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水資源管理,建立水資源保護決策協調機制,按照保護水資源、改善水生態系統、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實施用水總量控制、水汙染總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城市發展規模,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第四條市、區水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的管理和監督。
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規劃、國土、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林業、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水資源保護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武漢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對區人民政府和水務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其管理範圍內的水資源保護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水資源、水工程和節約用水的義務。
在水資源保護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水資源保護規劃第六條本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由市水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鄉總體規劃和長江、漢江流域規劃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區水資源保護規劃由區水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編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市水務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水資源保護規劃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合理的水域面積、合理的河流流量、合理的湖庫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防止對水生態環境的破壞。
水資源保護規劃應當包括水資源長期供需規劃、水功能區劃以及易旱地區和水汙染嚴重地區的範圍。第八條水資源保護規劃壹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因修改上壹級水資源保護規劃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因,確需修改水資源保護規劃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涉及水域面積和水質管理目標調整的,修訂後的標準不得低於水功能使用要求。第九條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本市產業政策、投資項目指導目錄時,應當綜合考慮區域水資源條件和水汙染防治要求,並征求市水務和環保部門的意見。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制定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合理安排種植結構,推廣節水栽培技術。在易旱地區,應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發展耐旱作物。第十壹條水主管部門在審批涉水工程建設項目時,應當依法審查其是否符合水資源保護規劃的要求。
在河流、湖泊等水域的管理和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水資源保護規劃的相關要求,科學安排水工程建築結構,合理使用建築材料,保持水體的自然形態和自然凈化能力,維護水生態系統。第三章水管理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生活和生產用水,優先使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地下水的使用,鼓勵汙水處理和回用。第十三條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工程調度制度,制定區域性水工程蓄水計劃和調度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跨區域的水工程蓄水計劃和調度計劃由市水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區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有調水任務的水工程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調度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指令蓄水、放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調度計劃。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洪水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優化洪水調度,增加蓄泄洪水空間,科學合理利用洪水資源。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建設小型雨水收集和儲存設施,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區域調節、資源豐富補不足的原則,加強易旱地區雨水收集工程建設,提高易旱地區水資源利用效率。第十六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水務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下列情況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為生產、生活需要使用其水塘、水庫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常年取用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15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為保證礦山等地下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臨時應急取水(排水)是必要的;
(四)為消除對公眾安全或者公眾利益的危害,臨時緊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環境必須的臨時應急用水。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科學制定區域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取水總量控制,並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核定取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