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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拍賣輔助機構費用

為進壹步規範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促進網絡司法拍賣依法有序健康發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職責網上司法拍賣輔助機構承擔的網上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範圍如下:

(壹)協助法官或者被執行人調查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租賃和實際占有、實物狀況、質量瑕疵、交易稅費等情況。負責拍賣財產的記錄、資料收集、歸檔等事務性工作;

(二)制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照片或者錄像;

(三)起草《拍賣公告》等文件材料,提交執行法官審核;

(四)公開拍賣財產信息,根據拍賣財產的特點向潛在競買人推介拍賣信息;

(五)接受咨詢(電話、現場咨詢等。),宣傳網絡司法拍賣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引導競買人參與拍賣,領樣;

(六)協助法官或者被執行人清理現場、搬運和破鎖;

(七)拍賣財產的倉儲、保管和運輸;

(八)其他應當由法院完成的任務。

確定拍賣底價、定金數額、稅負、通知當事人和優先購買權人、作出拍賣裁定、辦理財產交付、制定分配方案等應當由法官履行的職責,不得委托拍賣輔助機構辦理。

第二條輔助機構名單各中級人民法院可根據轄區案件數量建立網上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單。壹般機構不少於3家,成都不少於8家。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建立適用於全省法院的網上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錄庫,由中級人民法院名錄庫輔助機構組成。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在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輔助機構名錄中選擇輔助機構,不得單獨建立輔助機構名錄。

第三條機構入庫程序網上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單庫管理采取網上司法拍賣輔助機構自願申請、集中評審、動態管理的模式。中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公告、資格初審、從業人員能力測試、綜合評價等程序,公平、公開、公正、擇優選擇網上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從業人員資格初審和能力測試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綜合考評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牽頭,會同審計管理處、技術處、紀檢監察處和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局代表組成綜合考評委員會。各中級人民法院選定的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將統壹向社會公開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單。

第四條壹般輔助機構的存放要求申請納入名錄庫的網上司法拍賣輔助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收註冊資本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公證機構除外。

(二)在本地業務中具有與網上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設施;

(三)具有法律、估價、攝影、視頻剪輯、VR拍攝與制作等領域的專業人員和固定工作人員。適合業務發展的;

(四)有客戶服務中心,可提供24小時免費咨詢服務;

(五)具有服務監管軟件平臺,能夠完整保存現場檢查、電話(網絡)咨詢、引導看樣、批次交付等信息資料。,並可全程留存存檔,可與淘寶、JD.COM等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後臺數據同步,後臺數據可由人民法院實時監管;

(六)人民法院承擔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配偶擔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或者股東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不得承擔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同壹自然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壹自然人、法人作為控股股東的兩個以上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不得列入同壹名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中各網拍平臺所屬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不得承擔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

第六條機構應當按照“壹次委托壹個案件”的原則選擇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從名單中選擇網上司法拍賣輔助機構。被申請執行人逾期未選擇或者多個被執行人選擇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四川法院委托專業機構電子信息平臺,從本地區網上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單中隨機選擇壹家輔助機構。申請人或者被執行人請求在全省名單數據庫中選擇輔助機構的,執行法院應當準許。

第七條委托異地省級法院建立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遠程協作機制。拍賣標的在執行法院管轄範圍以外的,執行法院可以從標的所在的名單庫中隨機選擇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委托其通過四川法院委托專業機構電子信息平臺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委托程序人民法院委托網上司法拍賣輔助機構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應當通知相關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明確約定輔助工作的範圍、工作要求、收費原則和標準等。,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協議開展工作。

第九條文件制作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應當自執行法院決定采取拍賣方式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執行法院提交拍賣公告所需的文字說明、照片、視頻等材料。壹般情況下,符合拍攝要求的題材照片不少於10張,視頻不少於2分鐘。

第十條拍賣推廣網司法拍賣輔助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拍賣財產信息,在財產所在地張貼拍賣公告,向當事人和優先購買人推送拍賣財產信息及參與拍賣的方式,在微信公眾號(微博、網站)等媒體發布拍賣財產信息。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接受電話咨詢時,應當記錄咨詢過程,登記意向競買人信息,詳細介紹已知標的物的基本情況。至少組織壹次集中現場看樣,並在集中看樣前通知已登記的潛在投標人到現場看樣。

