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由國土部門會同計劃、建設、規劃、房管等部門編制,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市政府批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擬出讓的土地、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設計要求等條件,由國土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管部門擬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後實施。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國土部門會同開發區管理機構實施。
規劃部門應當提前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則,提出擬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協議等方式進行。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應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特殊情況下,經市政府批準,也可以協議出讓,但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
符合本辦法第五章規定條件的土地項目,也可以協議出讓。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批準權限與土地征用的批準權限相同。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由國土部門和受讓人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期限。第十條需要出讓的地塊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統壹整治。第十壹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前,意向受讓方必須提供有效的資信證明文件;從事商品房開發的,還必須持有相應的營業執照。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統壹計算出讓底價。出讓底價由出讓方指定的地價評估機構根據市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參考標定地價(公開地價),結合市場供求情況計算確定。
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中標人的投標價格為轉讓費;拍賣成交的,最高競價為轉讓費;同意出讓的,土地部門應當在出讓底價的基礎上與受讓人協商。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出讓合同由市、縣(市)國土部門代表政府與受讓人簽訂。受讓人委托他人簽訂出讓合同的,應當向國土部門提交授權委托書。外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擬出讓土地的位置、範圍、面積和宗地號;
(三)轉讓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土地用途、建設規模、投資和建設期限、建設開發程度;
(五)出讓期限屆滿後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處理措施;
(六)轉讓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和時間;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方式;
(八)合同生效的條件和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五條受讓人應在簽訂出讓合同當日向土地部門交納不低於出讓金總額10%的定金。
招標、拍賣轉讓的競買人、競買人應按規定交納保證金。
受讓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全部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押金和保證金可以用來沖抵轉讓費。未中標者或未中標者交納的保證金,應自中標或拍賣之日起5日內退還。第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壹經簽訂,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受讓人逾期不支付出讓金或者出讓人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的,對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出讓合同的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受讓人需要變更出讓合同的約定和城市規劃要求的,應當征得出讓人同意,並按管理權限報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批準,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或者訂立補充合同,調整出讓金。第十七條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持出讓合同到規劃部門和計劃部門分別辦理項目立項(備案)和建設用地規劃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