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文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它們都涉及解釋、敘述、閱讀、寫作和表達,是語言、故事和人類經驗的交匯點。文學研究可能有助於理解司法判決的強烈修辭特征。文學也可能澄清壹些由於法律和公平之間的緊張關系而產生的長期存在的法理學問題;它也可能有助於理解法律成長的壹些關鍵階段,這些階段是歷史法學的研究對象。
關鍵詞:法律;關系;文學
法律和文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經典著作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和文學是齊頭並進的。比如中國的經典話劇《竇娥袁》,以及《石公案》、《包公案》、《龔澎案》、《狄公案》等壹類偵探公案小說。莎士比亞也有涉及法律的劇本,比如《威尼斯商人》。霍姆斯最著名、可能也是最有影響力的法庭意見《洛克納訴紐約異議案》的理由並不充分,但它的力量在於霍姆斯對隱喻和其他文學技巧的出色運用。
法律不冷。那些真正的法律學者或法律工作者,必須同時具備優秀的邏輯思維和辯論能力,但更重要的是想象力。因為法律的目的之壹是維護正義,這關系到我們對公平美好生活的向往。律師必須對生活和社會有深刻的理解和熱愛。作為壹個法學初學者,初入這個領域難免會感到枯燥甚至晦澀。但是,如果我們利用法律與文學的關系,通過“文學”這個媒介去發現法律的價值和意義,從妳感興趣的、容易理解的角度去解決壹般的法律問題,那麽,我們就壹步壹步地接近了法律的內部。仔細想來,文學是人學,關註人和社會生活;法律對人權的保護也涉及到人和社會生活。本質上兩者都是為人類的幸福服務的。從表面上看,文學性的浪漫似乎與法的精神格格不入,但這種語言形式的對立並不能切斷兩個世界的內在聯系。法律如果不能影響人心,觸及靈魂,其精神力量就會大打折扣。壹個缺乏文學素養和人文情懷的法律人,只是法律條文的機械操作者。“要在執法活動中實現‘公認正義’,檢察官需要具備很強的溝通和表達能力。這種能力不僅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還需要高超的語言應用能力。”王檢察長為筆會致辭。“檢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我們有很高的專業水準。在實踐中,我們覺得壹定要有非常深厚的人文基礎。我不懷疑我們檢察官的專業水平,但我擔心社會實踐的缺失,這是背誦法律不可能得到的。”文學不僅可以幫助律師充分了解和把握人,更重要的是,文學可以通過塑造法律職業者的靈魂,最終影響司法的價值觀。
文學既能陶冶人的情操,又能使枯燥的法律更嚴謹、更準確、更個性化、更豐富多彩、更深刻的歷史和社會現實意義,更符合國家法治的要求;我們應該在法律的約束下創作文學。卡夫卡曾說,學法律如嚼木屑,所以作為律師,他熱愛文學,也正是因為他創作了大量的法律文學作品。《法之門》中的“門”充滿了猜想,既包含著深刻的哲學思考,也包含著美學意義。有學者說得好,文學拓展了人的想象力,表達了人要去的地方,承載了人對現實的反思,也是真情的表達,是人喜怒哀樂的呈現。文學思維孕育著法律的真實,法律話語的真實,法律突破的另壹種視角和資源。
法律不能沒有故事。可以說,壹個案件就是壹個令人擔憂、神秘而扣人心弦的故事。故事像粗大的樹幹,情節是故事的分支。法律上沒有情節,就沒有案件。如果沒有案例,法律有什麽用?文學也需要精彩的故事和情節。它們有共同點:都是以生命為物質,倫理、道德、秩序、正義、理性、規則、契約、命令、邏輯、復仇、犯罪、腐敗、盜竊、通奸、離婚、自殺、謀殺、繼承等。,在生活中隨處可見,都是廣義上的法律範疇,也被文學所采用。
從“情感”這壹點來看,不難看出,法律與文學具有同樣不可忽視的情感層面。文學有壹個能被人們認可的內在價值觀念:正義。懲惡揚善是人類內心深處的美好願望,也是人類對法律寄予的厚望。優秀的文學恰恰表現了法律對正義的追求,因其濃郁的文學色彩和通俗易懂的方式更容易被大眾理解和接受。從文學的情感中培養法律意識,有了“法律文學意識”,解讀法律和法律現象可能更容易;我們會深刻體會到“收容遣送制度”、“撞來撞去”是缺乏人性關懷的“惡法”,必然會被廢除;妳會明白為什麽人的思想比法律條文復雜得多,為什麽司法要講究說理和調解;妳就會明白為什麽法律的設計要處處體現對權利的尊重,為什麽要倡導人性化的執法和司法。我們可以在法律的道路上漸行漸遠。
文學和法律有著復雜的關系。作為壹個法律人,也許我們不應該只關註法律本身,把條文當成壹個簡單的符號,讓思維機械化、扁平化,把思想停留在技術層面。功夫超越詩歌。也許只有從文學中汲取營養,才能真正理解法律中蘊含的人性之光。背包裏永遠帶兩本書:壹本關於法律,另壹本關於文學。
參考資料:
[1](美)波斯納:法律與文學
[2]朱蘇力:《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中心》
[3]徐秀家:《法律與文學關系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