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效力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附停止條件的合同是否有效?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效力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根據該條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即附條件合同。所謂附條件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壹事實狀態,其未來發生或不發生是合同生效與否的限制條件的合同。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將來可能發生的、用於限制合同效力的壹些法律事實。
附條件合同和有期限合同有什麽區別?附條件和期限屬於法律行為的附給付,是指當事人對某壹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所施加的限制。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無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效力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條件宣傳不當的,視為條件未達到。”
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有有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屆滿無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對未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補充給付。條件是法律行為的附隨,條件是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隨,條件是具有未來客觀不確定事實的附隨。這裏所謂的附條件法律行為,不同於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附條件的。
據以確定法律行為發生或消滅的條件,可分為停止條件和終止條件。根據條件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可以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壹個條件的達成,意味著作為條件內容的事實已經實現。條件的達成是壹個法律行為生效與否的問題,所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附條件成就的效力在於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時效是指當事人客觀地確定將來發生的事實,作為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件。時效是法律行為的附件,是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附件,是確定未來將要發生的事實的附件。這裏的期限不同於法律行為的履行期限,法律行為的履行期限是以生效法律行為的義務履行所規定的期限為基礎的。
1.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處於不確定狀態,其效力取決於第三人同意還是不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的,該合同有效。
2、下列合同,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
(2)訂立合同時,用明火執仗是公平的。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予撤銷。可撤銷的合同,撤銷權\變更權,如果長期不行使,會影響相對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穩定。《合同法》明確規定,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或者撤銷權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有期限合同分為有生效期限合同和有終止期限合同。前者在期限屆滿時生效;後者在期限屆滿時失效。
(4)附條件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規定的合同。前者在條件滿足時生效;後者,當條件滿足時,變得無效。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有有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屆滿無效。
附條件贈與合同可否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第壹,贈與是壹種約定,是雙方的法律行為。贈與合同雖然是單方自由合同,但仍需雙方意思表示壹致才能成立。如果壹方有贈與的意願,另壹方沒有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則贈與合同不能成立。現實生活中也會有壹方出於某種考慮不願意接受另壹方贈與的情況。本案中,贈與合同不成立。
二、贈與合同是財產所有權轉移的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受贈人的合同,是贈與人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的合同。這是贈與合同和借貸合同的主要區別。
三、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壹般來說,在贈與合同中,只有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取得贈與的財產,無需向贈與人支付相應的價款。這是贈與合同與買賣等有償合同的主要區別。
四、贈與合同是單方合同。壹般情況下,贈與合同中只有贈與人有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沒有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有將其財產支付給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根據合同承擔壹定的義務,但受贈人承擔的義務與贈與人承擔的義務並不對應。
可見,本案涉及的合同屬於贈與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第壹百九十四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可見,贈與合同可以附義務,撤銷贈與的理由也包括“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所以只要法院能認定贈與合同是附條件贈與合同,那麽原告就勝訴了。
任意撤銷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不是無限制的。為了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是有條件的、相對的。贈與人撤銷贈與,應當受下列限制:
1.贈與人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
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的,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如果贈與財產的部分權利已經轉讓,贈與人只能撤銷未轉讓的部分,不能撤銷已轉讓的部分。
對於動產,在贈與交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於不動產,贈與人可以在權利轉移登記前撤銷贈與。對於物權,根據法律規定,登記是否為權利轉移的生效要件,贈與人可以在物權交付或者權利轉移登記之前撤銷贈與。
2.贈與人的可撤銷贈與不得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福利和道德義務的贈與。
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禮物,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如果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這份贈與,就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指基於道德情感而作出的贈與。如果任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份贈與,不僅不符合道德,還會對受贈人造成極大的情感傷害。因此,任何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無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贈與人都不得撤銷。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社會福利”的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救災、扶貧、助殘等需要幫助的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
