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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法律的關系

實體法制度:主要規定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或權力責任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中國的實體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壹、中國的民事法律制度

(壹)民法的概念和原則: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與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我國於1986年頒布了《民法通則》,規定了民法的基本制度。

民法基本原則:是對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動具有普遍意義和約束作用的基本行為規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濫用權力。

(2)民事主體制度

1.民事主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所有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都是平等的。

3.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

《民法通則》規定: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公民。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靠自己的勞動收入生活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4.法人: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設立的法律要件:依法設立;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分為四類:企業法人、政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其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

(3)民事行為制度

民事行為:是指在民事活動領域中,基於民事主體的意誌,能夠產生壹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義就是真理;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自己(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表示自己的意誌或者接受自己的意誌的民事法律行為,該意誌對自己直接發生效力。

代理人可分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4)公民權利體系

1.民事權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特定權益。

民事權利包括權益:財產性權益,非財產性權益。

2.我國民法規定的民事權利: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人身權等。

(1)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客體的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

所有權是最典型、最完整的財產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土地使用權是不完全物權。

所有權包括四種功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

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控制著標的物的使用價值,即標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抵押、質押、留置屬於擔保物權,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

(2)債權:債權人請求特定行為與否的權利,本質上是壹種請求權。

債權包括:給付請求權、給付請求權、保護請求權。

(三)知識產權:是指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創造者或者工商商標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總稱。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

(4)繼承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5)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基於其人格或身份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客體是人格或身份的利益。它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於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權利。包括:配偶權、親權等。

(五)民事責任制度

民事責任: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我國《民法通則》以民事責任的原因為標準,將民事責任分為:違約民事責任和侵權民事責任。

1.違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違約造成的損失、違約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過錯。

2.侵權民事責任分為壹般侵權民事責任和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壹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其他條件相同。

3.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復等。

(六)民事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時效期間屆滿,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制度。包括:壹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壹般訴訟時效:壹般訴訟時效-兩年;短期訴訟時效-壹年

特殊訴訟時效:指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

(7)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承包合同、技術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15種。

合同的內容和條款: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合同的訂立: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依法就合同內容達成壹致的過程。

合同法關於訂立合同的規定:要約和承諾。

要約: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壹,內容具體明確,但表明已被要約人接受。

承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必須是同意要約的明確表示。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作出實質性改變,承諾應當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八)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法:是在智力成果或工商標誌的創造、使用、轉讓和保護過程中,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中國關於知識產權的立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特別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此外,《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其他相關國際條約。

1.著作權:指著作權人對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著作權法:是與著作權及相關權益的取得、形式和保護有關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著作權人包括: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著作權的內容: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租賃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設定權、修改權、翻譯權、匯編權及其他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以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形式創作的作品;具體為:文學作品、口頭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和雜技作品、美術、建築作品、電影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2.專利權:是指國家依法授予發明人、設計人或者其他所屬單位對其在壹定範圍內的發明創造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專利法:是調整因專利權的確認和使用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專利權人的權利:專有使用權、轉讓權、許可權-放棄權-標記權。

專利法的保護對象: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新設計的發明和使用)

3.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商標法:是調整商標註冊、使用、管理和保護過程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總和。

商標權人的權利:專用權、轉讓權、繼承權、使用許可權、續展權、請求保護權。

商標所有人的義務:依法繳納各種商標費用,保證註冊商標商品質量,依法使用註冊商標。

(9)商業法律制度

我國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公司、證券、票據、保險等法律制度。

二、中國的行政法律制度

(壹)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則

1.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能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規範和約束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和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規範和約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2.中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和行政法治原則;它分為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的存在和運用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並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行政行為應盡可能合理、適當、公正。

(二)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

1.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設立的,各有自己的憲法和相關組織法,享有和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組織和管理各項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

中國的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

2.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代表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位: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

領導級別:

非領導級別:

公務員資格條件:具有中國國籍,18周歲以上,擁護中國人民憲法,品行良好,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3)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力對抗行政相對人,並能產生壹定法律效力的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的行為。

