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的單位和個人,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提出保證安全的建議,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事故責任的追究按照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事故調查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獨立調查原則。事故調查應當獨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和阻礙調查。
(2)客觀調查原則。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不得帶有主觀性。
(3)深入調查的原則。事故調查要找出事故發生和發展過程中的直接原因和其他原因,深入分析造成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飛機設計、制造、運行、維修和人員培訓,以及政府行政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的缺陷及其執行情況。
(4)全面考察原則。事故調查不僅要查明和研究與事故有關的原因和因素,還要查明和研究與事故無關,但在事故中暴露出來或調查中發現的,在其他情況下可能對飛行安全構成威脅的所有其他問題。第五條事故等級按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GB14648-93-93)確定。第二章事故調查的組織第六條事故調查的組織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1)民航局調查的事故包括:
1.國務院授權民航總局調查的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2.外國民用航空器在中國境內發生事故,但國務院授權的其他部門或者國務院組織調查的除外;
3.運輸飛行中的重大飛行事故;
(二)由地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轄區內的下列事故:
1.通用航空重大飛行事故和壹般飛行事故;
2.運輸飛行中的壹般飛行事故;
3.民航局授權地區管理機構調查的其他事故。
地區管理機構組織的事故調查,民航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第七條在民航總局組織的事故調查中,事故發生地的地區管理機構和事故發生單位的地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民航總局的要求派人參加調查。
地區管理機構組織的事故調查,應當有事故發生地的地區管理機構參加。民航局可以根據需要派遣事故調查員或技術人員給予協助。第八條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事故調查設備,保證事故調查的順利進行。事故調查設備應包括專用車輛、通訊設備、照相設備、記錄設備、專用設備、勘測設備、繪圖設備、便攜式計算機、防護設備和其他必要的設備。第九條涉外事故調查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壹)在中國境內註冊經營或者由中國設計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國外某個國家或者地區發生飛行事故,中國民用航空局將派出國家授權的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在事故發生國家或者地區參加事故調查。為協助代表,中國民航局可任命若幹顧問。
(二)在中國境內登記運營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發生飛行事故,但事故地點不在某個國家或者地區的,由中國民用航空局組織事故調查,也可以將事故調查的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其他國家調查。
(三)經民航總局批準,外國民用航空器的登記國、運營國、設計國和制造國可以派代表和顧問參加中國組織的事故調查。
(四)外國設計、制造、在中國註冊和運營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國發生飛行事故,經民航總局批準,該航空器的設計國和制造國可以派代表和顧問參加中國組織的事故調查。第十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任命壹名事故調查組組長。重大及以上飛行事故事故調查組組長為首席事故調查員。壹般飛行事故事故調查組組長由首席事故調查員或事故調查員擔任。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對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事故調查工作做出獨立決定。
(2)事故調查組組長可根據調查需要,設立若幹專業調查組,負責飛行、航空醫學、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適航與維修、故障分析、飛行記錄器解碼分析、公安、交通、機場等方面的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組長應指定壹名首席事故調查員或事故調查員擔任專業調查組組長,負責本小組的調查工作。專業調查組組長接受事故調查組組長的領導。
(3)事故調查組由委托或聘請的事故調查人員和臨時聘請的專家組成。事故調查的參與人員應當受事故調查組組長和專業調查組組長的領導,其調查工作只對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
(四)與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事故調查;在事故調查的任何階段,記者、律師和保險公司的雇員都不得參加工作或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