(3)環境保護和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福利事業。
3.贈與人撤銷贈與僅限於未經公證的贈與合同。
在這種合同中,贈與人的贈與意圖不得不說是經過了法律的慎重考慮,不存在沖動考慮的問題。如果任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份贈與,不僅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對公證嚴肅性的藐視。因此,贈與合同已經公證的,不得撤銷。
此外,贈與人取消贈與的,必須將取消贈與的意思告知受贈人。贈與人未向受贈人表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的,不發生撤銷贈與的法律效力。
法定撤銷
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有三種:
1.受贈人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的近親屬的。
主要有以下幾點:第壹,受贈人實施了嚴重的侵權行為,而不是輕微的、壹般的侵權行為;二是受贈人侵害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和兄弟姐妹。如果侵害了其他親友,則不包括在內。
二、受贈人有贍養贈與人的義務而未履行。
主要有以下幾點:第壹,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第二,受贈人有能力贍養贈與人,但不履行贍養贈與人的義務。受贈人沒有扶養能力或者已經喪失扶養能力的,贈與人無權撤銷贈與。
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主要有以下幾點:第壹,贈與合同約定受贈人負有壹定的義務;二是捐贈人已將捐贈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三是受贈人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將贈與的財產交付受贈人後,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附條件贈與合同能否撤銷,合同法中規定的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附加壹定的條件,作為合同生效或者終止的條件。但是,贈與合同不同於壹般合同。這是壹個單方面的實際合同。贈與合同附條件是贈與人單方贈與財產的附加條件,要求受贈人在接受財產時履行附條件。它不僅包括合同的生效或終止,還包括強制贈與合同。壹、附條件贈與合同的含義附義務贈與合同又稱附負擔贈與合同或附條件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或財產權利時,要求受贈人承擔壹定義務作為附加條件的贈與合同。由於贈與合同是單方面的、實踐性的合同,而且其中有壹部分是允諾合同,所以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與壹般贈與合同的區別在於,它與受贈人共同承擔壹定的給付義務,民法上稱之為“負擔”,但仍屬於贈與合同的範疇。二、附條件贈與合同、義務贈與合同、有目的贈與合同的區別:1。所謂附條件贈與,是指當事人對贈與行為設定壹定的條件,條件是否達到是贈與行為發生效力的前提。在附條件贈與中,附條件的成功與否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滿足時,贈與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但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附義務的贈與所附義務與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關,贈與的效力不能因附義務而延遲或取消。2.義務性贈與合同和目的性贈與合同的區別。主要原因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受贈人必須承擔壹定的給付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可以要求其履行義務或者請求撤銷贈與。對於受贈人有目的捐贈的行為,沒有支付的義務。當受贈人不接受該行為時,贈與人不得要求受贈人履行,而只能要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如果為了結婚而贈與對方財產,那就是有目的的贈與。3.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與附期限的贈與合同的區別:所謂附期限的贈與,是指當事人對贈與行為設定壹定的期限,期限的到達是贈與行為發生效力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贈與中,期限的到達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期限未到時,贈與合同雖已成立,但其效力處於中止狀態。附義務的贈與所附的義務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但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贈與人不能因受贈人不履行附隨義務而抗辯合同的效力。實踐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往往會規定受贈人在接受財產時要履行的某些條件或義務。但是,贈與合同中的條件與約定的義務有交叉融合的趨勢,因此需要區分贈與合同中的條件與義務:可以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合法的。附條件贈與中,對贈與行為設定壹定的條件,條件的達成是贈與行為生效的前提,條件的達成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滿足時,贈與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但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合同附隨義務是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贈與合同生效且贈與人履行了給付義務後,受贈人履行的義務,與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關,贈與的效力不因附隨義務而延遲或取消。1.贈與合同所附條件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道德的範圍內,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不確定。2.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應為非法定義務,因為法定義務是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義務。無論捐贈者同意與否,接受者都必須履行這些義務。附隨義務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的權益和違反公序良俗、道德約束。附隨義務違反公共利益的,不得損害第三人的權益,違反公序良俗和道德約束,導致贈與合同無效。而且附隨義務壹是合同成立時可以履行,二是不是合同生效後形成的義務。贈與合同生效後不能履行義務的,受贈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四。贈與合同的解除權1。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的壹項權利。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有效成立後,贈與人和其他撤銷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使合同無效的行為。壹般可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表示停止贈與。法律規定的贈與的任意撤銷,源於贈與人的自由行為。