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新聞采編,需要有身份證明。2005年3月1日,《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二條生效:全國新聞單位應當使用統壹的新聞記者證,證件名稱為“新聞記者證”。被認證的條件是什麽?《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2)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新聞采編資格;(三)新聞機構編制內從事新聞采編工作的人員,或者已正式受聘於新聞機構並從事新聞采編工作1年以上的編外人員。第十三條還規定,新聞采編人員從事采訪活動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在新聞采訪時應當主動向采訪對象出示。從事新聞報道的記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記者證”可以表述為:是我國新聞單位新聞采編人員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統壹印制發放。這意味著,《記者證》是從事新聞工作的合法憑證。此外,《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以及“新聞記者證”的確認,也是新聞專業主義的壹種體現。可見,新聞出版總署統壹發放記者證,相當於賦予了持證記者相應的權利——“新聞采訪權”。從這個角度來說,無論是三年前因無“證”赴沈陽采訪而被拘留的央視記者,還是今年年初遇害的蘭,雖然對各自的遭遇深表同情,但仍有幾分辛酸。
新聞采訪權在學術界有三種主流含義:“信息收集論”、“獨立調查研究論”和“知情權與表達自由論”。學者解認為:“上述三種觀點中的後兩種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在邏輯上都有其不可忽視的缺點和疏漏。“獨立調查研究”理論雖然指出記者可以有壹定的自由自行調查壹個事件,但完全是站在“新聞黨性”原則的立場上表述的。“知情權和表達自由”的理論可以與西方先進的權利保護思想相結合,用系統論理解采訪、編輯、報道之間的內在關系,是壹個非常有益的思路。但筆者認為,采訪權本身有其概念範疇,這就容易導致這壹範疇的任意擴大。基於此,筆者認為應當采用‘信息收集’理論作為對采訪權內涵的恰當解釋。”因此,我們不妨這樣理解新聞采訪權的含義:新聞采訪權是指新聞記者收集新聞素材、獲取新聞信息的權利。
新聞采訪權是持證記者的專利嗎?
新聞采訪權是持證記者的專利嗎?如果對這個問題給出肯定的回答,那麽上述兩個事件的結果就有了壹定的必然性。但這樣壹來,無異於剝奪了記者、實習生、特派記者采訪新聞的權利。
到目前為止,唯壹可以查閱的明文規定是《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 "
被新聞單位正式聘用從事新聞采編工作且連續聘用1年以上的編外人員,可以申請辦理記者證。第十二條:“新聞單位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者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特約記者,以及專職或者兼職為新聞單位采編新聞稿件的其他人員,不得核發新聞記者證。”
根據這些規定,那些從事新聞采編工作不滿壹年,或者工作滿壹年,但尚未取得資格的記者,是否有采訪新聞的權利?
事實上,即使是中央級媒體,其聘用的所有編輯也未必都有記者證。作為壹種補救措施,新聞單位大多使用自己單位印制的工作證或采訪證。如果藍從小隨身攜帶的《新聞工作證》上蓋有記者站的鋼印,就可以證明他的身份。
新聞媒體每年都要接受新聞專業或其他專業的學生實習,媒體不可能為實習生辦理統壹的記者證,只能辦理標有“實習記者”的證件,以方便其新聞采訪活動。此外,根據采訪需要,很多媒體還不定期臨時聘請特約記者。如果被采訪單位以聘用沒有記者證的記者(實習生、特派記者)為由拒絕采訪甚至使用暴力,新聞單位該如何應對?
在新聞實踐中,無論是新聞單位的正式員工,還是實習生、特約記者,都承擔著新聞賦予他們的職責。對於他們來說,記者證或者新聞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介紹信意味著什麽?中國人民大學馬少驊副教授給出的答案是:“前者表達的是國家承認的職業資格;後者表達了新聞機構對此的責任,新聞機構對他們的信任,從而為他們爭取采訪對象的信任。”按照現行的新聞制度,新聞機構不能為“聘用記者”、“特約記者”、“實習記者”辦理官方記者證,但只要有相關證件或新聞機構出具的證明,也應該有采訪新聞的權利。當然,這種“采訪權”往往是暫時的,短期內有效。它是新聞機構采訪權的延伸,新聞機構相應承擔這些非正式記者采訪活動帶來的法律後果。
新聞媒體負有向公眾傳遞信息,讓公眾了解真相的特殊責任。從憲法規定的公民言論自由權延伸而來的新聞自由,實際上是肯定了記者正常采訪的權利。這裏的“記者”應該是壹個廣義的概念,既包括持有“記者證”的記者,也包括受聘、特聘和實習生。可見,新聞采訪權並不是持證記者的專利。在上述兩起事件中,沒有“記者證”就沒有新聞采訪權的說法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當然,新聞采訪權是記者開展工作的首要權利。就藍長大被打死事件而言,假設藍長大不是記者,而是普通公民,不存在敲詐勒索的嫌疑,可以去那個煤礦采訪嗎?
普通公民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了解某壹事件或問題的權利,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知情權”,離不開知情訴求者的主動了解和調查。從這個意義上說,這種知情權也可以說是壹種采訪權。近年來,許多市民用相機記錄了許多街頭現場新聞,並提供給新聞機構;個人利用博客在網絡上收集和傳播信息,也是壹種采訪權。但毫無疑問,這種了解、調查、現場拍攝,與專業的“新聞采訪權”是不同的。
如果藍從小就是壹個普通市民,當然可以去那個煤礦了解情況,但實際效果很難和記者的采訪相比。這就是社會需要專業記者來承擔這項工作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