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證書持有人,表示取得初評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具有報考法律職業(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的資格,由司法部統壹制作頒發。
2、符合相關條件,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國家對證書的申領、領取、補領、補發都有明確的規定。同時,擁有該證書也是從事其他行業法律事務和法律專業工作的有效資格證書。比如擔任企事業單位、法律事務部門的法律顧問,報考基層法律工作者等其他法律專業技術崗位。
法律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1.壹般報名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學校法學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門知識的;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判處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或者被判處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學生報名: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即大三學生可以參加司法考試。
3.港澳臺學生報名:持香港、澳門、臺灣省或國外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者,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六十六條
國家對新任法官實行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十七條國家對新任檢察官實行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五條* * *報考公務員,除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國家對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復議、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和法律顧問工作的公務員實行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4)品行良好。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和律師資格證書,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八條擔任公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齡二十五周歲至六十五周歲;
(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五)在公證處實習兩年以上或者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並在公證處實習壹年以上,並經考核合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三條* * *仲裁委員會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擔任法官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並具有高級職稱;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不同專業建立仲裁員名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交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壹)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的人員進行審查。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