我國《合同法》第186條允許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194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第195條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現行法律規定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下,允許贈與人或者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對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造成嚴重侵害的;(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第193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贈與人的法定撤銷贈與人法定撤銷贈與主要有三種情況:1。受贈人對捐贈人或者捐贈人的近親屬有嚴重侵害的。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和贈與人近親屬的,必須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既包括受贈人對捐贈人及其近親屬實施的違反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也包括受贈人對捐贈人及其近親屬實施的嚴重損害道德聲譽的行為。贈與人對損害沒有過錯的,屬於意外事故,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不履行的。贍養義務不僅指法定義務還包括約定義務,受贈人必須履行,否則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但受贈人無扶養能力不履行義務的,贈與人不能撤銷贈與。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0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關於附隨義務,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在贈與的價值範圍內履行義務。因為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僅負有履行贈與的義務,還應當在合同所附義務的範圍內承擔擔保贈與標的物瑕疵的責任。因此,當受贈人不履行義務時,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贈與人可以提議撤銷贈與。但不代表只要受贈人有輕微違約行為,贈與就可以撤銷。我國《合同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法定撤銷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應當屬於贈與人。但當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贈與人的撤銷權事實上無法行使。只有當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時,贈與人的權利才會實現。捐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是由受贈人對捐贈人的直接或者間接違法行為造成的。如果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且有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贈與人的繼承人是否可以撤銷贈與?壹般不應允許繼承人撤銷贈與。但是,受贈人的行為嚴重違反附隨義務和贈與的本意或者妨礙贈與人撤銷贈與的,贈與人死亡後,贈與人的繼承人可以撤銷贈與。五、行使撤銷權的方式:1。贈與財產交付前的撤銷權《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財產的權利轉讓前,除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外,其他贈與均有權撤銷,贈與可以撤銷。合同法的這壹規定從根本上肯定了贈與合同作為壹種實踐合同的性質和特征。2.贈與財產交付後的撤銷權《合同法》第192條規定,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後,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不履行扶養贈與人的義務,或者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也有權撤銷贈與;期限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合同法不僅確定了贈與人的撤銷權,還確定了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第193條規定,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期限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實踐中,贈與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義務種類為1。現在父母為了解決養老問題,大多在贈與合同中約定“贈與人將財產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負責贈與人的生育、撫養、安葬”:這壹條款是否附有義務或條件?“出生、贍養、死亡”條款不是贈與人要求受贈人支付取得財產的對價。該義務是贈與人履行了交付房產的義務後,受贈人履行的附隨義務。這是壹種帶有義務的贈與,通常稱為贍養,但贍養不僅僅是贍養和死亡,還包括其他日常護理、醫療等。附條件的、強制性的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和受贈人均通過在合同中約定相關條款來表達自己的意思。贈與合同附加的條件或義務如何界定?壹般來說,可以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不確定的、未來會發生的法律事實。所謂附條件贈與,是指當事人對贈與行為設定壹定的條件,並將條件的達成作為贈與行為發生效力的前提。在附條件贈與中,附條件的成功與否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滿足時,贈與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但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合同附隨義務是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贈與合同生效且贈與人履行了給付義務後,受贈人履行的義務,與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關,贈與的效力不因附隨義務而延遲或取消。而這種贈與合同中的義務往往很難實現,屬於死葬。因此,公證處拒絕辦理這類贈與合同時,應建議當事人通過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的方式處分財產。2.贈與合同中約定“贈與人贈與財產後,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其他近親屬享有生存權。這壹條款是壹份帶有義務的禮物。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同意該條款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生存權,同時可以避免贈與的房屋被受贈人處分。3.贈與合同約定“男女以結婚為目的,互贈財物。這壹條款是有條件的贈與。雙方互贈房產、財產等。以結婚為目的,也就是有目的的贈與。目的贈與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在於,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要求受贈人實現結果,即對方不得因給付而要求對方結婚。贈與人不能達到目的時,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其給付的財產,但對於債權人返還財產的權利性質,筆者贊同後者,認為該權利是壹種不當得利返還權。4.以捐贈、贊助、捐贈等名義建立的捐贈法律關系。具有社會福利和道德義務的性質,即使當它從屬於壹種法律關系、以壹種法律行為的實現為前提時,它就是社會福利和道德義務,當所附條件不滿足時,它當然具有獨立的法律效力。受贈人不能依據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要求贈與人交付。
如何在sol中設置停止條件聲學模擬中設置sol無限邊界的方法有三種:1。使用平面波輻射或球面波輻射邊界條件。2.采用完美匹配層。3。采用周期性邊界條件。
優化算法的停止條件是什麽?適應度越大,解決方案越好。
判斷是否已獲得近似全局最優解的方法是遺傳算法的終止條件。在最大叠代次數內,可以選擇下列條件之壹作為終止條件:
1.最大適應值和平均適應值變化不大,趨於穩定;
2.相鄰林隙種群間的距離小於可接受值,參考“蔣勇,李菊姬。改進的新NSGA協議終止準則[J].計算機模擬. 2009年第26卷第2期
附條件贈與合同條件已經成立。妳能取消禮物嗎?您好,合同的解除可以向當事人提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