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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商場宣傳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嗎?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了欺詐的定義。如果壹方故意告訴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虛假陳述,可以認定為欺詐。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我認為,認定壹個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應當考慮幾個條件:

首先,詐騙者主觀上有詐騙的故意。詐騙故意是指詐騙者明知自己告訴對方的信息是虛假的,會使被騙者陷入錯誤的認識,但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詐騙者主觀上具有惡意。大多數情況下,詐騙者主觀故意明顯,容易認定,但少數情況下難以認定。比如,銷售者銷售產品,向消費者作出聲明,銷售者不確定聲明的真實性,卻仍然向消費者作出聲明,使消費者因聲明的虛假而陷入錯誤。本案中,我認為銷售者作為陳述的壹方當事人,具有欺詐的故意,因為銷售者無法判斷自己的陳述是否真實,所以無法以真實的事實向消費者陳述。銷售者在進行陳述時,應該知道如果事實是虛假的,會使消費者陷入壹種錯誤的認識。所以這種情況可以認為賣家有欺騙他人的故意。

實踐中,這種糾紛經常發生。商場銷售過期商品,卻以打折促銷的方式銷售,並在店鋪告示中明確告知買家“打折商品售出後概不退換”。消費者購買後發現是過期產品,以商場銷售過期產品構成欺詐為由,要求退貨並賠償。對此,商場往往以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確告知買家“售出概不退款”作為抗辯理由。有人認為打折商品和不打折商品在質量上肯定是有區別的。既然商場已經在店堂告示中明確表示不退換,消費者仍然購買,說明消費者自願承擔壹些風險,商場的行為不構成欺詐。在我看來,這種觀點沒有法律依據。商場銷售任何商品,無論打折與否,都要保證商品質量,包括不賣過期商品。這是商場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而不是商場對消費者承擔的合同義務。對於其不銷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義務,商場不得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免除。有些商場認為,商品的保質期是印在商品的外包裝盒上的,商場並沒有對保質期做任何改動,消費者在購買時不可能沒有註意到商品的保質期。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要麽是疏忽了註意義務,沒有看到保質期就購買了過期商品,要麽是明知商品過了保質期而購買,然後雙倍向商場索賠,謀取不當利益。所以商場不存在欺詐問題。在我看來,這種觀點也是錯誤的。不銷售過期商品是商場的法定義務,無論是《食品衛生法》還是《產品質量法》都有明確規定。既然法律有禁止性規定,說明商場只要從事經營,就必須履行這壹法定義務。也就是說,只要是過期商品,商場都不允許銷售。商場專門從事商品交易。在商品出售前,他們有義務檢查商品是否過期,然後再出售。在商品已經過期,商場仍在公開銷售的情況下,按照通常的商業交易慣例,應當推定商場知道商品已經過期的事實,商場主張不知道商品已經過期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事實上,無法證明他們在法律意義上的主觀心理狀態。所以商場銷售過期商品肯定會構成欺詐。對於商場提出的消費者在購買時不可能不註意商品的保質期,消費者在購買過期商品時要麽忽視註意義務,要麽謀取不當利益的抗辯理由,法律沒有規定銷售者在購買商品時必須盡到註意義務,必須查看商品的保質期。事實上,法律是不可能把這個義務強加給消費者的。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強制規定保證商品不過期的義務更方便、更經濟。由於法律沒有對消費者規定這壹義務,消費者沒有盡到這壹義務,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至於商場鼓吹的謀取不當利益的抗辯理由,這其實是在鼓吹消費者明知假貨而買假貨。我認為,只要購買商品的人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的要求,如果銷售者明知假貨而賣假貨,銷售者的行為仍然構成欺詐,銷售者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雙倍賠償責任;在銷售者證明消費者明知假貨是故意購買的情況下,銷售者的行為仍構成欺詐。但由於消費者購買商品的主觀故意,銷售者只承擔無效欺詐的法律後果,雙方返還財產,銷售者不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雙倍賠償責任。

其次,詐騙者實施了詐騙。在現實生活中,欺詐多表現為故意告訴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故意講虛假信息,即陳述虛假事實,如說劣質產品是國家優秀產品;故意隱瞞真相是指銷售者對消費者負有如實告知義務,故意不告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據此,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如實陳述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這是法定義務,經營者必須履行。違反這壹義務將構成欺詐。

最後,被騙方因為詐騙陷入了錯誤,因為錯誤做出了意思表示。

所以,商場是否存在欺詐,要看是否故意推銷不良食品。這可以通過對其推廣的商品進行壹定數量的抽樣來確定。如果存在質量問題,可以推定存在故意行為。然後可以要求退款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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