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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由原則限制的理論基礎及表現

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資本主義發展到現代,人類經濟生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原有的完全競爭的自由市場不復存在。隨著壟斷的出現,工人與雇主、大企業與消費者、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不平等地位日益明顯,他們之間的矛盾開始激化;反映到民法領域,傳統民法所倡導的契約自由原則受到質疑。現代合同法對契約正義的追求成為限制契約自由的利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誠信原則的確立。契約自由原則以個人為基礎,誠實信用原則以社會為基礎。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自覺按照市場體系中對待的互惠原則行事。(3)誠實信用原則是立法者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保持雙方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意誌。(4)我國新《合同法》第六條明確確立了這壹原則,新《合同法》將這壹原則貫徹於整個合同法之中,使之非常豐富,而不是壹句空洞的口號。這主要體現在:壹是合同成立之前,約定了合同義務。按照傳統民法,合同成立後,雙方才承擔相互的權利義務。現代合同法規定,在合同成立之前,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了“合理的信賴利益”,由此衍生出了相應的配合、通知、註意、保護、保密等附隨義務。這種附隨義務在合同訂立階段稱為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的壹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新合同法第43條將保密義務規定為典型的先合同義務,而第42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二是規定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附隨義務。新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同時還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三是規定合同解除後的後合同義務。傳統民法認為,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基於誠信原則的現代民法創設了後契約義務,以便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比如新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配合、保密義務。”誠實信用原則有效地彌補了契約自由對契約正義的偏離。因此,誠信原則被視為“帝王條款”,並得到遵守。(2)強制訂立某些類型的合同限制和剝奪了合同的某些當事人決定是否訂立合同和選擇另壹方當事人的自由。如果他們拒絕訂立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合同法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定購任務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簽訂合同。(三)確立合同無效條款與《民法通則》相比,新《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認定更為嚴格,認定合同無效並不容易,這也是司法從業人員在處理合同糾紛時所采用的* * *知識。但是新合同法還是規定了壹些強制性規範,禁止當事人違反這些規範或者規定,當事人違反強制性規範的合同條款無效。這在很多法律中都有規定,比如《擔保法》規定定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20%。《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四)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4)對某些類型合同的訂立進行審查,適用新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從其規定。這說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生效前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生效必須先辦理相應的批準、登記手續。契約自由原則雖然受到諸多限制,但出於維護家庭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需要,並未動搖契約自願原則的地位。契約自由原則仍然是合同法中極其重要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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