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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為民與人治為民中法律與人情的區別

“法治”與“人治”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壹,“法治”與民主兼容,“人治”與專制兼容。

“法治”是壹種與市場經濟和工業文明相適應的治國方式。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礎是法治。法治程度是衡量壹個國家是否現代化的重要指標。

“人治”是壹種與自然經濟和農業文明相適應的治國方式,君主專制是人治的主要形式。在壹個人治的國家,所有的人只服從那些有權力的人和他們的意誌。

所以,“法治”是“人治”的對立面,是“人治”的天敵。現代國家要擺脫“人治”的局限和痼疾,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法治”。

第二,“法治”強調“權力來自法律”,人治強調“法律來自權力”。

“法治強調權力來源於法律,即壹切公共權力都要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權力都無法行使。即使人們在法律之外行使相關權力,也不會產生法律效力。“合法性”的概念有兩種含義。壹個是政治哲學中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它在某種程度上與合理性概念有著內在聯系。二是法律中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其實它講的是合法性。”[v]

“人治”強調法律來源於君主。正所謂“我是國家”“我是法律”。在人治國家,君主和統治階級不僅能創造法律,還能超越法律。他們只是用法律來控制和壓制普通人,維護自己的統治。

第三,“法治”強調“法律大於權力”,“人治”強調“權力大於法律”。

“法治”強調壹切公共權力都要服從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理性,是公共權力產生的地方。壹切沒有法律依據的權利都是非法的。即使在緊急狀態下,政治權力的使用也應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則。[vi]因此,依法治理的治理活動服從既定的規則,並不依賴於統治者壹時的聰明或其他智慧。這種治理可以避免統治者個人氣質和好惡的影響,防止政治權力的濫用和個人獨裁的災難。

“人治”是最高統治者不受法律約束的“權力統治”。最高統治者的權力大於法律。誰掌握政權,誰就統治國家和人民。在人治國家,官本位觀念盛行,民眾普遍崇拜權力,無視法律。因為掌握政權是致富和祭祖的捷徑。俗話說“壹人當官,雞犬升天。”在中國古代,漢武帝以來的皇帝都推崇儒家思想,提倡“以德治國”,隋唐以後采用科舉。然而,在人治下,羅誌構建了壹個龐大而嚴密的權力關系網,在權力的沖擊下,法律和道德都消失了。於是,官場政治黑暗腐朽,貪官大行其道。所以,中國古代王朝始終沒有跳出“政權興衰周期率”。

第四,“法治”強調法律至上,“人治”強調領袖至上。

“法治”強調法律至上,包括兩個方面:“第壹,與其他任何規則相比,法律在治理社會活動、規範人們的交往行為方面具有至上性和優先性;第二是與任何組織和個人相比,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服從法律。”[vii]因此,法治國家要求執政黨和國家領導人像普通公民壹樣遵守法律。

“人治”強調領袖至上,包括兩個方面。壹種是掌握國家權力的領導人的意誌高於法律,他壹句話就可以立法或者廢除法律;第二是掌權的領袖決定國家的重要事務。他憑借著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威,把自己的意誌貫徹到整個社會,貫徹執行。因此,政治領袖的個人權威成為維護國家統壹和社會穩定的基礎。在“人治國家”的君主專制制度下,國家和社會的命運取決於“好君”。壹旦出現弱君或昏君,國家要麽衰落,要麽滅亡。中國古代王朝的滅亡,幾乎和王朝末年幾個皇帝的無能有直接關系。唐玄宗剛當皇帝的時候,曾下大力氣建立“開元史聖”,但後來他溺愛楊貴妃,縱情後宮遊樂,重用奸臣,經常不關心國家大事,造成了“安史之亂”,導致了唐朝的衰落。

總之,“法治”與“人治”的本質區別在於國家權力是否嚴格依法運行。法治國家要求樹立“法律大於權力”的觀念,創造“法律大於權力”的制度。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把民主和法治緊密結合起來,“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壹起來”,逐步消除“人治”、“強權”遺留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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