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少數民族婚姻所需的文件
內地居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當事人近期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張。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喪偶:需要將戶口的婚姻狀況壹欄改為:喪偶。
(四)壹方戶籍為外地的,需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無結婚記錄證明。
少數民族和漢族結婚需要的證件是壹樣的,不存在歧視。但是,國家也給予少數民族管理內部事務的自主權。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NPC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生效。
第二,婚姻制度
結婚在法律上叫結婚。是指男女壹方或壹方伴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和其他責任的民事法律行為。現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明確結婚對象可以是異性也可以是同性,包括美國、德國、荷蘭。在中國,從法律上講,婚姻僅指異性男女之間的結合。然而,壹些人大代表向立法機關建議,應該允許同性伴侶。雖然法律尚未承認,但現實中,中國很多同性已經通過儀式或同居形成了事實婚姻。“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要鼓勵。”
婚姻的法律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了兩性合法結合的法定條件,結合後男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婚姻關系的成立具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征。
1,婚姻的主體是男女。婚姻不構成婚姻,除非是男女生理差異的結合。同性之間不能結婚。
2.婚姻是壹種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婚姻登記手續。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沒有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婚姻的法律後果是確立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這種已經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關系。
4.結婚的必要條件:第壹,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第二,他們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第三,他們必須遵守壹夫壹妻制。
5.禁止結婚條件:壹、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第三,婚姻登記
1,保證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實施。國家通過婚姻登記對公民婚姻的成立進行監督,有利於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防止包辦婚姻、早婚、重婚的發生,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鞏固。
2、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實行婚姻登記制度,可以為爭取婚姻自主權的男女提供及時的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要求結婚的男女的合法權利;也可以幫助引導婚姻雙方,避免因無知或欺騙而陷入不幸的婚姻。
3、及時制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通過婚姻登記,國家工作人員可以直接對婚姻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及時發現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並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
第四,結婚程序
從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來看,婚姻程序主要由登記制度、儀式制度和登記與儀式相結合的制度構成。
我國實行註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