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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會學的發展史

法社會學主要是從法學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19世紀後,受四大思潮影響,西方法學界形成了壹個法學“社會學派”。這四種思想是:①歷史主義。它強調追溯法律思想和立法制度的歷史根源,認為法律發展模式是各種社會力量作用的偶然產物。代表人物有英國法學家和法律史學家H . J.S Main、美國法律史學家和法律哲學家O.W. Holmes等。②工具主義。呼籲把社會知識和法律結合起來,研究法律是什麽,實際起什麽作用。代表人物有英國法學家j·邊沁、德國法學家r·馮·呼寧、美國法學家r·龐德。③反形式主義。壓低法律規範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促使人們充分理解行動的非理性動機、人們對社會支持的依賴以及自身動態社會系統的出現。代表人物是奧地利法學家埃利希。④多元化。人們認為,法律不僅存在於正式的政府機構中,也存在於習俗、社會組織和群體生活的現實規定中。代表人物是埃利希。這四大思潮的法學家都感到有必要超越傳統的法律界限,在更廣闊的社會背景下研究法律問題。法國社會學家如□塗爾幹、德國的M·韋伯、美國的E·A·羅斯和W·G·薩姆納對法律、犯罪和刑罰作了大量的論述,促進了法律社會學派的形成和法律社會學理論的發展。此外,英國的斯潘塞、奧地利的岡普洛維奇、法國的塔德和美國的沃德等社會學家分別從生物學、人類學和心理學的角度研究法律,解釋法律現象,被稱為早期社會法的代表和法律社會學的創始人。1892年,意大利法學家、社會學家D. Anzillotti首先提出了“法社會學”這壹術語。

20世紀以來,隨著新興的社會學向古代法學的滲透,壹批熱衷於將這兩個學科結合起來的社會學家和法學家形成了以實證主義哲學為基礎的陣容龐大、部落繁多的社會學法學派。主要流派有:自由主義法學派、利益法學派、法律現實主義學派、社會聯合法學派、社會心理法學派和斯堪的納維亞法學派。社會學法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埃利希1913出版的《法律社會學基本原理》壹書奠定了法律社會學的理論基礎,並使其走向成熟。他強調法律來源於社會,揭示了法律、法律規範和法院判決的社會基礎,提出“活法”是法律結構所有不同因素的總和,主張社會學與法學相結合。自由主義法學派的倡導者坎特羅維奇對法律社會學的發展也做出了傑出的貢獻。被譽為法社會學權威的龐德試圖整合相關學科的知識來解釋法律現象,認為法律是壹項社會工程,可以有序地促進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並提出了法律概念的社會利益理論。他認為,法社會學關註的是法律的功能而不是其抽象的內容,強調的是法律的社會目的而不是其制裁,認為法律規則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指針而不是永恒的模式;他將法律視為壹種社會制度,認為可以通過人的努力來完善。

二戰後,法律社會學出現了統壹的趨勢,尤其是在美國。美國法社會學關註法律思想與法律現實之間的差距,“書本上的法律”與“行動中的法律”之間的差距,強調法律是不完善的,作為壹種沖突解決機制是可以改進的。這壹研究方向在法律社會學中得到了普遍肯定。

20世紀70年代,在社會學沖突理論的影響下,西方激進的法律社會學家關註法律在沖突制度化中的作用,法律如何服務於統治者的經濟利益,以及法律理想和實踐對意識形態的影響。他們打破了與激進的犯罪社會學和異常行為理論的界限,更加註重對司法制度和審判制度的研究。20世紀70年代末,激進的法律社會學受西方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影響,對19世紀和20世紀的法律發展進行了基於經驗的歷史研究。此後,西方主流法律社會學越來越註重微觀實證研究、行為分析,並借鑒微觀經濟學的研究技術。

美國是當代法律社會學研究最活躍的國家。它在研究個別社會部門的法律制度發展和法律對社會制度的影響,以及法律機構的職能和法律的社會監督和調節方面取得了進展。蘇聯的法律社會學註重法律意識的形成和發展,認為法律意識和人們有目的的法律活動能夠調節社會發展的進程,因此強調對法律的宣傳和教育,以提高全社會的法律知識水平。波蘭、聯邦德國、英國、荷蘭、意大利、日本等國都有專門人員研究法律社會學,壹些大學還開設了法律社會學課程。當代世界各國的法學與社會學、法學家與社會學家之間缺乏真正的合作,研究者各抒己見,各行其是。以馬克思主義為基礎的法律社會學和以美國社會學為基礎的法律社會學在觀點上存在嚴重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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