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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懷孕後犯罪的法律定義是什麽?

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孕婦犯罪具體情形的規定,孕婦犯罪後的處罰和量刑有壹定的特殊保護,但並不意味著孕婦可以免除處罰。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如果不造成社會危險性,可以取保候審;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受到監視;對懷孕的罪犯,應當停止執行死刑,並立即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壹)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

(四)因案情特殊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五十壹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壹)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罪犯在行刑前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懷孕。

第二百五十四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

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

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刑法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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