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註意的事項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者再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買賣、交換和贈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就是其中之壹。出讓過程中,出讓方和轉讓方應註意相關事項,如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
壹、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二、國有土地所有權調查和信用能力調查。
1.簽訂轉讓合同前,應當核實轉讓方作為受讓方的資格。出讓方必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置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證明。
2.轉讓方還應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情況,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是否有重大債務糾紛,避免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果。
位置
三、轉讓價格評估事項
出讓前,應當對土地出讓價格進行評估。因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必須經過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並經國土部門確認。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擔保
1.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是受讓人必須關註的焦點。簽訂轉讓合同前,壹定要去國土部門和房產部門調查核實是否有抵押和司法限制。
2.鑒於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糾紛難以調查,受讓方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提供相互擔保。
動詞 (verb的縮寫)相關稅費
簽訂轉讓合同時,雙方應就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準和金額進行協商,明確稅費負擔。根據相關規定,稅費的計算依據壹般是土地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格的,應當以土地評估價格為計算依據。
不及物動詞土地利用及相關土地利用狀況的變化
1.國有土地轉讓往往涉及土地用途的改變,尤其是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是否可以變更,變更程序和費用負擔應在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
2.出讓前的土地多為工業用地、辦公用地等。出讓後多為商業或住宅開發用地。不僅要規劃部門改變土地用途,繳納土地出讓金,還要繳納相關配套費用。有的雖然不改變土地用途,但需要改變出讓合同中明確的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土地使用條件。
七、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轉移。
1.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人或所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沒有約定的,推定為包含。國有租賃土地未達到規定的開發水平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建築物不得轉讓。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轉移,應按規定進行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分割、轉讓,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並按照規定辦理轉移登記。
八、所有權變更程序及轉讓價款的支付。
因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簽訂合同,經國土部門審批,完成相關手續,登記發證,有時還涉及抵押註銷等手續,所以轉讓費要分期繳納。即按照轉賬程序設定支付期限和金額,體現相互制約和監督以降低雙方交易風險。
九、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後的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後,不可轉讓。可通過與抵押權人協商、以其他擔保方式替代或以轉讓費支付貸款取消抵押等方式實現轉讓目的。
上述相關事項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經常出現的壹些問題。土地流轉的當事人更應該關註細節,這不僅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也有利於控制法律風險,避免違法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