兒”。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已經治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解釋》規定,以介紹婚姻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或者利用婦女人生地不熟、語言不通、與世隔絕等情形,違背其意誌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以介紹婚姻為名,與被介紹的婦女串通,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還明確了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的行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對來歷不明的兒童進行調查或者解救時,隱藏、轉移或者實施其他阻礙解救的行為,經說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屬於刑法規定的“阻礙對其解救”。
《決定》第二條所列四種情形中的特別嚴重情節。在具體實施時,範圍不應擴大到這四種情況之外。
* * *同樣的罪行:
* * *同罪相關法律規定第二十五條* * *同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二人以上過失犯罪的,不以過失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首要分子。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