行政法規:指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的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和頒布的有關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方面的各種法規。

行政規章:是指特定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規章制定程序發布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地方政府規章: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地方政府規章制定程序制定並發布的規章的總稱。

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重復的行政決定和命令。

2.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特定事項或特定個人作出決定,具體適用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獎勵、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合同等。

行政許可:即行政審批,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提出的申請,授權其從事特定活動,承認其資格,或者經合法審查確立其特定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行為。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強行處置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的行為。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規定,以強制手段無償取得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

行政獎勵:行政主體對嚴格遵守行政法規範並取得壹定成績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的行為。

行政處罰:即行政處分,是指特定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相對人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運用職權,依法處理具體民事糾紛的行為。

行政合同:即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為實現行政目的而達成的協議。

(4)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法律後果。

違法或不當行政是行政責任形成的前提和直接基礎。

行政違規或不當情況:

行政責任追究必須遵循的原則:責任法定原則、責任與違法程度相壹致原則、補救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等。

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主要有: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權益、撤銷違法行政行為、糾正不當行政行為、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賠償。

(五)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

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1996通過的《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體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第三,中國的經濟和法律制度

(壹)經濟法的概念和原則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監管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為促進經濟增長、社會發展、協調經濟運行,在組織、管理、監督和規範市場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經經濟法確認的,具有權利和義務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原則:是經濟法調整特定社會關系時,在特定範圍內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

中國經濟法的原則包括國家適度幹預原則、效率與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

(2)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權益;

(1)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二)了解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

(4)公平貿易權;

(五)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⑥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⑦獲得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權利;

(8)尊重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

⑨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權利。

(3)稅收法律制度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獲得財政收入,憑借國家權力向納稅人收取貨幣或實物的壹種形式。

稅法: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稅收法律關系:由稅收法律規範調整的征稅人與納稅人之間的壹種具有權利和義務的社會關系。

稅法的構成要素:納稅主體、納稅主體、納稅客體,即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免稅、違法處理等。

稅法包括:稅收征繳實體法,稅收征繳程序法。

稅收實體法:

①商品稅法: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②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③財產稅法,如資源稅、財產稅、土地使用稅等。

稅收征繳程序法:稅收管理制度、稅收征收制度、稅務稽查制度、稅務代理制度等。

四。中國的刑事法律制度

(壹)刑法的概念和原則

1.刑法的定義:

它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按照自己的意誌,以國家的名義頒布的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簡而言之: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

狹義刑法:只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壹般原則和具體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範的刑法典。

廣義刑法:指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非刑事規範性文件中的刑事規範。

2.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罪刑相當、法律適用平等。

(二)犯罪1。犯罪定義: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2.犯罪構成:是指根據刑法規定,特定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壹切主客觀要件的總和。

包括四個組件:

犯罪主體: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社會後果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

——犯罪客體:指受我國刑法保護的、受到犯罪行為危害的社會關系。

——犯罪客觀方面:指刑法規定的客觀上要求構成犯罪的各種要件的總稱,(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等。)

3.排除犯罪原因: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壹定的損害結果,看似符合犯罪的客觀要求,但實際上對犯罪沒有社會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構成,依法不構成犯罪原因。

自衛:

緊急避險:

4.故意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由於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了不同階段的各種犯罪狀態,即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主犯、從犯、脅迫共犯、教唆犯、犯罪集團

(3)刑罰制度

1.刑罰:刑法規定的,國家司法機關用來限制或剝奪犯罪分子某些權益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手段。

2.刑罰制度: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對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是指為補充主刑而適用的刑罰方法,可以作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使用。主要是: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境外)

3.量刑: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刑法規定,確定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和數罪並罰,決定判處的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司法活動。

具體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數罪並罰、緩刑等。

(4)犯罪類型

我國刑法規定的10罪;

1.危害國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

4.侵犯公民生命權和民主權利罪:

5.侵犯財產罪:

6.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

7.危害國防利益罪:

8.貪汙賄賂罪:

9.瀆職罪:

10.軍人違反職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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