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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動物防疫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動物防疫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水產養殖業的發展,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飼養、經營的動物和生產、經營的動物產品的防疫活動,以及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人工飼養並合法捕獲的各種動物。包括畜禽、野生動物、水生動物、觀賞動物、表演動物、實驗動物和伴侶動物。

本條例所稱動物產品,是指未經烹調加工的動物皮、原毛、原毛、精液、胚胎和蛋、肉、脂肪、器官、血、頭、奶、蹄、骨、角。第四條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動物防疫工作。

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衛生、工商、公安、交通、水產、園林、藥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提高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動物防疫和執法監督、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舉報違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第六條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動物疫病管理的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動物疫病預防規劃和計劃以及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控制和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儲備適量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和相關物資,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支付。第八條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民健康的動物疫病,應當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免疫所需疫苗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專門渠道供應。第九條列入國家和本市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名錄的動物,必須實施強制免疫。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誌。

動物所有者應當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強制免疫或者免疫不合格的動物進行免疫。第十條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疫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動物防疫制度、措施和方法,做好動物疫病的免疫、凈化、消毒和驅蟲工作,接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防疫質量的監測。第十壹條飼養種畜、乳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種畜、乳畜符合國家規定的健康標準,建立動物健康檔案,取得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種畜、乳畜健康證明。

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種畜、乳畜不得用於種畜、乳畜。第十二條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船、飛機和其他裝載工具,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裝載前和卸載後進行清洗和消毒。清除出的糞便、墊料、汙染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運輸、出售或者丟棄染疫、病死或者運輸途中死因不明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糞便、墊料和汙染物不得沿途卸載或者丟棄,必須在指定地點或者到達的車站、港口、機場卸載,進行無害化處理。

在疫區的車站、港口、機場,運輸動物的車、船、飛機不得裝載飼料、飲用水和其他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物品。第十三條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疫病診斷和治療的單位和個人,保藏和使用動物源性病原微生物的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

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生物制品生產和動物疫病科學研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防疫制度,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使用後的動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對相關物品和場所進行消毒。第十四條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進行監測,掌握疫情動態,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疫病,應當及時向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動物防疫組織報告,不得隱瞞、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病。第十五條發生動物疫情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到達現場,收集病料,進行定性診斷,調查疫源,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需要對疫點、疫區采取封鎖措施的,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決定發布封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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