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15天換貨有法律依據嗎?

15天換貨有法律依據嗎?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因此,與商家約定1個月內更換商品的,不得以15天的約定進行反制。

2.根據國家《家用電器三包規定》第十壹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維修記錄和證明,

銷售者負責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為消費者免費更換或者退貨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如果商家拒絕退貨,只願意修,但是修不好。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以撥打12315向工商局投訴。

工商局12315可以幫助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或者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退貨)。商家只想修,修不好不退貨的行為,屬於“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合理要求”的行為。

第三,如果商家願意退貨,有兩種情況:

(1)消費者願意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但商家沒有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退貨,只能退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承擔退貨涉及的折舊費。

(2)商家有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只要求退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需要承擔退貨涉及的折舊費用。折舊費用按天計算,即折舊費用=折舊率*產品價格。(產品服務天數=從購買之日到退貨之日-維護時間)

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銷售者沒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意更換其他型號、同規格產品並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退貨;

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並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並按照本規定收取舊商品折舊費。折舊費從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時間。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條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的意見。

第三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管,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和商品服務質量的意見,並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並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必須及時受理和審理。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上一篇:用法律術語來說,什麽是單處,什麽是組合?
  • 下一篇:房屋預購協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