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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材料不全怎麽辦?

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申請法律援助的,需要向相關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材料。但法律援助機構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申請材料不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該怎麽做?下面我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能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壹、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材料不全怎麽辦?

法律援助機構在審查申請材料時,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或者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而且申請人補充材料、作出說明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規定

第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在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下,審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明確的,應當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或者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申請人補充材料、作出說明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向有關機關和單位調查核實。

二。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請程序

(1)提交材料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如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2、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代理的還應提交代理證明;

3、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

4、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應當加蓋當地法律援助法規規定的有權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機關或者單位的公章。沒有相關規定的,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加蓋公章。

(2)接受

1.公民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事項的法律援助,由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2、《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公民因經濟困難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辦理。

3、申請人就同壹事項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4.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書面憑證,註明收到申請材料的名稱、數量和日期。

(3)審查

1,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調查核實,並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2、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並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法律援助,並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應當載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和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

3.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

法律援助機構在審查申請材料時,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或者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而且申請人補充材料、作出說明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還有,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充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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