第十壹條收費標準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為執行法院提供本辦法第壹條第(壹)、(二)、(三)、(四)、(五)項服務的,輔助機構服務費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壹)輔助機構拍賣不動產服務費不超過成交價的8‰,全省根據拍賣不動產所在地實行三區階梯收費,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每兩年發布或調整服務費標準(見附件1);

(二)動產交易價格低於5萬元的,輔助機構服務費在50元至1萬元之間確定,超過5萬元的部分不超過8‰;

(三)其他財產參照動產確定輔助機構服務費。

單個房地產的輔助機構服務費不超過1萬元。單筆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的輔助機構服務費不得超過5000元。輔助機構單個案件支付的服務費不得超過2萬元。財產拍賣需要委托倉儲、保管、運輸等輔助服務的,執行法院可以委托輔助機構名錄以外的其他社會專業機構或者組織提供專業服務,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者行業對收費有規定的,按照規定收取;沒有規定的,按照市場價收取。

第十二條輔助機構服務費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法院自拍賣交易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從拍賣成交價中支付。網上司法拍賣或者變賣未完成,申請執行人接受實物支付或者第三方以拍賣價格購買,或者申請執行人申請撤回網上司法拍賣的,申請執行人應當參照當地誤工費、差旅費報銷標準向網上司法拍賣輔助機構支付必要的實際費用。網絡司法拍賣或變賣未完成,申請執行人不接受實物抵債的,不收取輔助工作服務費。網絡司法拍賣交易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不收取輔助服務費。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由執行法院自行辦理的,不得收取輔助工作服務費。

第十三條競買人網上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可以為競買人提供納稅、代理貸款、過戶等中介服務。中介服務費用由競買人與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協商確定,服務合同報執行法院備案。網絡服務機構不得強迫或者誘導投標人購買和納稅、辦理貸款和變相轉讓服務。

第十四條服務終止,拍賣標的備案,財產交付完畢,出具《協助執行財產權屬轉移通知書》後,委托輔助服務合同終止。輔助機構應當對輔助服務全過程資料進行保管和歸檔,並制作網拍輔助服務工作報告,提交執行法院。

第十五條過程監督執行法院和執行法院上級法院有權對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業務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可以查看現場、約談高管人員、調取咨詢音視頻資料、查閱網上咨詢記錄、查閱內部管理制度及相關文件。執行法院有權立即要求第三方服務機構說明情況,調取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發現舉報的違法行為屬實的,執行法院有權直接解除與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委托合同,執行法院可以決定或者報請上級法院撤除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並在人民法院官網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動態監督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違法舉報電話或網上舉報渠道,每年對網上司法拍賣輔助機構的服務質量、態度、作風等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對於綜合評價較差的輔助機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在壹定期限內不再委托案件,或者去除輔助機構名單。

第十七條機構退出網上司法拍賣輔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立名單庫的法院應當將其從名單庫中刪除,並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不符合倉儲資質和條件的;

(二)通過不正當手段進入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單數據庫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執行法院委托的;

(四)將委托工作轉包或者分包的;

(五)提供的輔助工作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整改的;

(六)以捏造或者捏造的方式誇大或者縮小拍賣財產的瑕疵,妨礙競買人公平競價的;

(七)不充分披露被拍賣財產的信息,誘導有利害關系的競買人購買調查服務;

(八)為與拍賣財產相關的競買人提供網上司法拍賣協助;

(九)就委托協議範圍內的工作向投標人收取費用;

(十)強迫或者變相誘導投標人購買和繳納稅費、貸款、過戶等中介服務;

(十壹)不服從人民法院監督管理的;

(十二)違反保密規定,泄露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秘密的;

(十三)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的股東、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競買或者委托他人競買與其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相關的拍賣財物的;

(十四)網絡司法拍賣輔助人員在接受委托過程中,收受當事人、意向競買人的財物或者請客;

(十五)其他應當從名單中剔除的情形。

第十八條從網上司法拍賣輔助機構中除名的,三年內不得再次列入我省人民法院建立的名單庫。被摘牌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控股股東單獨設立或者被原摘牌機構更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三年內不得列入我省人民法院建立的名單庫。

第十九條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提供的檢驗材料如有錯誤,包括文字材料、視頻、照片等。,給執行法院、競買人、買受人或者其他主體造成相關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接受咨詢,引導競買人在看樣過程中提供虛假、重大遺漏或者過期信息。執行法院有權要求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委托合同;給執行法院或者競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0-2021四川三級法院委托房產拍賣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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