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罰金的選擇俗稱不罰,不罰。根據刑法,有些罪行可以判處罰金或其他刑罰。根據犯罪情節,法官可以選擇判處罰金或者其他刑罰。選擇其他刑罰的,不能再判處罰金,被判處罰金的,不能同時判處其他刑罰。比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擾亂法庭秩序罪: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選擇罰款,俗稱罰不罰,必須打。有些罪需要剝奪人身自由,是否需要罰金要看具體情況。比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四,處以罰款,俗稱打罵。對於因貪欲而謀取非法利益的盜竊、詐騙、搶劫等犯罪,必須剝奪其人身自由,同時給予財產刑。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九個罪名都是以營利為目的。這九個罪必須同時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使其不能繼續經營。這9個罪名分別是:140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141生產、銷售假藥罪,142生產、銷售偽劣藥品罪,14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144生產、銷售食品罪。146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147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種子、化肥罪148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單筆罰金的現實意義:第壹,由於罪犯只被處以罰金,其人身自由可以幸免,其自身的婚姻、家庭、事業不會受到太大影響,從而減少了其他刑罰可能產生的社會問題,也避免了因被關押而被其他罪犯的惡習所感染,有利於對罪犯的教育和挽救。第二,只對罪犯處以罰金,既可以降低關押罪犯的成本,又可以增加國家的經濟收入,這是刑罰經濟性最直接的體現。但不可否認,用黃金來懲罰犯罪的自然人,也可能有壹些弊端。因為犯罪分子只是被罰款,人身自由不會受到限制,犯罪分子很大程度上不會感受到刑罰帶來的痛苦,這可能會增加犯罪分子未來犯罪的概率。也容易讓人產生金錢是用來贖刑的誤解,壹定程度上降低了刑罰在人們心目中的威嚴。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有必要依法對犯罪自然人正確適用單壹刑罰。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刑法規定的對犯罪自然人適用單壹刑罰的立法意義,才能克服單壹刑罰對犯罪自然人可能造成的不利。
綜上所述,妳的問題得到回答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 *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擾亂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壹)聚眾鬧事,沖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滅訴訟文書和證據,以及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