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標簽;
(2)證據的名稱;
(3)頁數;
(四)證據來源;
(5)證明的對象。
建議委托律師起草。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國家機關和有起訴權的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理,以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依法進行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
二、民事訴訟的六種送達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有六種送達方式。
(1)直接交付
直接送達,也稱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簽收的方式。直接交貨是最基本的交貨方式。也就是說,凡是可以直接送達的,都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訴訟的拖延,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壹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公民直接簽收。公民不在的時候,可以由與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簽字。但在離婚案件中,如果本人不在,家裏也沒有其他成年家庭成員,只有對方,則不宜采用對方簽字的方式,因為雙方都有利益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簽收的法人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應當交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員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交給他簽名;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簽收。
但是,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本人,不得由他人代收。因為調解書壹旦被接受,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接受的,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絕送達訴訟文書時,受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置於受送達人住所,具有送達的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不服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根據《意見》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其他見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但是,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3)委托服務
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和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為受委托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為受委托法院。委托送達的,應當出具委托書,並附相關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收件人在回執上簽字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4)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送交受送達人。實踐表明,法院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所離法院較遠,難以直接送達時的壹種送達方式。根據《意見》第八十五條規定,郵寄送達的,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的,或者送達回執未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轉發和服務。
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工作單位領取,再轉交受送達人的方式。轉發服務有三種情況: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轉交;
2.被執行人被收監的,應當移交其所屬監獄和勞動改造單位;
3.受送達人正在勞動教養的,應當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六)公告的送達
三、民事訴訟中常見的虛假證據
(1)證人證言不實
在民事訴訟中,由於種種原因,經常會出現虛假的證人證言。有時,由於證人人數眾多,又經常因各種原因不出庭,人民法院只能到當地逐壹核實,有時還要來回幾次才能找到每壹個證人,工作量巨大,嚴重影響辦案效率。
(二)公章造假問題
這主要體現在利用印章漏洞篡改證明內容、違規使用空白證明函或偽造公章。這些行為近年來在民事訴訟中屢有發生。例如,某區法院在審理壹起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偽造公安部公章,出具虛假證明。
(三)偽造、篡改國家機關文件問題。
國家機關的有效證照和證件在民事訴訟中作為書面證據具有很強的證明力。但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偽造、篡改的情況屢見不鮮。此外,偽造的證件種類繁多,身份證、駕駛證、學歷證、房產證甚至離婚證,五花八門,難辨真偽。
(D)偽造票據的問題
在民事訴訟中,民事主體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債務是否清償,物品是否被查封以及其相關的權利義務,很多內容都要靠票據來證明。但現實情況是,票據管理混亂,偽造票據的現象比比皆是,查證難度相當大。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四條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者、投案自首者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應當登記,出具采信證據清單,並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拍照、錄音、錄像。移送案件時,應當壹並移交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和自首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登記,制作證據材料采信清單,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和自首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並告知其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出具調取證據通知書,並寫明調取的證據和提供的期限。受讓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受讓人拒絕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註明。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和取證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