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輕傷和輕微傷都源於人身權利受到侵害。雖然只有壹字之差,但由於傷害程度不同,它們在後果和性質上成為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輕傷對受害人的傷害程度和後果比輕微傷更重。輕傷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調整,輕微傷主要由民法和民事訴訟法調整。
2.因為規範兩者的法律不同,輕傷只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解決輕傷的範圍復雜,允許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同時要求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3、輕傷必須經法醫部門鑒定,輕微傷不必經法醫部門鑒定,憑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即可鑒定。有時候法醫鑒定說輕傷有偏差或者輕傷有偏差。其實輕傷本質上是輕傷,輕微傷本質上是輕微傷。雖然對這兩個字有了更多的強調,但其性質並沒有根本改變,量刑時可以適當考慮對輕傷的強調。
二。解決輕傷和輕傷的程序和規則:
1.輕傷是壹種民事侵權行為。當事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民事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輕傷發生後,當事人也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可以給予過錯方治安管理處罰。
2.輕傷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提出申訴。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的,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出具委托鑒定手續,並到法醫門診進行鑒定。根據六部委發布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故意傷害(輕微傷)受害人向公安機關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公安機關已經立案、調查取證的案件,公訴機關應當提起公訴。
非公安機關立案的受害人有兩個渠道:1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立案。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法院可以向公安機關調取案卷。檢察機關支持公訴的輕傷案件,被害人本人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賠償項目與輕微傷相同。
3.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對被告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調解可以適用於附帶民事部分以及輕傷。調解不成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案件壹並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過度拖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審判結束後,由同壹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4.對未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輕傷案件,被害人應當及時向無關證人取得書面證據,必要時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受害人應保留受傷後的物證(包括照片、診斷證明、住院單據、旅遊車票等。)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自訴時使用。並向相關司法部門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傷情進行鑒定,即取得《輕傷法醫鑒定書》。
三、傷害案件訴訟前後應註意的幾個問題:
1,取證難。有些傷害案件幾乎找不到證人或者證人不願意作證,所以壹旦訴訟很難勝訴,這種情況下,無法取得受害人的直接證據。壹定要盡力收集輔助證據,盡可能多地指控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會收集證據;
2.有些傷害案件可能直接涉及惡勢力。他們經常被雨傘保護著。同時,他們對受害者進行報復和恐嚇。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壹定要敢於站出來,坦然面對這些人的醜惡嘴臉,相信法律,及時向相關政法部門反映情況,並予以曝光。黑惡勢力是我們國家當前打擊的重點,很有可能因為受害者的揭發、檢舉、控告而盡快陷入其中。
3.傷害案件發生後,雙方應盡最大努力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有些傷害案件,雙方沒有隔閡,很多是鄰居,只是當事人壹時沖動造成的,醒後會後悔。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應該盡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傷害案件案例很多,因為雙方矛盾無法解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劇。
4.實踐中,傷害案件發生後,如果雙方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失,法院壹般會作為混合過錯處理,很少會考慮是先動手的壹方正當防衛。對於輕傷,壹方提起訴訟後,另壹方可以直接提起反訴。對於輕傷案件,只有雙方都是輕傷才可以提起反訴,反訴的對象是本次訴訟的自訴人。當事人提起的輕傷害案件可以向法院申請撤訴,公訴機關提起的輕傷害案件不允許撤訴。
5、區分輕傷和重傷。兩者的區別在於傷害的程度和後果不同。經法醫鑒定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重傷案件,只有檢察機關支持公訴作為法定程序,但被害人本人也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6.對於輕傷、輕微傷,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對證人進行調查取證、參與調解、出庭辯護、提供法律咨詢等服務。妳可以問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