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法律職業考試分數

法律職業考試分數

法律職業道德的考試分數和法制史多年互動,是最少的科目。08年,第壹次考試考了13分,分數和以前基本持平。但是需要註意的是,第四冊第五題的第六題,其實得到了壹個法律職業道德的問題。按照案例分析題的評分標準,壹次小考應該是3分左右,另壹次是10分。

法律基礎知識

第壹節法律的壹般理論

壹.法律來源

1,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國人大

2.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3.行政法規(僅次於憲法和法律):國務院。

4.地方性法規:直轄市、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5.國務院各部委及其直屬機構。

6.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7.國際條約或協定

二、自然人的行為能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不滿10周歲)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大於等於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的成年人或16-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無民事權利。

限制行為能力的民事

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有效嗎?(第1章)??我能成為普通合夥人嗎?(第二章)XX能否成為公司董事、監事?(第四章)XX能否成為上市公司的收購方?(第五章)賬單上的簽名是否有效?(第13章)XXX能成為發明者嗎?(第14章)√√三。法律事實

1,事件(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

(1)人的出生和死亡(可以引起民事主體資格的產生和消滅,也可能引起人格權的產生和繼承)。

2.自然災害和事故

(3)時間的推移(超過時效期限,當事人將失去贏得訴訟的權利)

2、人的行為(1)法律行為(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如訂立合同)

(2)事實行為(與意思表示無關的行為,如創造行為、侵權行為)。

說明甲公司與乙公司在1因訂立有效合同(法律行為和法律事實)而產生的合同關系(法律關系)。

解釋二因甲公司對乙公司的侵權行為(事實行為和法律事實),甲公司應對乙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解釋3因A死亡(事件、法律事實),其繼承人B繼承房屋所有權。

相關鏈接1訴訟時效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P27)。

相關鏈接2因合法建造、房屋拆遷等“事實行為”而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完成時生效(P342)。

相關鏈接3由於發明屬於“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所以只要完成了發明,就可以定義為發明人,不管從事發明的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P547)。

第二節法律行為

壹、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件,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1,以意義的表達為元素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如果行為人具有內在意思但沒有外在表現出來,則不構成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不成立。

2.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和義務為目的。

法律行為是行為人的自願行為,而不是脅迫或欺詐行為,否則行為人的目的就達不到。

3.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

解釋民事行為包括有效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二。意向表達(P12)

1.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是區分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重要標準。

2.意思表示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有親人的(比如單膝跪地求婚),壹種是沒有親人的(把自己關在密室裏立中立遺囑)。原則上,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必須在到達相對人時生效,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在完成時生效。

3.相對人的意誌表達可分為會話式表達(如單膝跪地求婚)和非會話式表達。非會話式的意思表示采取到達主義,即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相關鏈接1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承諾自“到達”時生效(P371)。

相關鏈接2當事人壹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終止(P392)。

相關鏈接3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P392)。

4.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過傳達人傳達的,表意人應當承擔不傳達或者延誤意思表示的風險。

5.對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3歲兒童)的意思表示,通常只有在到達其法定代理人(兒童父母)時才生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履行的法律行為除外。

第三,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1)單方法律行為只有在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而表示意思的情況下(如撤銷委托代理、免除債務、無權代理的追認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2)多方法律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壹致的情況下才能成立。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重要法律行為和不必要法律行為。

4.主要法律行為和從屬法律行為

四。法律行為的確立和效力

1,法律行為效力的實質要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意誌是真實的;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在說明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利益的民事行為時,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該行為無效。

解釋二當事人超出經營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

2.法律行為的形式和有效要素

如果對方沒有用文字或文字明確表達自己的意見,但他的行為表明他已經接受,則視為表示了自己的意思(壹方單膝跪地求婚,另壹方接過戒指,開始向路人發放喜糖。大局已定,但別忘了登記結婚)。

動詞 (verb的縮寫)無效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的特征

(1)無效的從頭開始。

(2)當然不是。

(3)絕對無效

解釋1這種民事行為,無論當事人主張與否,無論當事人是否知道,無論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是否確認,當然無效。

