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綴。壹般寫“民事起訴狀”或“民事起訴狀”。
2.列出訴訟當事人。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訴訟主體。有第三人的,應當列明第三人。
訴訟標的為自然人的,應當按照“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的順序寫明。其中,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實在不清楚可以寫個大概年齡)、住址、聯系方式為必填項。
被訴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住所)和聯系方式,最好附上營業執照復印件。
3.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應由序列號分開,每壹項都應符合“請求法律命令XXXXX”以…的格式寫作。
此外,壹些法院現在要求訴狀還應具體說明訴因。但訴因不是必要部分。
4.事實和理由。即先陳述事實(如被侵權),再說明要求賠償的理由(實體法的規定)和提起訴訟的理由(程序法的規定)。
在實踐中,為簡便起見,壹些簡單的案件可以寫成“依法承擔責任”、“依法向妳院提起訴訟”,而不必詳細說明理由。
5、文末。文章最後要寫清楚遞交起訴狀的法院、質權人(原告)和起訴時間。提交給人民法院的起訴狀中至少有壹份必須是持有人簽名(蓋章、按手印)的原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狀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原(被訴)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原告的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法院名稱,起訴年、月、日,檢察官簽名或蓋章。
相關法律知識:
法律條件
1,必須有符合條件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依法允許申訴。
3.符合法定上訴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從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天起計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間從他們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二審刑事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範圍的限制。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民事案件,二審法院對當事人上述請求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未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壹審判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侵害了公眾或者他人的利益。
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提出上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分三種,即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種自訴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偵查,即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立案偵查,或者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起訴。
誰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提出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人員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準確無誤,準確及時地打擊犯罪,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誰有權上訴?根據法律: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根據法律規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有權上訴的人包括被告、自訴人及其法律代表。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和兄弟姐妹。
上訴期間從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天起計算。在上訴期間,上訴具有法律效力。意味著案件要經過二審程序。超過這個期限,上訴抗訴就沒有法律效力,壹審判決、裁定生效。但是,也有特殊情況。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上訴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裁定駁回申請。
根據規定,上訴人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也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請求上訴,口頭表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筆錄,存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