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由壹定的條件引起的,其條件就是所謂的要件。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法律責任所必需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總和。根據違法行為的壹般特征,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可以概括為主體、行為、心理狀態、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五個方面。(壹)主體的法律責任需要由某壹主體承擔。法律責任構成要件中的主體是指具有法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實施違法行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就自然人而言,只有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認識、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才能成為責任主體。未達到法定年齡或者不能理解、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即使其行為對社會造成危害,也不能承擔法律責任。對於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其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樣,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會組織,自成立起就具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2)行為有責任,單純的思想不會導致法律責任。引起法律責任的行為是違法的,或者侵犯了合法權利,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所以這裏所說的違法行為是廣義的,包括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直接侵權是指直接侵害合法權利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直接對社會造成壹定危害的行為;間接侵權是指導致或者促使直接侵權行為發生的行為,雖然沒有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權利或者直接對受害人不履行法定義務,但是行為人對直接侵犯合法權利的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的關系有兩種情況。第壹,違法行為是法律責任的前提,沒有違法行為就沒有法律責任,這是兩者關系的壹般情況或大多數情況;第二,法律責任的承擔不以違法性的構成為條件,而以法律規定為條件。這是兩者關系的特例。(3)精神狀態構成法律責任的精神狀態,是指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主觀過錯,俗稱主觀過錯。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的不良後果,卻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相信不會發生或者有把握可以避免。應該預見或者能夠預見但沒有預見,這叫過失;預見到了,相信可以避免,這叫懈怠。過錯在不同法律關系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民法中壹般不太區分故意和過失,刑法中過錯的含義也沒有那麽重要。有時民事責任不是基於過錯。比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刑事法律關系中,過錯是非常重要的。(四)損害事實所謂損害事實,是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對受害方造成的客觀確定的損害後果。損害事實包括人身、財產、精神或兩者兼而有之,以及政治影響。損害必須是確定的。這意味著損害事實是壹個明確的事實,而不是壹個假設的,虛構的和尚未發生的現象。損害事實是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任何人只有受到他人行為的損害,才能請求法律救濟,只有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才能承擔法律責任。(五)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必然聯系,即壹個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和壹個行為直接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因此,要確定法律責任,首先要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認意誌、思想等主觀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還要區分這種因果關系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直接因果關系中的聯系稱為直接原因,間接因果關系中的聯系稱為間接原因。行為作為損害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責任,行為作為間接原因,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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