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以來,隨著新興的社會學向古代法學的滲透,壹批熱衷於將這兩個學科結合起來的社會學家和法學家形成了以實證主義哲學為基礎的陣容龐大、部落繁多的社會學法學派。主要流派有:自由主義法學派、利益法學派、法律現實主義學派、社會聯合法學派、社會心理法學派和斯堪的納維亞法學派。社會學法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埃利希1913出版的《法律社會學基本原理》壹書奠定了法律社會學的理論基礎,並使其走向成熟。他強調法律來源於社會,揭示了法律、法律規範和法院判決的社會基礎,提出“活法”是法律結構所有不同因素的總和,主張社會學與法學相結合。自由主義法學派的倡導者坎特羅維奇對法律社會學的發展也做出了傑出的貢獻。被譽為法社會學權威的龐德試圖整合相關學科的知識來解釋法律現象,認為法律是壹項社會工程,可以有序地促進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並提出了法律概念的社會利益理論。他認為,法社會學關註的是法律的功能而不是其抽象的內容,強調的是法律的社會目的而不是其制裁,認為法律規則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指針而不是永恒的模式;他將法律視為壹種社會制度,認為可以通過人的努力來完善。
二戰後,法律社會學出現了統壹的趨勢,尤其是在美國。美國法社會學關註法律思想與法律現實之間的差距,“書本上的法律”與“行動中的法律”之間的差距,強調法律是不完善的,作為壹種沖突解決機制是可以改進的。這壹研究方向在法律社會學中得到了普遍肯定。
20世紀70年代,在社會學沖突理論的影響下,西方激進的法律社會學家關註法律在沖突制度化中的作用,法律如何服務於統治者的經濟利益,以及法律理想和實踐對意識形態的影響。他們打破了與激進的犯罪社會學和異常行為理論的界限,更加註重對司法制度和審判制度的研究。20世紀70年代末,激進的法律社會學受西方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影響,對19世紀和20世紀的法律發展進行了基於經驗的歷史研究。此後,西方主流法律社會學越來越註重微觀實證研究、行為分析,並借鑒微觀經濟學的研究技術。
美國是當代法律社會學研究最活躍的國家。它在研究個別社會部門的法律制度發展和法律對社會制度的影響,以及法律機構的職能和法律的社會監督和調節方面取得了進展。蘇聯的法律社會學註重法律意識的形成和發展,認為法律意識和人們有目的的法律活動能夠調節社會發展的進程,因此強調對法律的宣傳和教育,以提高全社會的法律知識水平。波蘭、聯邦德國、英國、荷蘭、意大利、日本等國都有專門人員研究法律社會學,壹些大學還開設了法律社會學課程。當代世界各國的法學與社會學、法學家與社會學家之間缺乏真正的合作,研究者各抒己見,各行其是。以馬克思主義為基礎的法律社會學和以美國社會學為基礎的法律社會學在觀點上存在嚴重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