解釋2無效的民事行為絕對沒有法律效力,也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予以糾正。

2.壹些無效的民事行為

(1)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物20%的,定金條款仍然有效,但超過20%的部分無效。

(2)抵押或質押合同(見第八章)中的流動或液體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抵押或質押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

(3)聯營合同中有擔保條款的,聯營合同有效,但擔保條款無效。

(4)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超過部分無效。

3.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饋贈、報酬、報酬及其他純利益的行為是有效行為。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實施壹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輕微法律行為(如9歲男童從小賣部購買1元雪糕),是有效的。

解釋1除上述兩種情況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解釋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幫助下完成法律行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的合同以外的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遺囑)。

(3)因欺詐而實施的民事行為。

(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二)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3)以欺詐手段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免除)為無效民事行為。

(4)受脅迫的民事行為。

(壹)以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二)以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3)以脅迫手段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免除)為無效民事行為。

⑸乘人之危實施的民事行為。

(1)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都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2)因有乘人之危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免除)為無效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說明惡意串通,無論是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無論是訂立合同還是其他民事行為,都是無效的。

(七)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九)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合同,以及其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單方民事行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待定。脅迫和欺詐(1)損害國家利益:無效。

(2)不損害國家利益:可撤銷無效: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無效,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無效,違法目的在法律形式上無效。重大誤解可以撤銷。顯失公平的可撤銷解釋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直接有效(P376)。

不及物動詞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與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別(P19)

(1)法律效力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在被撤銷前可以對抗除撤銷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

(2)無效民事行為當然無效,從壹開始就無效,絕對無效。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

①撤銷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應當由撤銷權人完成,人民法院不主動介入。

②無效民事行為在內容上明顯違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可以主動介入,宣布無效。

(3)不同的行為效應。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有行使權利的選擇權,當事人可以通過承認撤銷該行為或者消滅撤銷權。撤銷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僅請求變更民事行為的部分內容,未請求撤銷該行為的,可變更的可撤銷民事行為仍然有效。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壹旦被撤銷,即視為無效民事行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行為開始時,即開始時無效。

(2)無效民事行為絕對沒有法律效力,也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予以糾正。有關各方通過某些行動消除無效的原因,並使其有效。這不是對無效民事行為的糾正,而是舊民事行為的消滅和新民事行為的確立。

(4)不同的鍛煉時間

①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行使是有期限的。根據合同法規定,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應當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②無效民事行為中,沒有時效。

2.可以更改和撤銷的類型(P19)

(1)因重大誤解而產生的民事行為。

(2)民事行為顯失公平。

(三)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3.撤銷權(P20)

(1)撤銷權是指權利人以其單方意思變更或撤銷已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權利,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權利人的單方意思可以不經相對人同意而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2)在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並不是所有當事人都有撤銷權。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在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有權撤銷。當事人是否有權撤銷,應當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

(3)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屬於預定期間(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4.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成立時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行使變更權或者撤銷權的,該民事行為基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判決相應變更而部分有效,或者撤銷而無效。壹旦被撤銷,其行為效力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

七。有條件和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P20)

(1)附延遲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附生效和中止條件)

在遲延條件滿足之前,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其效力處於停止狀態。條件滿足後,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條件(附消滅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條件成就之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行為人已經開始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當條件滿足時,權利和義務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解釋1附加的條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事件或人類行為(必須是合法的),但必須是未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

解釋二附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尚未成立,但行為尚未生效,不算無效。

說明3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達成時,視為條件已經達成;當事人為條件的實現作出不當貢獻的,視為條件未實現。

2.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P21)

(壹)有遲延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期限屆滿才發生效力。

(2)有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到了約定的期限,該行為所確定的法律效力消滅。

說明所附條件可能是真的,也可能不是真的(結婚日期),但無論是不是確定的期限,所附期限必然會到來(死亡日期)。

  • 上一篇:法律顧問之路
  • 下一篇:法制宣傳活動的策劃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