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權是壹項特殊的權利,公民在行使這壹權利時仍需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界限。如果配偶壹方不育,並不侵犯另壹方的生育權。不能認定壹方配偶不能滿足另壹方配偶的生育要求,也不能認定夫妻關系完全破裂。案例:丈夫天生不育,妻子起訴離婚。張麗和王楠結婚後,這對年輕夫婦壹直很恩愛。唯壹遺憾的是,張麗壹直沒有懷孕。夫妻倆覺得這樣下去不是辦法,就去醫院檢查。沒想到,這個結果對小兩口來說猶如晴天霹靂——王楠是原發性不孕,這導致了張麗的不孕。王男認為作為男人不能生孩子,傳出去會很沒面子。因此,他壹直對醫生建議的人工授精或試管嬰兒手術猶豫不決,抱著希望四處求醫,但始終沒有效果。為了這件事,小兩口已經吵了好幾年了。張李考慮到自己年紀大了,不是高齡產婦,就壹直催促王男同意手術,但王男壹直認為雙方還年輕,感情好,可以等,如果能治好,還可以生孩子。2009年3月,張麗出現懷孕癥狀,壹家人其樂融融。但後來發現是假懷孕,苦盼卻是結果。這對年輕夫婦又大吵了壹架,張麗怒氣沖沖地回到了娘家。回到父母家十天後,張麗變得越來越生氣。在父母和朋友的建議下,她決定起訴王楠離婚,理由是王楠不能生育,侵犯了她的生育權,導致夫妻關系徹底破裂。王楠應訴後辯稱,其具有正常的性能力,其不孕不育不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且已同意為張麗實施人工授精或試管嬰兒手術,故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楠不育是事實,但不是其主觀意願。不能簡單地因為王楠不育就認定他侵犯了張麗的生育權。即使王楠暫時不同意張麗實施人工授精或試管嬰兒手術,也是夫妻之間對是否生育子女的意見分歧,並不侵犯張麗的生育權。不能因為王楠不能生育,就認定張麗和王楠的關系已經完全破裂,王楠現已同意為張麗進行人工授精或試管嬰兒手術,可以實現張麗的生育權。張麗要求與王楠離婚的理由不充分。經過法院法官的耐心調解,張麗終於解開心結,與王楠當庭和解,撤回起訴。律師解釋:壹方不育,不侵犯另壹方生育權。從理論上講,婚後雙方是否有子女不能作為衡量夫妻關系是否破裂的唯壹標準。但是,生活和生育是人類根據其自然屬性享有的權利,所以婚姻中的夫妻雙方也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這是婚姻中夫妻雙方享有的壹種人格權,公民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但生育權是壹項特殊的權利,公民在行使這壹權利時仍需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界限。其中,不能僅僅因為壹方不能滿足另壹方的生育要求就認定為侵犯了另壹方的生育權,也不能認定夫妻關系完全破裂。本案中,王楠因身體缺陷無法生育。考慮到社會因素和面子問題,張麗夫婦猶豫是否通過手術滿足張麗做母親的願望,可以理解。其不能讓張麗生育子女的原因並不違法,不存在過錯,因此不存在侵犯張麗生育權的行為,也不影響其對張麗的感情。但在張麗認定是王楠的原因導致其無法懷孕後,他們夫妻生活依然正常,只是壹次協商未果,沖動起訴,並不能認定夫妻關系完全破裂。所以經過法院的耐心調解,雙方能和好是理所當然的,但王男應該多理解妻子,和他協商要不要孩子的問題。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