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出發地運送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壹十條承運人從事公共運輸,必須訂立合同。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和托運人通常的、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八百壹十壹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和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
第八百壹十二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和貨物運輸到約定的地點。
第八百壹十三條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承運人未按照約定的路線或者通常的路線運輸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第二節客運合同
第八百壹十四條客運合同自承運人簽發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交易習慣除外。
第八百壹十五條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航班號和座位號乘車。乘客無票乘車、超員乘車、越級乘車或者持不符合降價條件的優惠票乘車的,應當支付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如果旅客不支付票款,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旅客運輸合同項下旅客遺失車票,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八百壹十六條旅客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取票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改簽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款,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第八百壹十七條行李的攜帶和托運,要求旅客按照約定的限額和類別要求隨身攜帶行李;攜帶行李超限或違反類別要求的,應辦理托運手續。
第八百壹十八條禁止旅客攜帶危險品和違禁物品。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危及運輸工具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第八百壹十九條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註意的事項。乘客應積極協助和配合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
第八百二十條按照約定,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延誤運輸或者有其他運輸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告知、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並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簽其他航班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不可歸責於承運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壹條承運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務標準的後果承運人擅自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少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得加收車費。
第八百二十二條在運輸過程中,承運人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或者遇險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責任。但是,除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因旅客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以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免票、持優惠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的無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條旅客隨身攜帶物品在運輸過程中毀損、滅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客托運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貨物運輸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條托運人應當如實申報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的義務,並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或者被指示的收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以及其他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信息,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六條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交辦理貨物運輸審批、檢驗手續的有關文件。
第八百二十七條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壹十九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二十八條運輸危險貨物的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貨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危險貨物,對危險貨物進行標識和標簽,並向承運人提交有關危險貨物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或者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第八百二十九條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運輸、退貨、變更到達地點或者將貨物交付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第八百三十條貨物交付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取貨物。收貨人逾期不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八百三十壹條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如果收貨人對數量、損壞等沒有提出異議。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交付貨物的,應當視為承運人根據運輸單證中的記錄已經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
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金額,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貨時或者應當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四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壹運輸方式連續運輸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如果損失發生在某壹運輸區段,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百三十五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如果運費已經收取,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六條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運輸的貨物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條承運人托運的貨物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取貨物的,承運人可以依法托運。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條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合同。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享有承運人全程運輸的權利,承擔承運人全程運輸的義務。
第八百三十九條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承運人約定多式聯運合同各區段的相互責任;但是,本協議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的義務。
第八百四十條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後,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的,也可以是不可轉讓的。
第八百四十壹條由於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證,托運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四十二條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適用法律。如果貨物的損壞或滅失發生在多式聯運的某壹區段,則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和責任限制應適用該區段調整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定承擔賠償責任。